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对证券化资产的信息披露
由于资产证券化市场是全球金融危机的导火索,因此日本金融厅要求确保这些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underlying assets)是真实的,并要求金融机构审查相关资产的内容,加强风险管理。日本金融厅从2007年年底开始按季度定期公布金融机构与次贷产品相关的资产敞口以及损失情况,希望通过信息公开增强市场透明度,稳定投资者预期,维护市场稳定。[32]
2.将信用评级机构纳入监管范围
信用评级机构的不良商业模式和失范的职业操守,未能起到真实披露信息的作用,对投资者产生了较强的误导,在本次金融危机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中介监督职能。因此,与欧美政府相同,日本金融厅已向本届议会提交相关法案,拟将评级机构的运营纳入监管范围。
3.监控大型金融集团的跨境和跨行业风险
由于跨境风险传递日益严重,日本金融厅针对本土的全球化大型金融机构及国外大型金融机构在日本的分支机构分别建立了相关的监督机制。如针对日本3大银行和野村控股分别成立了监管小组;同时,相关小组也监督着包括保险机构以及在日本金融市场运营并产生重大影响的外国金融机构。为了防止再次出现大和生命保险公司类似的事件,日本金融厅将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标准。除此之外,金融厅还将对保险机构投资的金融产品风险进行更加严格的评估。(www.xing528.com)
4.注重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协调发展
避免因过度监管而损伤日本金融市场的活力和国际竞争力,并且将行政资源尽早投入对金融危机影响的把握和分析上,尽早采取应对措施;明确证券化商品的原资产的可追查性,充实监管方针中的风险管理和信息公开;对评级公司进行加强监管的讨论;强化金融厅的内部体制,设立新的部门来专门负责把握市场动态等等。[33]为了提高监管的有效性、效率性、统一性和透明度,日本金融厅从2007年夏提出了四点措施:第一,规则基准监管和主要原则基准监管相配合。将这两种监管进行最佳搭配,以确保金融监管的有效性。2008年4月,金融厅与金融机构之间就《主要原则基准监管》的14项主要原则达成协议。第二,尽早确定优先议题并制定相应对策。第三,尊重金融机构的自主权以及激励金融机构。第四,增强金融监管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34]
5.市场对日本应对措施的评价
日本从20世纪末就一直着力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金融商品销售法》《金融商品交易法》等系列法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了充分保护,使得日本在此次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国际金融危机中所受影响较小。由于从前一次经济衰退中吸取了教训,日本银行的资本金充裕,加上其资产负债表中没有“有毒”资产的担保证券,此次金融危机对其金融市场并未形成实质性损害,也未对日本金融机构造成大的冲击。日本金融市场没有出现重大风险,整个市场依然保持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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