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证券市场创新所引发的问题,要进行客观的分析和甄别,要将利用创新业务做掩护刻意从事违法违规和创新业务无意触犯监管红线两种情况区别开来。这种分析识别工作,依靠日常监管实践的个案判断是难以为继的,必须从根本上更新立法监管理念,通过法律张弛有度的安排来实现宽严相济的监管目标。
现行的《证券法》及其主要配套规则,制定或修订于多年前,在当时防范风险、抑制市场过度投机是监管的主要目标,因此法律规范较多地体现为刚性的禁止性条款,虽然在立法技术上也为创新留有必要的空间(多为兜底条款或授权立法条款),但在基本法或上位法没有明文规范的情况下,配套规则或下位法并没有太多自由发挥的空间。这是法律执行者在应对市场创新疑难问题时,总觉得捉襟见肘,难以从法律规范中寻找直接依据的重要原因。
因此,法律监管理念的根本性和系统性更新是解决创新法律问题的要害所在。当前的证券法律和交易规则至少在以下方面迫切需要厘清:
一是明示创新的限度和法制禁区。即将前文所述的三条法律红线以重点法条明文确立下来,有助于市场主体的明确预期,并作为判断市场创新行为是否逾越法律底线的圭臬。(www.xing528.com)
二是细化和完善既有的违法违规认定条款。《证券法》对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超比例持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条款过于粗放,且市场形势的变化已逾越了立法语境,所以迫切需要针对新形势下频发的资产管理集合短线交易、多点合谋操纵、影子化内幕交易等新型违法违规,升级更新和细化完善既有的违法违规认定条款。
三是针对创新导致的同一资本管理集合中不同资产管理者日内反向交易、对倒对敲等行为,研究增加“安全港”条款,将合法合理的创新活动纳入法律保护范畴,减少对其的不当干预。“安全港”条款还可用于解决困扰执法者多年的合理抗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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