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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监管执法的前沿问题:一线监管者的思考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监管稽查提前介入,实际上包含着两方面内容:一是交易所一线监管的提前介入;二是证监会、证监局案件稽查的提前介入。《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38条第2款仅规定了“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中规定的有关证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证券交易所有权制止。

证券市场监管执法的前沿问题:一线监管者的思考

短线操纵实际上是传统市场操纵模式的简化和更新,如果放任其发展,极可能演化成更复杂、周期更长的长线操纵模式,近期已有一些案例呈现出这样的发展态势。市场操纵一旦形成大案要案,不仅执法成本高,损害无法挽回,甚至会蔓延,酿成系统性风险。因此,将监管关口前移,将相关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成为防范和控制短线操纵的关键

监管稽查提前介入,实际上包含着两方面内容:一是交易所一线监管的提前介入;二是证监会、证监局案件稽查的提前介入。

证券交易所基于自律组织的性质,在一线监管方面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在市场监察和会员管理环节,对短线异常交易进行重点关注、跟踪监控。《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38条第2款仅规定了“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中规定的有关证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证券交易所有权制止。短线操纵行为应属于交易所有权制止行为之列。证券交易所有权以电话警示、书面警示、现场走访、约见谈话等方式,向会员及营业部提示风险,要求其加强客户管理,规范客户交易行为。对于存在“重大异常交易”的账户,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需要采取限制交易的措施,并及时报备证监会。(www.xing528.com)

当然,交易所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可能会影响到相关当事人的交易权益,从而产生法律纷争。为保证交易所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可以考虑在与交易所有关的法律、部门规章如《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加入“公共利益”或“市场稳定”类弹性条款,即由法律、证监会授权证券交易所在基于公共利益,为维护证券市场稳定而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如此可以一定程度上缓冲证券交易所履行公共管理职责的法律风险。

稽查提前介入是指在对有明显违法违规线索而常规监管手段无法深入调查的情况下,在正式调查程序启动之前,为了及时发现、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而展开的由证券监管稽查部门和业务监管处室或信访部门协作进行调查的相对简便、灵活和快捷的非正式调查程序。不可否认,稽查提前介入对于及早收集固定证据、打击防控短线操纵等违法行为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稽查提前介入是在既有的正式立案查处程序之外的非正式调查程序,又涉及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因此对其介入原则、介入对象、介入方式和介入程序应有明确的规范要求,否则在“程序法定”和“证据合法”的现代行政法治观念下,可能会导致类似美国“辛普森”案“毒树之果”的争议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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