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社区矫正的现状
1.我国社区矫正的运用率极低
根本原因在于认识上的偏差。相当一部分人依然停留在传统认知,认为只有把罪犯关在监狱里才是最安全和最令人放心的,社区矫正容易造成失控或者使罪犯得不到良好的教育改造而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绝大多数人认为,社区矫治没有使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
2.社区矫正的法制化程度还不高
2016年12月1日国务院法制工作办公室正式向社会征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意见,表明《社区矫正法》还仍是列入国家立法审议序列状态,并不改变其所需的专门(基本)法律缺位状态,社区矫正依然缺乏系统法典保障,实践阻力诸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作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它的出台使社区矫正逐步纳入规范化、完备化轨道,但作为规范性文件,其法律位价、效力等级低弱,对社区矫正的统一性保障有限。
3.社区矫正相关职责部门协作不力
除执行主体外,社区矫正还需由多个部门协作,才能够保证其顺利实施,但在具体实践中存在相关部门协作不力的问题。一方面,公安机关协作力有限。公安机关本身需要承担的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等职能较多,任务也比较繁重,需要把优势资源投入核心重点工作任务中,基于自身人力物力资源的有限性,公安机关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日常考察往往投入不足。另一方面,检察机关监督力亟须加强。作为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该多关注社区矫治实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二)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对策
1.建立社区矫正的专门机构,加快社区矫正工作的进程
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为主体,加强犯罪人员与社会的联结,多角度下全方位帮助他们重新适应社会生活。以上海社区矫正经验为借鉴,成立社区矫治局。社区矫治局的运作体制是政法委统一领导,司法局组织实施,政府各部门协作配合,司法所具体执行。在完善社区矫正机构的同时,充分明晰人民法院、监狱管理局、公安机关的职责。人民法院是缓刑、假释、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的审批机关,监狱管理局是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的审批机关,并负责向社区派驻司法警察,配合做好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工作,公安机关是对矫正对象实施监督权的执行主体。
2.培育一支强有力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立足社区矫正人才队伍职业化、培养方向,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作用,加快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培育的步伐。在选拔录用上严守关口,在培训考核上细化内容,在监督管理上严格纪律约束,做到奖罚分明,同时提高工作人员经济和政治待遇,充分激发其投入社区矫正工作的热情,充分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3.加大对矫正对象的分类分层管理教育的力度
根据对象的实际情况,分层次分类开展教育,做到因人制宜,提高社区矫正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建立和完善假释、监外执行工作制度,把好社区矫正对象的进口关,从制度上防止人情关系的支配及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发生。
4.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和制度完善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建设正处于起步阶段,《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范中对社区矫正的对象做出了实体性和程序性法律规定,这对推动我国社区矫正发展法治化具有重大意义,但社区矫正本身的法律规范还有待完善健全。(www.xing528.com)
(1)从法律适用角度看,如何适度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减少监狱关押人口是一个更为广泛的法律支持问题,需要坚持适度而又不能过度原则的社会控制和相应刑事政策的支持。
(2)从社区矫正发展和完备的内在要求来看,以社区矫正替代监禁刑的实施,必将引发刑事司法体制和观念的转变,也势必引发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制度及体制的重大变革。同时,对整个刑事司法过程都提出全新的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从侦查、起诉到审判、执行的全过程,都要对行为人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精准的掌握和全面深刻的分析,着力点将从罪责的追究向受刑及服刑后生活的社会回归转变。
(3)从社区矫正涉及的法律方面看,一系列根本基础性问题凸显:一是如何在法律制度视域范围内精准确认社区矫正的“社区”性质;二是如何把政府、社区、社工及非政府的社会力量之间的关系通过法律牢牢固定起来;三是如何从法律制度上实现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协调;四是如何让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在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中得到充分保障,通过法律的助力,有效降低社区矫正的经济和社会成本;五是政府如何利用其优势资源为社区矫正提供具体的政策、财政支持和服务;六是如何完善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中的其他实体性和程序性法律制度等。
5.完善矫正措施,优化矫正程序
(1)完善矫正措施。立足矫正对象的实际情况,分类设置不同类型、操作性强的矫治措施。在矫正教育方面,针对未成年的社区服刑人员,可以结合其所处的年龄段对学习和身心发展的实际需求设置文化课程学习、心理健康教育为主的矫正措施;在矫正监管层面,实行制度化与人性化相结合的监管,在严格依照刑事法律规定的同时,可在矫正监管中增加人性化考虑,对实施管制、暂予监外执行类的矫正对象设置间歇性家中监禁措施、宵禁措施、离开监管区域的相关措施,但对于缓刑、假释类社区服刑人员设置人性化无偿社会公益劳动措施,以增加矫正对象的社会接触;在矫正帮扶功能上,为家庭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群体搭建帮扶平台,可采取设置技能培训中心、监管内企业劳务派遣等措施。
(2)完善社区矫正的程序。一是对现有规定程序进行补充,使其具体明确、易于操作。明确矫正区域变更时相关机构职责,以完备细致的程序保障社区矫正的顺利实施,防止其在特定环节脱管、漏管。二是设立适用具体矫正措施之前的评估程序,其中应包括案件评估、心理测试、人格调查等步骤。在明确矫正对象类别的基础上,通过这些步骤对犯罪人进行性格、行为特征分析,并建立评估档案,以便之后运用具体矫正措施时有所依据,增强矫正措施的针对性。三是制定新的规定程序。针对未成年人应设置单独的矫正程序,明确家庭、学校参与其矫正过程,尽量不使用监管矫正措施,解除矫正条件亦应适当宽松;针对不同类型矫正对象、不同情形时矫正措施的启用、附加、转处亦应有相应的程序规制;针对积极参与公益劳动、矫正教育活动,悔罪表现明显的矫正对象,应设置完备的考核奖励机制,作为其减刑或提前解除矫正的激励程序。
6.进一步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力度
鉴于社区矫正对象的特殊性,要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力度。
(1)从关注社会影响的角度强化正面宣传。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挖掘社区矫正工作的典型案例,总结成功做法,扩大社会影响,争取社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支持,对社区矫正工作正面作用的深刻理解。
(2)面对矫正对象群体做好矫正工作的宣传。通过宣传消除矫正对象所承担的心理和社会压力,在生活、工作上给予矫正对象积极的关心与支持,主动帮助他们解决矫正过程中出现的共性问题和特殊困难。
【注释】
[1]王小丽、沈菊:《社区建设理论与实务》,机械工业出版社2017年版,第42页。
[2]高桂贤、廖敏:《社区服务》(第2版),电子工业出版社2015年版,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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