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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监管执法前沿问题:内幕交易主体分析及处罚时间统计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首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是已查处内幕交易的主体,占全部内幕交易案件的一半左右。其次,利用并购重组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是已查处内幕交易的主要形式。统计结果显示,所有内幕交易案件平均处罚时间间隔为23.48个月,即在中国内幕交易从案发到最终被查处平均要间隔将近两年时间。最后,在成熟市场中,内幕交易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三足鼎立,构成内幕交易的三大支柱。

证券市场监管执法前沿问题:内幕交易主体分析及处罚时间统计

31起内幕交易案件从1993年的关国维案件开始,到近年查处的黄光裕、陈榕生案件,较为系统地反映了中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特点,从统计数据中提炼出的一些结论,有助于辅助监管者准确把握内幕交易案件的发案规律,为打击和防范内幕交易违法行为提供数据支持和实践参考。

首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是已查处内幕交易的主体,占全部内幕交易案件的一半左右。但随着近年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的建立,内幕交易的主体有逐渐向上市公司股东相关人员、上市公司交易对手方人员以及政府审批人员扩散的趋势。

其次,利用并购重组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是已查处内幕交易的主要形式。统计结果发现,在31起被查处的内幕交易中,有接近一半(14件)是利用并购重组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此外与重组有关的持股信息和其他重要信息(如重大债务豁免)占比也较高。这充分印证了并购重组领域是内幕交易的“重灾区”,需有针对性地加以规制。

再次,我国对内幕交易的处罚周期仍然较长,有改进的余地。统计结果显示,所有内幕交易案件平均处罚时间间隔为23.48个月,即在中国内幕交易从案发到最终被查处平均要间隔将近两年时间。查处周期在两年以上的案件达到四成。可以考虑通过完善举证责任,降低举证标准,实行推定过错,加强与司法的衔接等制度安排来有效提升执法效率,降低查处周期。(www.xing528.com)

此外,对比内幕交易的非法所得与财产处罚可见,内幕交易的违法成本仍较低,财产处罚没有充分体现出对内幕交易的彻底惩戒和有效约束力。统计数据显示,内幕交易平均非法收益为511.88万元,平均处罚金额为1126.76万元,处罚金额处于“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较低区域,且处罚金额的分布与非法所得的分布有明显的异化。如果考虑到计算违法所得所可能导致的“缩水”,则“罪刑不匹配”的情况更为严重。

最后,在成熟市场中,内幕交易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三足鼎立,构成内幕交易的三大支柱。而我国的内幕交易查处过于倚重行政处罚,刑事问责的频度和力度不大,尤其是民事责任的欠缺,是我国内幕交易有效规制的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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