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投资者咨询委员会(Investor Advisory Committee),其主要职责是就证券产品、交易策略、收费结构、信息披露有效性等投资者保护的相关事项提供咨询与建议。二是投资者利益代表人办公室(Office of the Investor Advocate),其负责人由SEC主席任命,该办公室的负责人是投资者的利益代表人,直接向SEC主席报告,投资者的利益代表人的职责主要是帮助散户投资者解决其与SEC或自律组织之间可能产生的重大问题,确定投资者与金融服务提供者和投资产品的问题等等。投资者利益代表人的设立实际上让消费者在监管部门有了代表自己利益的声音,防止监管部门为单纯维护金融机构的利益而对消费者及其利益视而不见。三是申诉专员(Ombudsman),直接向投资者利益代表人报告,在解决散户投资者与SEC或自律组织之间可能产生的问题中充当SEC和散户投资者之间的联系人。
2.重构SEC行政执法机构,完善举报奖励机制
SEC对其行政执法机构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一方面,简化内部流程。允许行政执法机构的负责人直接启动正式调查程序或直接与被调查对象进行和解,而不再需要事先经过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批准;将该机构旗下原有的各部门领导重新部署至一线监察环节,使整个管理结构扁平化,以便展开更多调查。2009年SEC的数据显示,这些新措施是有效的,几乎各个领域的强制执行案件数量都有增长。此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SEC同时在行政执法机构内新建了六个特别小组,分别为资产管理小组、市场滥用小组、结构性新产品小组、外国反腐败法小组以及市政证券与公共养老金小组,负责在办案中提升职员对于证券市场各种复杂事物的认识,以满足查案所需。
另一方面,SEC还完善了既有的举报奖励机制。为鼓励知情人士举报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奥巴马政府建议授权SEC建立举报奖励基金,对那些为执法提供有效信息和证据的人士进行奖励。目前SEC仅有权在内幕交易案中对提供情报者予以奖励,而新规则将扩展至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举报者,如欺诈案件等。举报奖励基金的来源为SEC在强制执行案件中罚没的款项(返还给投资者后的剩余部分)。
3.提高对SEC的投入,加大执法力度
第一,自金融危机发生以来,美国加大了对SEC的投入。从SEC的运作成本即可看出。在2005—2007年间,SEC的运作成本呈现的是下降趋势,两年间降低了约8%。可以说,资源不足、监管削弱是美国金融发生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自金融危机发生后,美国就加大了对SEC的投入。2008年,SEC运作成本升至930903千美元,同比增长10.48%,到2011年,为1148138千美元,为近年历史之最,如图8-11所示。[23]
图8-11 美国SEC金融危机前和金融危机后的运作费用(千美元)
表8-3 SEC各部门成本(千美元)
第二,执法费用增加。与其他部门横向比较,执法部的费用是最高的(见表8-3)。以2011年为例,执法部的费用占SEC总费用的34%,大大超过合规检查办公室的21%。从时间纵向来看,2009—2011年,执法部的费用逐年增加,相比2009年,与其他部门相比,执法部的费用增幅最大,为5780万美元。2011年SEC执法部、合规检查办公室等部门费用占比如图8-12所示。
第三,在金融危机发生之前,SEC的员工逐年减少,2007年员工数降为3470人,这使得金融危机发生前后监管资源严重不足,助长了违法不当行为的发生。自金融危机发生以后,SEC的规模开始逐渐扩张,从2007年的3470人增长到2011年的3844人,其员工人数的变化情况如图8-13所示。预计未来SEC的规模还将继续扩大。2012年3月,SEC向众议院申请增加预算经费2.45亿美元。SEC前主席夏皮洛承认,SEC在此前存在不当监管,甚至没能及早发现麦道夫庞氏诈骗案。但SEC已经增强了市场稽查力量,并对机构进行改革。新的2.45亿美元将允许SEC增加676名员工,并投资于重要的技术更新方面。
图8-12 2011年SEC执法部、合规检查办公室等部门费用占比
图8-13 SEC员工金融危机前与金融危机后的对比
4.授权监管部门更强力地追踪违法不当行为(www.xing528.com)
美国对此次金融危机的检讨,最终形成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以下称《法案》)。在监管改革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为保护投资和商业交易,一方面建立一套新的、更加严格的制度,以增加信用评级机构的透明度和责任感。SEC有权检查评级机构的运营,对长时间评级质量低劣的机构,SEC拥有处罚或摘牌的权利。另一方面增强评级机构的信息披露,包括其内部运作、评级方法、历史表现、报酬来源等。《法案》第932条规定,允许投资者起诉失败的评级机构。另外,根据《法案》第913条,国会还授权SEC提高对经纪人的标准,要求股票经纪人在给出投资建议时保护客户的利益。此外,《法案》还对以往的一些规则作了改进,并授权监管部门更有攻击力地追踪金融诈骗、违背公共利益和操纵市场等行为。
(2)根据《法案》第111条,建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Oversight Council,FSOC),在大而复杂的金融公司的产品和行为威胁经济稳定之前,确定和解决其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该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如果经评估后某大型综合性金融机构对金融稳定构成威胁,FSOC可以建议美联储在资本金、杠杆及其他方面对该金融机构实施更加严格的要求;在极端情况下,委员会有权对金融机构进行分拆。
