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古代的社会救济思想
中国古代形成了丰富的社会思想,这些思想深深地影响着每一个社会成员。从个人角度讲,“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等观念深入人心;从群体角度讲,“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等利他主义观念备受推崇;从治理角度讲,“民贵君轻”“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等爱民恤民思想影响深远。在治理模式迥异于西方社会治理模式的情况下,这些社会思想在减少阶级矛盾、实现官民良性互动和社会成员互助互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这些社会思想,散见于各种经典著作中。
《礼记·礼运大同篇》中说:“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这种大同思想,承认社会成员之间存在着差异,但是在保持差异的基础上,可以达致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成为中华民族几千年来追寻的梦想。
孟子主张统治者应广施“仁政”。《孟子·梁惠王上》中写道:“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如此,则“百姓亲睦”。他还提倡家庭、邻里、社区成员之间应当“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以及“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这些思想含有丰富的社会互助、社会福利、社会政策、社会行政的内容。
墨子主张“兼爱”。《墨子·兼爱中》中写道:“天下之人皆相爱,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傲贱,诈不欺愚。”墨子提倡的爱人如己的“兼爱”思想,以及吃苦耐劳、自我牺牲的实干精神,对我国古代乃至当今社会工作、社会福利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思想启示。
(二)中国古代的社会救助实践
在中国古代,虽有皇权不下县的说法,但缺少真正意义上的社区自治和发展。郡县以下,拥护皇权的贤达人士在社会组织、社会管理中发挥较大作用,普通乡民并不主动参与社会管理,乡规族约作为处事依据和互动原则发挥了指引作用,因此考察中国古代社区的发展面临较大难度。在分析古代社区发展时,我们不妨从救助制度入手,考察中国古代社会救助的制度模式和救助内容,以期了解官民互动的逻辑和对后世社区发展的影响。
1.中国古代社会救助的制度模式
总的说来,我国古代的社会救助制度属于一种官民结合的社会福利体制。韩跃民和赵明在《中国古代社会救助思想与实践初探》一文中,对我国古代社会救助的制度模式和救助形式进行了仔细梳理。在他们看来,我国古代的社会救助制度最初是以乡规民约、集体道德等形式呈现,随着国家力量的介入,社会救助的制度才得以用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这些制度模式包括家族救助、行会救助、宗教救助和国家救助四个层次。[2]
(1)家族救助。家族救助也称为族内救助,是指在宗族内部成员之间实施的一种自救行为。它一般局限在家族范围内,是中国传统社会中最古老的一种社会救济方式,发端于封建小农经济基础之上的血缘和姻缘关系。正是由于这种亲缘关系的不断延伸,才形成了关系复杂的具有差序分别的数量众多、体系庞大的家族群,社会成员也就有了最为原始、最为直接的摆脱贫困危机的避难所。(www.xing528.com)
在中国封建社会,在亲缘关系的基础上又形成了父子有亲、长幼有序、夫妇有别、等级森严的封建家族伦理制度,因此也就产生了庇护同宗、养老慈幼、扶困济贫等早期的族内慈善救助活动。早在我国汉代时期,这种族内救助活动就已经十分频繁。北宋年间,族内慈善救助思想和活动则更加完备和系统化,已经由临时性救助演变为一种经常性的社会救助行为。总体来讲,尽管中国传统的族内救助在规模和救助的人员上是有限的,但是在维护宗族成员之间关系和社会基层稳定方面却起到了积极作用。
(2)行会救助。行会救助也称业内救助,是指行业内部通过特定的章程,对于业内成员在生产、生活等各个方面实施的救助行为。它超越了家族救助的局限,开始在陌生人之间进行帮扶,是基于社会分工而形成的业缘关系,如师徒关系、同工关系等。行会对于业内成员具有绝对的权威,一方面保证了从业者利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也部分承担了社会救助的职能。因此,一旦行会成员出现“或年老患病,无资医药,无所栖止;或身后棺殓无备,寄厝无地”,在宗族和国家无力救助的情况下,行会便自觉承担起慈善救助的社会职能,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族内救助和国家救助的不足。
