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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隐私保护制度研究:人肉搜索与边界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群体利用的典型形式要数“人肉搜索”,这里参与信息搜索的人通常分散在各个网络节点上,并不需要聚集到某一个物理场所,这与线下世界中的集会不同。当一方的进攻已经发起,群体性言论形成趋势,受攻击的一方的反抗就会显得渺小无力。“人肉搜索”是一种具有代表性的互联网个人信息群体利用活动。禁止“人肉搜索”无疑是一个重要的边界,但需要注意的是,互联网治理问题的复杂性在“人肉搜索”的规制上

信息隐私保护制度研究:人肉搜索与边界

群体利用是指由多个人组成的人群集合,以集合之外的某一个人的个人信息为对象,有目的地进行搜集、传播、整理以及加工等活动。群体利用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一是利用主体的形成具有偶然性,利用主体的组成具有分散性。群体利用的典型形式要数“人肉搜索”,这里参与信息搜索的人通常分散在各个网络节点上,并不需要聚集到某一个物理场所,这与线下世界中的集会不同。这里的人群形成集合也是偶然的,他们是在互联网上以问答方式收集和提供信息而联系并集结在一起的,这群人在问答开始之前相互并不认识,因参与信息搜索而集结,因活动停止而散去。这种特点会直接带来“陌生人”效应,即因为互相之间不认识,就不用对自己的网络行为负责,这是网络暴力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是利用过程具有煽动性。以伤害他人为目的的网络行动,常常是以“道德卫士”的面目出现的。活动发起人通常是基于某种原因想利用网络的号召力、集结力量,组织人群为其提供舆论力量,来达到对某个人的打击目的。公开侮辱、公开诽谤、宣扬隐私,无不是借网络的影响力,来煽动其他人一起加入对攻击目标的进攻。这种活动之所以能够成功,与网络上信息的真实性难以辨别、网民身份具有隐匿性,以及互联网易于宣泄负面情绪等因素有关。

三是利用主体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力量悬殊。互联网上的口舌之战可谓是先发制人的游戏。当一方的进攻已经发起,群体性言论形成趋势,受攻击的一方的反抗就会显得渺小无力。可以说,面对网络上的肆意侮辱和隐私宣扬,受害方并没有特别有效的反击渠道。这也是网络暴力常常导致受害人不堪忍受压力,采用极端方式进行逃避的重要原因。

“人肉搜索”是一种具有代表性的互联网个人信息群体利用活动。在互联网发展的过程中,曾出现过多起因“人肉搜索”而自杀、退学、离职的案例,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

早在十余年前,韩国就发生了一次具有轰动性的“人肉搜索”事件,该事件直接推动了韩国“网络实名制”的出台进程。2005年6月,在首尔地铁里,一个年轻女子牵着的宠物狗在车厢内排泄,邻座老人要求女孩清理小狗的排泄物,女孩拒不愿意,还恶言相向。这一场面被人用手机拍下后上传到了一个知名度较高的韩国博客上,激起了公愤。网民发动了“人肉”搜索,数天后,女孩的真实姓名、电话、住址、就读学校等个人信息被公之于众。该女子被网友冠以“狗屎女”的不雅称号,网上四处流传着侮辱和调侃她的“二次创作”,她的父母也接到不少匿名电话,被指责家教不严。迫于压力,这个女孩不得不公开道歉,并且她退学后患上了严重的精神疾病,她的姐妹也不得不换了工作,父母也被迫搬家,并隐姓埋名。

这就是当年轰动互联网的“狗屎女”事件(Dog Poop Girl),其影响波及海外。2005年7月,美国《华盛顿邮报》发表了题为《地铁骚乱升级为羞辱个人的互联网力量的试验台》的评论文章。乔治·华盛顿大学教授丹尼尔·索洛夫称:“一个人违反道德规范后,被互联网烙上深深的‘数码红字’。舆论制裁的力量又上了一个新台阶。”“狗屎女”事件令韩国民众开始反思网络暴力。2005年7月,雅虎韩国的一项在线用户调查显示,79%的受访者支持网络实名制。后来韩国政府决定,将网络实名制以立法形式付诸实施。

