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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监管执法前沿问题研究:一线监管者思考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个典型的市场操纵案件,从一线监管、行政稽查到行政处罚或刑事程序,周期较长,证明环节众多,证明标准也因阶段或程序的不同而有差异。如交易所一线监察依据的证明标准一般为“合理怀疑”,非正式调查的标准为“合理根据”或“有理由相信”,行政稽查和处罚的标准为“优势证据”,刑事程序的证明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

证券市场监管执法前沿问题研究:一线监管者思考

从2007年5月起,为加大对市场异动和涉嫌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证监会整合系统内监管资源,初步建立了证监会、证监局、交易所三位一体、协同监管的快速反应机制。从近年的执法效果看,这一机制发挥了积极效用,对市场上猖獗的短线操纵等违法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遏制和震慑作用。但在以下方面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1.明确执法标准,统一对短线操纵违法性的认识。短线操纵是一种新型的市场操纵类属,包括多种表现形态,一些短线操纵从行为表象上与正常的投资、投机行为存在相同之处,加之与既往的长线操纵手法差异明显,因此在缺乏明确规范依据的情况下,在执法实践中时常会对短线操纵的性质及其违法性产生混淆乃至谬误。在相关立法不能及时出台、修改和完善的情况下,证监会系统内应针对短线操纵查处中存在的关键性和难点问题,加强调研,特别是要加强对短线操纵认定标准和方法的研究,及早制定认定短线操纵的技术规范及程序规定,统一执法人员对短线操纵的认识,为相关执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操作规范。

2.明确证明标准,实现证据的顺畅转化。一个典型的市场操纵案件,从一线监管、行政稽查(可能还涉及非正式调查)到行政处罚或刑事程序,周期较长,证明环节众多,证明标准也因阶段或程序的不同而有差异。如交易所一线监察依据的证明标准一般为“合理怀疑”,非正式调查的标准为“合理根据”或“有理由相信”,行政稽查和处罚的标准为“优势证据”,刑事程序的证明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相应的,各种书证、物证、电子证据、当事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都要随程序进展而发生转化和采信。目前,各个监管处罚环节的证明标准还未有明晰的规范,一些证据的转化尤其是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的转化还存在着程序衔接上的困难。(www.xing528.com)

3.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合作办案。目前对短线操纵案件的查处,已基本实现了证券监管系统内的协同办案机制,但在与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的合作沟通上仍有欠缺。突出表现在对短线操纵的性质认定、法律适用、证明标准、证据转化上各个机关的观点仍有分歧,制约了短线操纵刑事责任的追究。此外,在案件调查环节,证监会也需要公安机关的协助调查取证,对于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取得的电信资料、IP地址信息、电子邮件等电子证据的效力,实践中还存在一定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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