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稽查处罚系统建设来看,经过多年努力,稽查局、稽查总队、派出机构和处罚委之间,通过合理分工,调整组织模式,案件协同侦办能力迅速提升。但是,稽查处罚系统与日常监管系统、公检法、地方政府等外部系统的执法衔接与协调能力仍存在一定问题。
一是稽查处罚系统与日常监管系统之间的反馈沟通不足。稽查处罚是一种事后处罚,日常监管是一种事前监管,二者是证券监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成熟市场的经验看,日常监管不是有了问题才进行的监管,稽查执法也不是查完结案就拉倒,应该建立科学的沟通和反馈体系,可以在两类执法系统间互通信息、协调合作,形成监管和执法合力。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稽查处罚和日常监管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两张皮”的问题,稽查处罚与日常监管虽有一定程度的沟通,但没有建立固定的信息交流平台,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缺乏及时的稽查报警机制,稽查处罚中总结的经验教训也没有固定的反馈机制,两套系统制度性的执法协调机制并未真正建立。
二是行政司法衔接有待进一步理顺。按照现行衔接安排,证券期货犯罪案件是由证监会移送公安部,再由公安部交给各地公安机关办理。由于各地司法专业水平不一,地方保护干扰严重,市场监管的统一性和刑事追责属地管理的分散性矛盾日益凸显,削弱了执法效果。此外,受制于证明标准、证据转化、专业隔阻和监督缺位等法律技术问题,行政司法衔接并不流畅。2003年以来,证监会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170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29起,检察机关提起公诉85起,法院判决52起,最终刑事追责率不足1/3,追责力度也逐环节递减,执法效果受到很大影响。(https://www.xing528.com)
三是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存在错位。在实践中,部分地区经济欠发达,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较少,而公司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影响较大,如果公司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或者因业绩不好而要求退市,往往会给公司经营带来负面影响,甚至导致资金链紧张,波及与公司有业务来往的其他企业、投资者等,对当地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因此,许多地方政府出于维护地方经济发展的考虑,往往会向监管执法部门特别是当地派出机构施压,而当地监管执法部门在当地执法生态环境下,也往往慑于地方政府的压力而网开一面,造成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
四是与地方政府的协同执法关系尚未形成。随着证券市场风险进入多发期和日益复杂化,地方政府在资本市场执法工作中的作用日渐突出。如随着退市制度改革的日渐深化,地方政府将在退市公司风险处置中扮演重要角色。此外,日常监管、稽查办案也涉及需要地方政府及其部门配合的问题。从目前的协同现状看,证监会系统与地方政府的协同执法关系良莠不齐,一些辖区沟通和协调较好,而另一些则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联席会议或风险反馈机制。总体而言,制度化的协同执法机制尚未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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