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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监管执法前沿问题研究:短线操纵规制现状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比较国际组织、一些国家和地区与短线操纵有关的法律规范,我们初步得出了如下一些结论:1.在所比较的法律规则体系中,短线操纵尚未成为法律所规制的一类独立操纵类别。更有立法例设定了市场操纵的辅助判断标准,结合执法者的主观裁量以判断操纵是否成立。由此,国际上普遍不把操纵看成是铁板一块,而是根据行为的具体性质、特定的操纵手段和市场影响将操纵行为细分,纳入不同的规制体系。

证券市场监管执法前沿问题研究:短线操纵规制现状

通过比较国际组织、一些国家和地区与短线操纵有关的法律规范,我们初步得出了如下一些结论:

1.在所比较的法律规则体系中,短线操纵尚未成为法律所规制的一类独立操纵类别。无论是国际证监会组织,还是欧美等发达国家,抑或港台等新兴市场,均没有将短线操纵列为一种独立的操纵类别加以规制,也未见类似的法律用语足以概括中文“短线操纵”所表达的含义。国外常见的市场操纵独立类别包括:虚假交易、价格固定、欺诈性交易、连续买卖和信息型操纵等。

2.一些国家和地区对短线操纵的某些具体情形和手段作了规定。如国际证监会组织规定的渲染、拉抬、拉高出货、做尾盘等具有短线操纵行为的某些特征;欧盟对一些短线操纵行为如虚假下单、IPO后的欺诈性交易、不当报价、拉高出货、压低吸筹等有明确的规范;英国对做尾盘、渲染、误导性报撤单也有一定的规范;美国也规定了虚假订单等一些具有短线操纵特征的行为。(www.xing528.com)

3.从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涉及短线操纵的行为规范分析,其对市场操纵行为规制的重点不再集中在是与非的简单界定上,而集中在量与质的辩证关系中。许多立法例煞费心机地去分辨“欺诈性交易”与“虚假交易”的区别,并不仅仅是简单的文字游戏,而关系到举证责任的归属、分担与法律责任的轻重。更有立法例设定了市场操纵的辅助判断标准(如欧盟指令中的“征兆”),结合执法者的主观裁量以判断操纵是否成立。由此,国际上普遍不把操纵(包括短线操纵)看成是铁板一块,而是根据行为的具体性质、特定的操纵手段和市场影响将操纵行为细分,纳入不同的规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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