可惜韩国女孩的遭遇未能引起我们的足够警惕,八年之后,发生在我国南部城市的“服装店老板微博案”,将一个花季少女送上了绝路。2013年12月的一天,广东陆丰一名18岁女高中生到一家服装店购物,服装店老板怀疑她偷了衣服,于是将视频截图发到微博上,并配文称截图中的女孩是小偷,请求网友曝光其隐私。这则“人肉偷衣服女生”的信息得到了追捧,众多网友纷纷参与“人肉搜索”。很快,这个女孩的个人信息被曝光,包括她的姓名、所在学校、家庭住址和个人照片,女孩被同学和朋友指指点点,网络上也骂声一片。第二天晚上,这个女孩在连续发出“第一次面对河水不那么惧怕”“坐稳了”两条微博后,跳入河中自杀身亡。

痛失爱女的父亲认为是服装店店主在网络上发起的“人肉搜索”活动致使女儿自寻短见。女孩的姐姐也在微博上公开指责涉事服装店店主的行为构成了“诬陷”,并指出参与“人肉搜索”的网友们的行为导致“一个花季少女无奈走上绝路”。事后涉事服装店店主被警方刑事拘留。

此事当时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人们除了愤怒和惋惜之外,更多的是震惊和反思。“管理好自己的手指,不要用网络去伤害人。”“以正义之名行不义之实,每个人都应该反思借公器泄私愤的行为。”“利用网络伤害了一个生命,这不是我们想要的结果。”“赤裸裸的网络暴力,应该立法。”在网络上,众多网友为逝者点亮了蜡烛,反思“人肉搜索”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而如何廓清法治和道德的界限、遏制网友“人肉”的冲动等问题更是引发了网友的热议。

韦伯认为,“权力意味着在一定社会关系里哪怕是遇到反对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任何机会,不管这种机会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哈马斯说:“公共领域由于深受社会势力的影响,因而享有权力。”[3]而自媒体的盛行无疑推动了这种权力的实现。“微博与微信的双双崛起……带来评价舆论声音的极大丰富,并继而将带来传播形式与获取方式的变化,推动了媒介的改变与媒介权力的再分配。”[4]

在权力关系中,总是存在强弱对比悬殊的两方。“人肉搜索”就是强势方对弱势方在网络上发起的“民间侦查”和“网络审判”。“人肉搜索”的原理是通过网上“问答”,组织网民围绕某一个“问题”提供信息、寻找答案。起源于知乎、天涯等论坛式平台的这种网络互动,原本属于获取知识、互通有无的有益活动,但如果被人用于挖掘别人的隐私,就变成了一种恶行。这种信息挖掘活动实质上是一种“民间侦查”,在法律上并无授权。侦查权、审判权作为社会中的重要公权力,一般只能由法律明确授权的公权力机构来行使,其他人不得“僭越”。但在“人肉搜索”中,一些人以“规范警察”和“道德法官”自居,成为暴力意义上的“强者”,对作为“弱者”的受害人肆意施暴,其行为是一种典型的僭越,超越了自己的“本分”。这种毫无正当性的权力获得和实施行为,理应受到严格禁止。

禁止“人肉搜索”无疑是一个重要的边界,但需要注意的是,互联网治理问题的复杂性在“人肉搜索”的规制上也有所体现。

地铁狗粪事件中的主人公退学并患病之后,社会对这个问题展开了讨论,形成了不同的意见。有人评论说:“无论在5个人或500万人面前,她都必须学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5]也有人担忧地说:“‘规范警察’对她的惩罚太过严厉了。”[6]其实,造成后果的关键在于,互联网上的信息传播具有即时性、广泛性以及后果上的不可逆转性。“你的在线声誉就是你的声誉。……无论你的声誉准确与否,人们都倾向于以此来进行评价并做出决定。”[7]这是技术对信息传播方式的改变,也是对话语权力结构的改变。在这里,传统社会中当面争论的机会没有了,面对来自各方的舆论压力,作为个体的当事人没有办法发出辩解的声音。想想那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还有在法庭上自我辩护的权利,这里的年轻女子身处的境遇似乎太过恶劣。然而,作为个人,也应该意识到所处社会环境的变化。如同工业化过程中的人们明知拥挤的城市会挤压隐私的空间仍然争相移民到这里一样,人们面对技术发展所能做出的最好应对应该是适应新环境,在自我约束中寻求自我保护。

