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推进《证券法》的修订工作,与时俱进地补充与完善《证券法》规制市场操纵的相关条款。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不仅具有多样性,而且具有不断衍生扩张的特点,市场操纵的手段和技术也在不断发生变化,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市场操纵也会有新的表现形式,短线操纵就是近年市场操纵的一种特殊形式。从海外的证券立法经验看,许多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几乎每隔一至两年就会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法律规范进行修改补充或授权监管部门就市场操纵的规制问题制定细化规则,以适应打击市场操纵的实际需要。我国《证券法》的修订进程迟缓,使《证券法》对新型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性大打折扣。
具体分析我国现行《证券法》第77条的市场操纵条款,再比较其与1998年旧《证券法》第71条的差异,可以发现除删除“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为目的”、统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完善洗售、相对委托具体表述以及增加民事责任外,[12]现行《证券法》基本沿袭了旧《证券法》的立法套路,将市场操纵主要类别局限于连续交易、洗售、相对委托三大类,辅之以“其他操纵行为”的兜底条款。显然,这种以传统坐庄模式为主要规制对象的市场操纵立法已无法适应证券市场打击新型市场操纵尤其是短线操纵的实际需要了。立法和监管机构应适时启动《证券法》的修订工作,研究探讨在《证券法》中明确规制短线操纵行为的思路与方法。
2.强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解释权,科学地解释法律,以便正确理解和适用《证券法》的相关条款。根据法律解释学原理,《证券法》立法解释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司法解释权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在没有相应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情况下,证监会作为证券市场的集中统一监管机构,可以在适用法律时对《证券法》第77条市场操纵条款作出执法解释,以有效弥补现行法律的缺陷和滞后性。
现行《证券法》本质上是一部行政管理法,其中大量的条款是关于证券市场行政监管的内容,在没有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情况下,由证监会对市场操纵行政监管的相关规定作出执法解释是符合法律解释学原理的。只要执法解释不超越《证券法》的立法宗旨,忠于《证券法》的立法本意,有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和保护投资者权益,这样的执法解释也会得到市场的尊重和理解。(www.xing528.com)
3.升格《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将其提升为证监会部门规章。证监会2007年制定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是目前我国规范短线操纵行为最为明确的法律规范,其对具体市场操纵手段及其认定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包括《证券法》所未涉及的虚假委托、尾市交易、“抢帽子”等操纵行为。《指引》对我国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监管和执法实务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作为证监会内部使用的指导性文件,其法律位阶不高,法律约束力不强,不具有普适性,而且没有向全市场公布,不为市场参与者所周知,市场参与者对其了解程度不足。这些都制约了《指引》实际效力的发挥。
因此,在《证券法》修订不能及时启动,证监会执法解释权不能有效行使的情况下,升级《指引》的作用就显得尤为突出,并且《指引》本身在经历了近几年的执法实践之后,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借规范的规章制定程序加以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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