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和公司法中有关证券的规定在德国证券法体系中占极其重要的地位,德国对证券业监管的严厉程度走在世界前列。作为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发源地,德国1953年颁布的《行政强制执行法》是行政机关自力强制执行模式的典型代表。
1.德国证券监管机构的罚款权
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直接负责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各州也设有各自的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内还设有监管办公室。券商等投资机构一旦被查出有操纵市场或内部交易行为,将遭受巨额罚款乃至刑事处罚。联邦金融监管局还专门成立了一个市场分析部门,对证券交易中的违规行为进行随时监控。如果通过上报数据分析发现有违规嫌疑,将直接交给分别负责监控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的部门进行调查。对于一般的违规行为,调查部门将依规定进行罚款。
2.德国行政罚款的收缴(www.xing528.com)
德国《行政强制执行法》以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为主要目标,同时注重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努力寻求两者的均衡。
(1)金钱债权的执行机关。德国行政强制执行以相对人负有行政决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为前提。除了代偿强制拘留由行政法院执行外,行政机关是行政强制执行的当然主体,体现了行政权优先的思想。其中,金钱债权的执行机关是:一个联邦最高机关与联邦内政部长一致确定的有关行政分支的机关或在无明文规定涉及前一项时,由联邦财政的执行机关行使。
(2)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德国行政执行法律制度,包括金钱债权的执行,以及代执行、执行罚、代偿强制拘留、直接强制等执行手段。行政机关在为行政行为时,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告诫,确定履行义务的期限,期待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依其意愿履行义务。如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由执行机关决定强制方法。强制方法必须与其目的保持适当比例,应尽可能考虑使当事人和公众受最少侵害。义务人在代执行或直接强制过程中反抗时,可对其采取强力。根据执行机关的请求,警察须提供职务协助。执行罚未获缴纳时,根据执行机关申请,行政法院可在听讯义务人之后,通过裁定代偿强制拘留,但仅限于执行罚的告诫中对此已有提及。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