实际上,早在近10年前的我国,就有地方政府试图通过立法禁止“人肉搜索”这种网络活动。但是当对普通人的暴力同对官员的监督交混在一起的时候,问题开始变得复杂,通过立法禁止“人肉搜索”的全部意图也受到怀疑。直到2014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才公布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利用网络公开个人信息应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一是“造成他人损害”,二是不属于六种例外情形。从这里列举的信息种类和担责条件看,司法解释非常注重对现实危害的防范,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总结,更具实效。

在一般意义上禁止“人肉搜索”固然是保护隐私、维护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但这种“禁止”本身也是有限度、有条件的。

“死亡博客案”在我国有着“‘人肉搜索’第一案”之称。该案中,王某与死者姜某系夫妻关系,2007年12月29日,姜某跳楼自杀身亡。姜某生前在网络上注册了名为“北飞的候鸟”的个人博客,并一直在博客中以日记的形式记载自己自杀前两个月的心路历程。她将王某与案外女性东某的合影贴在博客中,并认为二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自己的婚姻很失败。姜某的日记显示出了丈夫王某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张某系姜某的大学同学,得知姜某出事后,注册了非经营性网站,名称与姜某的博客相同,即“北飞的候鸟”。在该网站首页,张某介绍该网站是“祭奠姜某和为姜某讨回公道的地方”,张、姜二人的亲友在该网站上发表了许多纪念姜某的文章。张某还将该网站与天涯网、新浪网进行了链接。姜某的博客日记先是被转发到了天涯社区论坛中,后又不断被其他网民转发至不同的网站,姜某的死亡原因、王某的“婚外情”等情节引发了众多网民长时间、持续性的关注和评论。许多网民认为王某的“婚外情”行为是促使姜某自杀的原因之一;一些网民在进行评论的同时,在天涯虚拟社区等网站上发起了对王某的“人肉搜索”,使王某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更有部分网民在大旗网等网站上对王某进行谩骂和人身攻击,还有部分网民到王某的家庭住址处进行骚扰,在门口刷写、张贴“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

大旗网系由凌云公司注册管理的经营性网站。在姜某死亡事件引起广泛关注后,大旗网制作了标题为《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BLOG日记》的专题网页,主要包括如下内容:对姜某自杀事件发生经过的介绍;相关帖子的链接;网民自发到姜某自杀的小区悼念的现场情况;对网民进行现场采访的内容;对姜某的姐姐、姜某的同学张某、姜家的律师进行电话采访的内容和“网友留言”“心理专家分析”等专栏。大旗网在专题网页中使用了王某、姜某、东某的真实姓名,并将姜某的照片、王某与东某的合影、网民自发在姜某自杀身亡地点悼念的照片、网民到王某家门口进行骚扰及刷写标语的照片等内容放在了网页上。

由此,王某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分别起诉了张某、凌云公司和天涯在线,请求其停止侵害、删除信息、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法院认为,公民的个人感情生活包括婚外男女关系均属个人隐私,张某披露王某的个人信息行为侵害了王某的隐私权。凌云公司在其经营的大旗网上对关于该事件的专题网页报道未对当事人姓名等个人信息和照片进行技术处理,侵害了王某的隐私权并导致王某的名誉权遭受损害。天涯公司经营的天涯虚拟社区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上网规则、对上网文字设定了相应的监控和审查过滤措施,在知道网上违法或侵权言论时采取了删除与本案有关的网络信息,已经履行了监管义务,不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都是“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的案例,但是“死亡博客案”与前面介绍的“地铁遛狗事件”和“服装店主微博案”存在着一些不同。

本案中的姜某因自杀牵出了丈夫的婚外恋。一般来说,社会对婚外恋的道德容忍度要低于拒绝清理狗粪和普通盗窃,尤其是在婚姻中的守约方因对方的出轨行为丢掉生命时更是如此。所以这个案件中网民的激烈反应,似乎是有着情理上的缘由的。虽然婚外恋不在法律的干预范围内,但保护公序良俗本身也是很多法律的基本原则。

