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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世纪大漠烈风:经济与政治的准备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忽必烈实行“祖述变通”方针的目的与意义主要体现在:一方面经过“变通”创建与汉族为主的广大占领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情况相一致的统治方式和统治制度;而另一方面,则经过“祖述”得到蒙古各阶层尤其是勋贵们的支持,以巩固蒙古王朝的统治。忽必烈最终达到了这一目的,他进行了一系列“兴利除害”“补偏救弊”的政策以及建立了相应的较系统的统治制度。忽必烈也因此采取了一系列的开明政策,为灭宋战争作好了准备。

十三世纪大漠烈风:经济与政治的准备

忽必烈可汗自1260年即位至1274年发起全面攻宋,这中间的14年时间里,对他所统治的广大范围内做了一番用心良苦的经营,这个范围是:东至女真故地;西至吐蕃大理;南至淮河流域的以汉族为主的广大地区;北至蒙古高原。为灭宋战争打下了牢固的政治经济基础。

首先,采取“祖述变通”的行政方针。 这一策略是针对原蒙古统治方式“文治多缺”的弊端提出来的。 以前蒙古人有掠夺土地却不派人驻守,只会肆意杀人甚至是屠城、抢夺财产、掠夺人口当作奴隶、把大片耕地抢占为牧区等许多非常原始野蛮的行为。 “祖述变通”指的是对蒙古各方面的传统与做法,一方面要继承,一方面也要改革。 也就是说,既要“变通”“本朝旧俗”,去掉弊端;“蒙古旧俗”不全部抛弃,但也不能完全遵循“ 汉法”。 忽必烈在即位诏书中提出“祖述变通”方针的同时,还强调说:“勋亲斯托,敢忘列祖之规?”说明他仅不敢忘记“列祖之规”,而且还要继承。 忽必烈实行“祖述变通”方针的目的与意义主要体现在:一方面经过“变通”创建与汉族为主的广大占领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情况相一致的统治方式和统治制度;而另一方面,则经过“祖述”得到蒙古各阶层尤其是勋贵们的支持,以巩固蒙古王朝的统治。 忽必烈最终达到了这一目的,他进行了一系列“兴利除害”“补偏救弊”的政策以及建立了相应的较系统的统治制度。

其次,组建了封建阶级联合政权。 早在忽必烈年青的时候,蒙哥可汗命他管理漠南汉民居住地的一切军政事务时,他就任用了部分汉族以及其他民族的军政能人。 即汗位之后,他立马组建了封建阶级联合政权。 据《元史·世祖纪》的粗略统计,中统元年至中统四年(1260—1263 年)前后任相位的共有16人,其中有6 名是汉族的,有5 名是蒙族的,契丹族、维吾儿族、女真族回族各1名,还有1名的族别不详;被任命的19名正副宣抚使中,有15 名是汉族的、有2 名是畏族的、回族和女真族各1 名;还大批地使用了汉族、契丹族、女真族等各民族的武器装备。 忽必烈登汗位的那一年,他还根据中原传统王朝的纪年法使用“中统”年号。 10 年之后的1271年,忽必烈围攻襄、樊时,不再使用蒙古国号,而将国号改为“大元”。 忽必烈当时所统治的地区、民族众多,使得这样的国家政权具有很强的号召力与影响力。 忽必烈也因此采取了一系列的开明政策,为灭宋战争作好了准备。

第三,纲纪严肃,民众受到保护。 忽必烈即汗位后,多次下诏,严禁诸王、官吏和军队打扰和伤害广大人民。 诏令上列举了许多有利于保护民众的条款,如:各地管民官,要防止军马和使臣进入州城、村居、镇市,打扰到良民;任何军马不能停靠在村坊;诸王、使臣和师旅有仗势欺民者,将严惩不怠。 忽必烈即位第四年便开始全力加强县级政权,因为县官品级虽小,但却直接管理着民生,以往总是任人不当,使得高层恩泽不能下达,而下层的民情也不无法上通;所以应当选任真正为民众办实事的廉干之人。 于是把“户口增、田野辟、词讼简、盗贼息、赋役均”此5项作为县官的考核标准。 能做到其中4项或五项的县官可以得到提升,否则将被降职或免职。 忽必烈刚刚即位时,就实行俸禄制。 忽必烈即位第九年建立御史台,专百官的善恶和黜陟。

