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外社区工作者
欧美国家社会工作专业化程度较高,社区社会工作者的界定也相对清晰。他们以社区工作为主要方法,组织社区居民,动员社区资源,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进步和发展。他们强调服务精神,并遵守专业伦理规范和规则,以实现助人自助、福利增长、社会发展以及人与社会的和谐美满为目标。社区工作者以社区及居民为服务对象,主要来自私营企业或者受雇于政府、非营利性质的福利服务机构、慈善团体等部门,与一般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或社会服务的义工和志愿者不同。社区工作者开展工作的场所主要在社区,一般采取两种形式:一是在社区的服务设施设中服务,如社区的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社区服务中心或儿童青少年服务活动中心等。二是在机构开展的项目中服务,即由机构按项目需求将社区工作者们组成“项目工作组”,深入到社区开展服务,这类社区多为有某类突出问题亟待解决的“问题社区”或“贫困社区”。这类社区工作者的岗位随项目需求而定,当项目结束后,社区工作者或随“项目工作组”搬出社区,转移到另一个“问题社区”,或者被安排到新的项目工作组,进入其他社区中去。[1]
(二)本土社区社会工作者(www.xing528.com)
我国的社会工作可以从本土社会工作和专业社会工作两个维度来考察,与之相适应,也存在两类社区社会工作者。“本土社会工作”是我国学者对计划经济时期形成并广泛发挥作用的社会服务实践及制度的命名。[2]在计划经济时期中国存在着由政府部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实施的,帮助其成员解决现实困难和问题一套系统化的制度化做法,学者称之为“行政性非专业社会工作”。[3]这些从事“行政性非专业社会工作”,为社会成员直接或间接提供行政性服务的人员是其中一类社会工作者。伴随单位制解体,原来由单位负责的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等职能部分转移到社区基层自治组织中,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在居委会工作的人员就成为本土社会工作者的代表,此外还包括社区志愿者。从这层意义上理解,“本土社会工作者”是当前社区工作的主体力量,更贴合政府及学界对社区工作者的定义。
第二类社区工作者则是接受过专业教育或专业培训,以社会工作为职业,在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的指导下,遵循社会工作的原则,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为社区及居民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因此第二类本土社区工作者是职业的社区服务人员,他们是具有专业知识技术的专业社区社会工作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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