这里存在着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之间的关系问题。言论自由作为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是社会自由中的一项基本内容,也是互联网空间中的一种主要自由类型。在“死亡博客案”中,法院肯定了当事人的隐私权,一方面是因为隐私权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是出于对网络力量对比中弱势方的保护。但这不应该成为阻断人们发表言论的理由。毕竟,婚外恋在道德上是有重大瑕疵的,法律不予禁止不代表这种行为对社会没有危害性,而是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强制力机制也存在着自身的局限性,法律并不是万能的。对于那些不适合法律干预而又具有重要价值的事物,比如对家庭的忠诚、对婚约的遵守,正好是道德约束的对象。道德的作用机制本身就包括舆论的谴责,言论自由是这里的题中之义。这意味着隐私权是有边界的,应当保留言论自由的应有空间,言论自由是人们探索真理、实现自我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保障。

但是,同所有自由一样,言论自由也是有限制的。如果只是由死者的亲友建立一个网站,供认识的和不认识的人们进行祭奠,即便同时出现了一些对出轨方的指责,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网上公开的信息应该进行选择,不应出现能够直接识别到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比如照片、姓名、电话、家庭住址以及工作单位,更不应让这种情绪毫无边际地发展至线下,上门滋扰就肯定超出了言论自由的限度。在这里,他人的隐私权就是言论自由的边界。

从“死亡博客案”中,我们可以看到两种权利(自由)之间的关系,言论自由与隐私权这两种基本权利互为边界。

从2014年公布的《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到2017年公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意味着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入刑,可以看到法律在禁止“人肉搜索”问题上日趋严厉的态度。但这仍然未能完全解决理性与感性、法制与社会之间的所有问题。

2017年年末,一则关于中国留学生江歌在日本遇害的新闻事件,在国内掀起了一场舆论风波。据日本《中文导报》报道,当地时间2016年11月3日,就读于日本东京法政大学的中国留学生江歌,被闺蜜前男友陈世峰用匕首杀害。一年后,江歌血案即将开庭之际,为请求日本法院判决陈世峰死刑,2017年11月12日下午,江歌母亲江秋莲及众多中国留学生志愿者在东京池袋西口公园集会,征求民众署名支援。随着庭审时间的临近,这一事件背后的故事也被陆续公开。(www.xing528.com)

据新闻报道,江歌与刘鑫是室友,江歌遇害的地点就在她们共同租住的公寓门前。事发当天,刘鑫的前男友找到了她们的住处,刘鑫先江歌一步进门而并未受到伤害。事发后,凶手已经被日本警方抓捕归案,刘鑫却迟迟没有出现来面对媒体以及江歌的母亲,这引起了江歌母亲的不解和猜疑。江歌母亲与刘鑫取得联系,想知道当天到底发生了什么。在“江歌之死是否与刘鑫有关”以及“江歌遇袭时刘鑫是不是在房屋内并反锁了门”等问题上,刘鑫的辩解似乎无法得到江歌母亲以及众多网友的认可。江歌母亲为了让一直“躲避”的刘鑫露面,在网上曝光了刘鑫全家人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车牌号等信息,引发了大规模的网络“人肉搜索”。在这个过程中,刘鑫的家人与江歌母亲发生了隔空冲突,刘鑫父母出言对江歌进行侮辱,使对峙升级。网上更是出现了同情、声援江歌母亲,指责、辱骂刘鑫一家的言论,刘鑫父母也收到了许多侮辱或威胁他们的短信。在舆论的压力下,刘鑫在案发近300天后与江歌母亲见面,两人谈了很长时间,刘鑫未能得到江歌母亲的谅解。同时,刘鑫也通过网络发问:“谁来将违法者(“人肉搜索”者)绳之以法?”

