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对投资者的契约监督是证监会行政监管和交易所一线监管的必要和有益的补充:证监会的行政监管与处罚是一种外部施加的严厉的监督机制,只能在违法情节或后果比较严重时适用;在一般情况下,交易所一线监管的监管权限只能达到券商,不能直接干预投资者的投资权益;而券商对投资者的监督以二者的契约为依据,可以根据投资者的类别和投资者的行为做出灵活的监督安排,并可以及早发现短线操纵等违法行为的苗头,及时加以防范和制止。今后,应积极采取措施,引导券商建立起较为完善有效的证券交易和资金监控管理系统,并结合业务发展不同时期的风险特征和监管要求,在监控系统中通过设置相关预警指标,及时发现并监控可能引发的异常交易或者涉嫌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
我国目前券商与客户间的协议主要以开户、存管、委托交易等服务性内容为主,而较少有客户管理和监督的内容。创业板客户适当性管理为我国建立券商对投资者的甄别、分类和契约管理机制做了有益的尝试。今后,可以考虑在投资者与券商之间签订以合法合规交易为核心内容的“交易监督契约”,约定如下事项:(1)券商有权了解客户的资信状况、交易习惯、证券投资经验以及风险偏好等情况,并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2)券商有权设置前端控制程序,对客户的每一笔委托申报所涉及的交易资格、资金、证券、价格等内容进行核查,确保客户委托申报符合交易规则的规定;(3)券商有权留存客户电话委托号码、网上交易IP等信息;(4)券商有权对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账户、限制交易账户、不合格账户进行重点监控;(5)如果客户违法违规使用账户,或存在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券商有权要求客户纠正,并可以拒绝客户委托,或终止与客户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www.xing528.com)
由于券商与投资者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关联,因此券商对投资者的契约监督还必须受到交易所和证监会的外部监管。如可以将券商对客户适当性管理和契约监督的绩效纳入券商分类管理和评级评分体系中,对于未尽到监督管理职责,导致违法行为频发的证券公司,加以处分或制裁,降低其评级或评分,并可以对其开展创新业务和申请行政许可实行“冷淡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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