(3)宗教救助。宗教救助属于慈善救助的范畴,是宗教对于社会成员、特别是贫困人群实施慈善施舍的一种救助行为。中国古代宗教救助的出现与佛教的兴起不无关系。佛教所提倡的“因果报应”“普度众生”“入世行善”的说教直接成为古代宗教救助的精神基础。早在南北朝时期,我国宗教救助就已经相当普遍,寺户遍布于周镇,一些寺院专门设立了收养无力自养残疾鳏寡的六疾馆、孤独园等慈善机构;唐宋时期的悲田院、病坊悲田院、病坊和福田院,也是最初由寺院经营管理的慈善机构。从救助对象上看,宗教救助最接近于现代救助模式,它不限制被救助者的身份、职业和地域,评判的标准仅仅是社会成员是否处于困难境地,例如灾荒年代寺庙施粥赈济灾民,这样寺庙就成为现代慈善机构的雏形。
(4)国家救助。国家救助也称为官方救助,主要是指由官方政府组织的对于社会成员实施的系统化、程序化、制度化的社会救助行为。在我国传统社会,社会救助的主要形式是国家救助。早在汉代,就有了由朝廷兴设的“仓储”制度。再比如,唐代的悲田院、养病坊,宋代的义仓、福田院,明代的孤老院、粥厂,清代的普济堂、施粥厂、施医局等国家救济机构。与家族救助、行业救助、宗教救助等相比,系统化、程序化、制度化是国家救助的显著特点。以清代的灾害救助为例,一般灾害发生后,要经过严密的报灾、勘灾、审户和放赈救助程序。在此过程中,募款、司账、运解、发放等环节相互分开,各有专人负责,有效地提高了救灾赈灾效率。显而易见,国家救助有效地解决了族内救助、行业救助、宗教救助系统化、程序化不足的缺陷,使得社会救助真正成为一种经常性、制度性的社会救助行为。在整个传统社会救助体系中,国家救助占据着独一无二的主体地位,四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弥补,共同构筑了一个严密的制度体系。
2.中国古代社会救助的内容
(1)灾害救助。灾害救助是中国封建社会救助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国自古以来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天灾人祸的交替出现,使“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因此灾害救助成为历代统治者体民恤民的必要手段。具体来讲,灾害救助主要采取财物施舍、平抑物价、减免赋税、扶助农产等形式。通过以上几种具体救助手段,把因自然灾害对人们造成的财产损失减少到官府力所能及的最低程度,在一定程度上抚慰了人们的不满情绪和受挫心理,把阶级矛盾调和到均势状态。
(2)贫困救助。贫困救助是封建社会各级政府的另一项重要职能。在紧迫性和救助规模上,它虽远不如救荒救灾,但仍始终受到历代封建政府的关注。如前所述,无论任何社会,也无论历史上的任何时期,总是存在着由于各种复杂原因导致的贫困人口,中国古代社会更是如此。中国古代社会贫困救助的实施对象主要是鳏寡孤独人员,如孟子在《孟子·梁惠王下》中所说,“老而无妻曰鳏,老而无夫曰寡,老而无子曰独,幼而无父曰孤。此四者,天下之穷民而无告者。文王发政施仁,必先斯四者。”在中国封建时代,一些地方政府为解决贫困问题设立了专门的贫困救济机构,这一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我国南北朝时期。有一句古语,“不患寡,而患不均”,这是对于中国传统社会心理的典型写照。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于贫困者实施救助正是践行中国传统贫富调均社会理想的一种主动行为。
(3)慈善救助。慈善救助是封建社会主要由民间实施的一种社会行为。中国传统社会的救助思想源于历史上的“慈悲文化”,在儒家渊源于仁爱,佛家发源于慈悲,故综合而为慈善观念。其中,佛教宣扬的好生恶杀、因果报应、乐善好施和普度众生等说教对于慈善救助的兴起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在中国古代社会,每逢遇到灾荒战乱,一些贤达富绅和宗教团体就会对灾民主动伸出援助之手,施以粥粮、金银财物,收容难民或诵经祷告,以抚慰灾民身心受到的创伤。因此,这种救助活动是中国传统社会典型的出于人道主义的一种社会救助行为。
中国古代的社会治理形式迥异于西方,在官民关系出现紧张、政社界限模糊不清等情形下,社会救助的制度模式和救助内容在消解官民矛盾、缓冲政社对抗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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