(3)加强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使新型金融工具更加透明和负责任。比如,《法案》要求资产在1亿美元以上的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在SEC注册为投资顾问,并提供与评估系统性风险有关的交易和资产组合信息。SEC与新成立的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FSOC)共享这些信息,并每年向国会汇报相关信息的使用情况。在SEC注册意味着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将被纳入《1940年投资顾问法》的监管范围内,必须符合信息披露要求及相关监管规定,并向SEC报告下列信息:基金管理的资产数量和杠杆率;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敞口;基金的交易和持仓情况;基金的定价策略和交易方法;基金所持资产类型。
(4)加强对衍生品的监管,消除允许风险和滥用行为得以继续被忽视和无管制状态而存在的漏洞。《法案》赋予SEC和CFTC监管场外衍生品市场的权力,具体如下:第一,衍生品集中清算和交易规定,要求所有能标准化的衍生品必须在交易所交易,在清算所清算。第二,资本和保证金要求。对注册从事衍生品交易的金融机构及受联邦银行监管者监管的主要衍生品市场参与者,其审慎监管者要制定资本、保证金、报告、交易纪录和商业行为等方面新的监管规定。对于其他衍生品交易商由CFTC负责制定资本和保证金要求。第三,对银行从事衍生品交易的“林肯规则”。“林肯规则”规定吸收存款的银行必须在两年内将农产品掉期、无须清算的大宗商品掉期、多数金属掉期、能源掉期以及非投资等级证券的信贷违约互换(CDS)、股票相关的掉期和非标准化衍生合约剥离至独立的附属公司,但可保留用于对冲风险的利率掉期、外汇掉期、金银掉期和投资级证券的CDS等。
(5)高管薪酬与公司治理。根据《法案》第951条,《法案》给予股东“薪酬话事权”,让股东有权对行政赔偿和“金色降落伞”等公司事务进行表决,但决议没有约束力。此外,《法案》第956条也规定,美联储还可以对企业高管薪酬进行监督,确保高管不会因为薪酬而导致对风险的过度追求。美联储将提供纲领性指导而非制定具体规则,一旦发现薪酬制度导致企业过度追求高风险业务,美联储有权加以干预和阻止。
(6)《法案》还要求SEC加强对投资顾问监查的研究,进行投资者金融知识水平的研究、共同基金广告的研究、有关利益冲突的研究、提高投资者自投资顾问和经纪交易商处获得投资信息的能力的研究,以及金融规划师和金融界有关头衔的使用的研究等。这些研究的目的,都在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此外,金融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还规定,SEC有权通过颁布规则而要求经纪人或者经销商在投资者购买投资产品和服务之前向其提供文件或材料。
5.市场对美国监管改革的评价
第一,降低了大型金融机构的盈利,对全球金融行业和金融监管格局有较大影响。在新的监管架构下,由于大型金融机构经营受到更多束缚,盈利能力将受到一定影响。随着各国对衍生产品及对冲基金等监管的加强,全球银行都将大量减少高风险、高杠杆率的表外业务,而转为关注传统业务的经营和发展。
第二,在立法博弈的过程中,遭遇到了华尔街金融巨头们的游说,这使监管改革的作用大大减弱。美国《财富杂志》就指出:“监管改革法最好的概括性描述就是,太含糊了”,800多页的《法案》设法提出了更多问题而不是答案。《法案》内容的复杂化、模糊化符合金融利益集团的利益,这为其寻找法律漏洞提供了空间,普通消费者不可能花费精力去弄明白《法案》的全部条款。此外,监管改革法案还存在一些漏洞,比如,虽然股东可以对高管薪酬和“金色降落伞”进行表决,但是表决没有约束力。英国伦敦经济学院院长霍华德·戴维斯就认为,美国金融改革只是隔靴搔痒,《法案》治标未治本,也无法阻止下一次金融危机的到来。
第三,认为权力对市场“生硬而粗暴”的干涉,可能会窒息市场创新和金融效率。比如,靠肢解金融机构防范风险传染,与其说是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不如说是监管部门无法把脉风险而手足无措。不仅增加了危机处理成本,而且降低了消费者获取高质量金融服务的便利性。金融衍生品带有明显的个性化、差异化特色,一般难以用标准化的流程式监管加以规范,“为控制风险而通过立法生硬地为权力进入市场扫清障碍是一种全能政府理念的理性白痴式自负”。“市场是最好的风险管控和定价平台,监管层永远不可能在变化莫测的市场掌握充分的信息来直接判研风险,并加以管控和防范。相反只会降低市场风险管控水平和效率。”
第四,国会内部支持加强金融监管的力量在削弱,未来金融利益集团可能会进一步阻挠《法案》有效实施,《法案》面临“束之高阁”的危险。民主党在国会中期选举中惨败,使得民主党继续推动加强金融监管的动力不足。一些支持加强金融监管的人士相继离职,比如沃克尔和多德,而其继任者与金融业关系密切,因此继续推动金融监管的动力不足。2012年4月,致力于改善小企业融资便利的美国《JOBS法案》生效。对新兴成长公司,《JOBS法案》免除其遵守《法案》中的某些条款,包括当前及未来的管理层薪酬披露条款。例如高管薪酬待遇投票要求,金色降落伞支付投票要求(“金色降落伞投票权”),高管薪酬与公司财务绩效之间关系的披露要求(“绩效支付”),以及CEO的薪酬比率披露要求等。
第五,《法案》配套措施制定和实施可能会举步维艰。目前美国监管改革措施还只是一个路线图,仅明确了改革的总体方向,能否有效实施还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金融监管改革能否取得实际效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后期立法。未来3年内美国各监管机构需完成243项配套监管规章的建设。2010年美国国会中期选举,民主党惨败,共和党大胜。共和党在中期选举前的拉票活动中已经承诺,在获得中期选举的胜利之后将不会对金融业采取更为严厉的监管措施,由此,立法僵局将不可避免。为“引导”具体监管规则的制定,金融利益集团已经开始对该法案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如自营交易的定义),并采取策略性行为来影响金融监管。此外,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往往具有很强的政治实力,它们可以通过政治说服而抵制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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