江歌案与我们在前面介绍的“死亡博客”案有着一些相似之处,主要体现在:第一,被搜索对象的行为似乎都触碰了道德原则的底线,但在法律上并未构成违法或犯罪;第二,发起搜索的人都沉浸在至亲至爱离世的痛苦之中,引起了社会大众普遍的同情;第三,事件中的情形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有可能遭遇,属于敏感话题,极易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和网民激烈的情绪表达;第四,受害人离世的原因与被搜索对象的行为在客观上有着较为直接的关系,被搜索对象往往成为集体情绪的冲击对象。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但目前,很多人对江歌母亲的相关行为选择了集体沉默。江歌案发生在我国相继出台两部关于侵犯个人信息的司法解释之后,面对明确的禁止,“人肉搜索”仍然是当事人义无反顾的选择,而且得到许多网民的默认和理解。原因并不复杂,在作为“最高理性”的法律面前,人的情感本能也需要渠道来表达和宣泄。在这一点上,法律的做法是一方面不断加大规范意义上的惩罚力度,对个人信息利用活动进行引导和威慑;另一方面则是在具体的入诉入刑标准上,设置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参照系数。从内容上看,提供个人信息的目的、导致的实际伤害、信息数量等是构成“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主要情形。

那么,江歌母亲在痛失爱女、女儿室友又因为各种原因不能同其见面以及没能给她满意解释的情况下,能不能采用公布对方及其家人个人信息进行骚扰的方式“逼迫”其露面呢?从法律角度来看,或者从“最高理性”角度来看,或者从“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来看,答案都是否定的。但是,从情感角度来看,或者从“最近感性”角度来看,或者从“个体情感诉求本能”来看,江歌母亲的做法似乎又在情理之中。这样就出现了最高理性与最近感性之间的价值矛盾,如果江歌母亲的搜索和骚扰引发了人员伤亡,她无疑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发起搜索之后达到了让对方出面接受质问的目的,从而停止了骚扰行为,并未造成进一步的后果,那么这一事件则可能处于法律认可的“情理”之中。所以,言论自由与隐私权在很多时候都是互为边界的。

公私界限是判断个人信息公布活动是否具有正当性的基本标准。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总是在各个方面与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当一种信息处于普通公众能够随意阅览的环境中时,这里就不再存在合理的隐私期待了。

20世纪90年代,美国航空公司的空中小姐贝弗利·德特雷萨起诉美国广播公司偷录她与该公司制片人安东尼·拉齐维尔的谈话。尼科尔·布朗·辛普森是O. J.辛普森的前妻,1994年6月她与男友罗纳德·戈德曼在洛杉矶被杀害。在前妻遇害当晚,O. J.辛普森搭乘美国航空公司的航班前往芝加哥,原告德特雷萨小姐就是那架航班的服务人员。拉齐维尔请求德特雷萨接受电视采访,两人当时站在德特雷萨家的前门交谈。德特雷萨拒绝了,但是拉齐维尔偷录了现场对话,并且指挥一位摄像记者在街对面拍摄制片人和空中小姐交谈的镜头。录音和录像中的一小部分后来在美国广播公司的新闻中播出。初级法院接受了电视网提出的即决判决申请,美国第九巡回区上诉法院支持初审法院的判决。最高法院判决,当原告与记者交谈之时,街上路过的每个人都能看到他们,因此原告不拥有合理的隐私权预期。

最高法院的判决实际上是在运用一项原则,即“公共场合无隐私”。相似的情形同样发生在餐厅和药房等场所。

在同一时期,一位坐在餐厅里的女性认为自己遭到了侵扰,因为电视新闻记者拍到了餐厅中的就餐人员。艾奥瓦州最高法院判决,坐在餐厅中的人不拥有合理的隐私权预期。如果这位女性当时坐在餐厅的包间里,那么这种预期可以成立,然而,事情发生在餐厅大堂里就相当于发生在公共场合。

同样的事情也发生在药房里。华盛顿州西雅图的一位药剂师起诉KING电视台侵犯其隐私权——电视台透过他药房的前窗拍到了药房的内部情况。这位药剂师曾因涉嫌诈骗州政府的医疗补助而遭到控告。在遭到指控之后,药剂师拒绝接受记者采访,因此KING电视台的摄像记者就将摄像机贴在药房的前窗上,拍下了药剂师打电话的镜头。拍摄行为发生在建筑物外部,属于对公众开放的地方。法院判决认定,侵扰行为的内容必须是普通公众不能自由看到的东西。在本案中,任何路过此地的人都可能看到记者所拍下的画面。所以电视台的行为不构成侵扰。

