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在功能上承担内幕交易抗辩事由的法律规则,可见于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中第19条[43]和第20条[44]的相关规定。撇开《指引》对外效力不论,《指引》中真正有用的抗辩事由,即证券买卖行为与内幕信息无关的规则,由于缺乏相对明确清晰的列举情形和判断标准,可操作性较差,造成内幕交易抗辩事由规定事实上处于虚置状态。
我国《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3条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据此,如果行为人不是以获取利益或避免损失为目的,就不构成内幕交易。2006年出台的《证券法》取消了这一规定。目前在功能上承担内幕交易抗辩事由的法律规则,可见于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下简称《指引》)中第19条[43]和第20条[44]的相关规定。撇开《指引》对外效力不论,《指引》中真正有用的抗辩事由,即证券买卖行为与内幕信息无关的规则,由于缺乏相对明确清晰的列举情形和判断标准,可操作性较差,造成内幕交易抗辩事由规定事实上处于虚置状态。
由于内幕交易抗辩事由规定的空白,不仅使得特殊类型内幕交易的归责困难,原本通过法律适用可以解决的问题,则需综合各类证据通过构成要件进行判断。近年来内幕交易案件当事人提出的各种抗辩理由,如声称交易行为出于“错误操作”(潘海深内幕交易案[45]),或者是“自己根据技术图像独立研究的结果”(如邓军、曲丽内幕交易案[46]),或者是属于“非常巧合”、“出于自己独立判断”(如瞿湘内幕交易案[47]、董正青内幕交易案[48]、上海祖龙内幕交易案[49])、“并非基于获利避损的交易目的”(如黄光裕内幕交易案[50]),更凸显了尽快明确内幕交易抗辩规则的紧迫性。填补关于内幕交易抗辩事由的空缺,为正常证券交易提供安全港,从否定层面界定内幕交易的边界,对于划清正常证券交易和非法内幕交易之间的界限,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明确的行为预期,为执法者和司法机关提供相对客观的裁判依据都是十分必要的。(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