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创新大潮下,证券公司等机构多空、杠杆、量化、分级、直投、信托、套利等各种创新工具和产品层出不穷,不可否认,在较短时间内全面开花的创新活动必然蕴含着各种缺陷,如合规、风险、制度配套等各类问题,对此监管者应有清醒的认识和明确的甄别机制,识别哪些是不可容忍不可承受的“硬伤”,哪些是可控可容忍可完善的“软约束”。如果因为创新业务有这样或那样的瑕疵就一棒子统统打死,中国证券业本已滞后的创新步伐可能就此止步不前,错失创新发展的历史机遇。
分析研究既往创新的经验教训,金融危机的爆发往往是一个点—线—面的传导过程,因此风险点的识别、监测与防控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关键。我国重点防范和监管以下的高风险创新业务:
一是防范高杠杆、结构复杂、风险难测的金融产品创新。应限制高杠杆率、过于复杂的结构性衍生品,限制难以评估测定风险权重的复杂产品,杜绝条款晦涩、构成复杂、风险难测的创新。同时,鼓励符合市场投资需求的简明易懂、操作简练的产品创新。
二是防范“影子银行”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超出其承受范围的过度创新活动。在鼓励证券公司、银行、信托、保险、私募基金等机构做大做强的同时,重点防范那些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大型金融机构,关注其创新业务风险隐患,尤其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下许多大型金融机构正面临业务转型,甚至参与国际并购和其他业务活动,这些都可能酝酿着未知的风险。此外,对影子银行体系应纳入监管,在现有主体监管的格局下,对混业、跨业的金融监管需要各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协调与合作,尤其对信托、私募等游离于既有监管框架外的影子金融体系应加强监管或监测。
三是防范高频、量化、暗池交易等新兴交易模式的风险隐患。在此轮交易方式的创新潮中,我们既要看到,高频、算法、暗池等新兴交易模式能够提高市场交易效率,也要看到,在极端市场状况下,这些新兴交易模式可能偏离市场价值,加剧市场波动,甚至屡屡造成“闪电崩盘”,更可能利用交易手段优势进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活动。
四是防范隐含着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利益输送等违法不当行为的所谓创新。创新潮涌,泥沙俱下,一些不法主体打着创新的幌子,实际上利用业务通道、特殊交易机制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利益输送的违法勾当,或者利用技术、信息等优势,长期从市场上攫取高额不正当利润。对此类行为应加强测控和监管,利用披露实际权益账户、诚信管理、举报反馈、递进式监管等监管手段及时发现制止相关违法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www.xing528.com)
[1]参见黄莹颖:《A股版“浑水”做空三部曲》,载《中国证券报》2012年12月22日。
[2]参见陈彬:《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变化情况及监管执法对策研究》(深圳证券交易所内部研究报告第128号)。
[3]参见陈彬:《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变化情况及监管执法对策研究》(深圳证券交易所内部研究报告第128号)。
[4]根据金融知识百科网站INVESTOPEDIA对MOC的定义:MOC指令是一种尽可能在接近收盘的时候执行的无限制交易指令。这种指令在市场的某个时点进入,给予交易员不受约束的权力让交易指令在最接近收盘的时点成交。MOC指令有时候被用来充当使限价指令生效的角色,即当限价指令中的价格在交易日中一直没有出现的时候,限价指令就变成MOC交易指令以完成交易。此外,MOC指令可以让投资者买入或者卖出在第二天开盘前股价可能出现剧烈波动的股票。简而言之,MOC是一种保证在尾市阶段尽量以市价成交的无限制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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