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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监管模式遇挑战,证券市场监管执法前沿问题解析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些被监管对象虽然数量增加不多,但其规模、资产、行为模式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其次,主体监管和行为监管叠加的模式可能导致对同一主体的多头监管,如对证券公司虽主要由机构部监管,但其承担保荐职能的投行发行部有一定监管权。

主体监管模式遇挑战,证券市场监管执法前沿问题解析

我国现行的证券监管模式主要是将市场参与者按照主体性质分为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交易所等进行监管,辅之以发行监管、并购监管、稽查、处罚等行为监管模式。这种模式在资本市场起步初期市场参与者较少的情况下,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有助于根据主体性质和特征不同,进行专业化的监管,在监管分工上比较明确,在被监管对象数量有限的情况下效率也较高。

但随着资本市场深度和广度的不断拓展,各类市场参与主体的数量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以上市公司为例,2006年上市公司总数仅为1434家,2011年年底上市公司数量达到2342家,五年间增幅高达60%,且在持续增长中。有些被监管对象虽然数量增加不多,但其规模、资产、行为模式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

这些都对以主体监管为主的模式造成了挑战:(www.xing528.com)

首先,被监管对象数量的迅速增加造成有些职能部门和派出机构监管负担的加重,在上市公司数量增加较快的辖区,派出机构人均监管的上市公司家数由原来的四五家,发展为人均监管十余家甚至二十余家,在上市公司家数和市场规模不断增扩的情况下,监管资源和监管队伍的增长有限,形成不可调和的矛盾。其次,主体监管和行为监管叠加的模式可能导致对同一主体的多头监管,如对证券公司虽主要由机构部监管,但其承担保荐职能的投行发行部有一定监管权。最后,有些新兴市场主体游离于监管范围之外,形成监管空白,如近年对市场影响力日渐增大的私募基金、信托公司、各类资产管理公司一直没有对口的职能部门对其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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