正官在境内巡视是否有灾情

第五,积极地恢复与发展生产。 忽必烈认为,“国以民为本,民以衣食为本,衣食以农桑为本。”于是在即位的当年就建立了十路宣抚司,要求宣抚司的官员“劝农桑,抑游惰”。并要各路宣抚司挑选一些通晓农事的人,充当各处的劝农官。 次年设立劝农司并在各地设置劝农使。 第三年,要求行中书省、宣抚司以及诸路达鲁花赤、管民官,说服民众开垦荒田,种植桑枣。 1270年成立了专管农桑水利司农司。 派劝农官和通晓水利的人,巡行于各郡邑,察举勤奋和懒惰的人。每年的十月,要求各州县派一名正官,在境内巡视是否有灾情,如果有要想办法治理。 1270 年,还颁布了共有14 项的农桑制度,每50家设一个农社,挑选一个年知农事的年长者当社长,职责是教督农民。 如果社中有农户因为家中疫病凶丧而无法耕种的,整个农社一起帮助其耕种。 1273 年颁发《农桑辑要》一书给农民,用于指导农业生产。 积极兴修水利、发展林业副业、组织军民屯田、安置流民。(www.xing528.com)

随着农业的迅速发展,手工业逐渐得到恢复与快速发展。 据《元史》中所载:“其用心周悉若此,亦仁矣哉”“与古先帝王无异,岂辽金所能比哉”。 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元朝政权得以巩固,确保了灭宋等一系列战争的胜利。

第六,备荒救灾,赈恤“不能自存之人”。 忽必烈即位第六年,开始设立常平仓和义仓。 常平仓设在路府,“丰年米贱,官为增价籴之,歉年米贵,官为减价粜之。”而义仓设于乡社,“丰年每亲丁纳粟五斗,驱于二斗,无粟听纳杂色,歉年就给社民”。 这样一来“使饥不损民,丰不伤农,粟值不低昂,而民无菜色。”实行赈恤的政策,即免去灾区灾民的差税,对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和灾区灾民救济他们薪米和医药。

第七,严禁滥杀,刑法宽大。 忽必烈即位当年,大赦天下,在诏书中说道:“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复续,……万一差误,悔将何及,人命至重”。 所以,反对以前“凡犯刑至死者,如州府审问狱成即行处决”的行为,并规定“今后民间犯死刑及部曲获重罪,鞫问得实,先具情事始末奏闻待报,然后置诸法”。 即将生杀大权收归朝廷,只有朝廷才有叛死刑的权力。 即位第六年,忽必烈“谕诸王、驸马,凡民间词讼无得私自断决,皆听朝廷处置”。 忽必烈为了防止一时的误叛,对众臣们说:“如果朕是在很愤怒之下,将有罪的人定成死罪,但叛错了,那么你们要在之后的两天内复审一次并告诉我”。 还对右丞相史天泽说道:“朕知道自己容易在一怒之下杀人,这时你应当提醒我,要复审之后才可以这样做。”就当时的社会来说,滥杀人的现象是不可能做到完全杜绝的,例如:杨大渊因为得知他的部下王仲与一名宋将通信之后,没有得到朝廷的批准便把他杀了。 但依据《元史》等史书上的记载,当时还是很注意贯彻不滥杀人的政策。 例如,在1273年时有某司叛定50 人死罪,便“诏加审复,其十三人因斗殴杀人免死充军,余令再三审复以闻”。

元朝统治的淮、汉以北地区,当时在“祖述变通”方针的引导下,通过十几年的整治,经济获得恢复以及迅速发展,人心安定,一片繁荣的景象,对于1274 年的灭宋战争来说,已经有了很好的经济、政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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