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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后中国香港证券市场监管执法的前沿问题研究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次金融危机之后,卖空活动占香港大市成交比例不断上升,从而引发各界的再度关注,淡仓申报制度的制定也立刻提速。在香港,香港证监会法规执行部共有72名专业职级职员和26名支援人员,法律服务部有14名专业职级职员和3名支援人员,两部门人员占证监会人员总数的26%。

危机后中国香港证券市场监管执法的前沿问题研究

1.金融危机后执法更为严格

在经历2008年金融危机中雷曼迷你债券的风波之后,香港也开始尝试对证监会的监管理念进行革新,不仅对自由放任式监管进行了反思,同时也在监管执法上大大加强,使得其证券执法在金融危机之后更为严格。2012年4月22日,香港证监会经调查发现,兆丰资本(亚洲)有限公司作为洪良国际2009年12月在港交所上市的唯一账簿管理人、牵头经办人及保荐人,未履行保荐人的职责,因此撤销兆丰资本的牌照,禁止其再为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并罚款4200万港元,这也是香港证监会有史以来最高的罚款金额。

表8-4 2008—2011年香港证监会执法情况统计表

自2008年开始,香港证监会对各项市场违法行为或失当行为的打击力度均有明显的提升,纪律处分的监管手段倾向于更少适用,而更多的执法措施则采取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形式,这也意味着对市场行为的监管更为严格,如表8-4所示。此外,2008年也是香港首次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所规定的公诉程序对市场操纵者提出刑事诉讼,首次提出诉讼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向其管理的上市公司作出赔偿,首次行使纪律处分权力撤销公司牌照,并禁止其股东终身从业资格。事实上,自2007年3月以来的数据统计还显示,在香港证监会提出的操纵市场的刑事诉讼中,已经有超过170件获得法院裁定罪名成立的支持,相当于证监会自成立22年以来所有定罪检控的三分之二。[29]

2.对具体监管制度作出微调

尽管与英国、美国等发达国家积极的改革方案相比,香港在金融危机之后并没有激进的改革实践,相对其他国家或地区而言也没有大幅度的改革计划,但事实上,香港的金融监管制度自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改革以来,一直根据市场制定和修改监管法例。比如,证监会成功推出投资产品的加强信息披露规定,而香港也是全球首个设立结构性产品监管制度的市场。此外,证监会除修订中介人的操守规定,确保更妥善地落实现行规定之外,还付出了大量时间用于完善与其他规管机构之间的联系。从具体监管制度上来看,香港在本次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中也在做出改变。

(1)加大对内幕交易的追诉力度。在2009年“亚洲老虎基金”(Tiger Asia)案中,证监会直接绕过香港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禁止“亚洲老虎基金”在港从事任何上市证券或衍生产品交易。这也是香港证监会首次寻求法院颁令禁止某家公司在港进行交易。(www.xing528.com)

(2)淡仓申报制度提速。在香港对市场卖空行为的监管事实上一直处于空白状态。本次金融危机之后,卖空活动占香港大市成交比例不断上升,从而引发各界的再度关注,淡仓申报制度的制定也立刻提速。2012年2月10日,香港证监会宣布已完成有关咨询并将结果呈交立法会,并根据《证券及期货(淡仓申报)规则》,截至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收市为止,如果机构持有上市公司淡仓净额达到已发行股本的0.02%,或市值3000万港元(以较低者为准),便应当在随后的两个营业日内以电子方式向证监会作出申报。

3.增加监管执法人员

人员结构和组成在金融危机之后得到了大大加强。2010年,香港证监会招收19名专业毕业生。在香港,香港证监会法规执行部共有72名专业职级职员和26名支援人员,法律服务部有14名专业职级职员和3名支援人员,两部门人员占证监会人员总数的26%。[30]

4.市场对香港监管执法改革的评价

相较于英国改革方案的激烈讨论和反应,由于香港在金融危机后的改革往往更集中于具体监管执法和细则制定层面,因此在社会反应上并不如英国强烈,但如前所述,香港证监会的监管执法已经大大加强。2012年5月10日,香港证监会还就加强保荐人监管制度的建议展开为期两个月的咨询。证监会建议,保荐人须对招股章程内的不真实陈述(包括重大遗漏)负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最高将判罚款70万港元及监禁3年。而香港新任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Ashley Alder)还表示,香港证监会正在进行有关加强监管保荐人的咨询工作,市场初步反应比较正面,咨询文件部分建议获得支持。[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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