这是一项不符合“公共场合”标准的案例。20世纪末期,美国广播公司将一名记者派到电话推销公司担任电话心理咨询员。在这段时间内,记者秘密地拍下、录下了他与几位同事的谈话。美国广播公司因此被诉,其中的一条罪名是侵扰。美国广播公司辩称,在办公室里不可能有合理的隐私权预期,因为工作人员共同使用面积有限且有围墙的办公间。同事间的谈话也能被其他职员听到。但是,加州最高法院不同意这种说法,判决认为:“在办公室和其他工作场所,普通公众不可能随意进出,在这里,职员们可以享有有限但合理的隐私权预期,即他们的谈话和其他交流将不被秘密电视记者偷拍偷录,即使他们的对话不一定完全是私人性质的。”

这意味着“公共场合无隐私”原则作为隐私主张的抗辩理由,并不能被滥用。

从街头采访事件等几个案例可以看出,“公共场合无隐私”是司法判例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法院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合理隐私预期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信息捕捉地点是否属于公共场合。而“公共”的判断又是基于一条规则,即“侵扰行为的内容必须是普通公众不能自由看到的东西”。这就是“公共场合无隐私”的含义。

但是,法律上的许多原则,都需要我们辩证地加以理解。作为隐私主张的抗辩,“公共场合无隐私”原则,并不鼓励对他人隐私的无限挖掘,法院在“办公室录音案”中支持原告,即体现了审慎与公平的原则。数十年前的人们可能没有想到的是,互联网的普及将这种抗辩依据推向了一种尴尬的境地。“人肉搜索”充分体现出互联网神奇的召唤能力和强大的信息生产能力。如果当年审判此类案件的法官看到现在互联网上对隐私的挖掘程度,在适用这些原则时应该也会感到更加艰难。

知情权首先是公法意义上的公民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知悉政府活动内容等信息的权利。随着社会活动范围的扩大,知情权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展至私权领域,如商品信息知情权等。在现代社会,媒体的新闻报道是公众知情权的重要实现渠道。公众通过阅读新闻来获取知识和信息,公众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由于新闻报道的内容常常涉及报道对象的隐私,所以公众知情权与隐私权的碰撞经常出现在案例里。

一辆载着舒尔曼一家四口的汽车意外地驶出第10号州际公路,撞到路边的障碍物,最后仰天栽入一条排水沟。救援队伍赶到现场,其中包括Mercy Air公司的直升机,上面载有一名实习医生、一名护士和一名摄像师。这位摄像师是一家电视制片公司的职员,他正在为一部电视节目《现场:紧急事件反应》收集素材。护士劳拉·卡纳奴佩戴着麦克风,她为录像内容提供音频材料。当救援人员将鲁斯·舒尔曼拉出汽车时,卡纳汉在旁边安慰她。她们的对话被录了下来,与此同时,摄像师在拍摄救援过程。舒尔曼被安置在救援直升机中,在飞往医院的途中,摄像师收集了更多的视频和音频材料。舒尔曼因为伤势严重,最后不得不截肢。后来,她以侵犯隐私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既包括侵扰,也包括未经允许发表私人事实。加州的法院驳回了“发表私人事实”的诉由,并指出,公众对本案中发生的事实有巨大兴趣。但加州最高法院认为,在消防人员将舒尔曼女士救出汽车时,摄像师录下了护士与她的对话,在舒尔曼女士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摄像师拍下了她的情况,陪审团确实能够在这些视频和音频材料中发现,原告提出的侵扰诉讼请求是有效、正当的。该案最后的处理结果是庭外和解。

在这个案例的判决中,公众的兴趣成为驳回“发表私人事实”诉由的理由,体现的是法院对公众知情权的保护。可以说,自隐私权诞生之后,大众媒体就逐渐陷入公众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的纠纷漩涡。

歌手张靓颖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以下简称文新集团)诉至法院。案情经过如下:2006年7月8日,文新集团旗下的《东方早报》第8版刊登了该报记者撰写的署名文章《揭秘明星“耍大牌”××晃点慈善活动 张靓颖酒店耍客服》,文中称到沪参加演出的原告的“某些行为也颇让演出主办方头痛”,称原告“宣称‘我要一间总统套房,我的四个助理每人要一间标准间’”,由于主办方没能满足其要求,原告“在自己入住的房间内无限度地呼叫客房服务,其中大部分叫进房间的食物都仅仅只是品尝了几口而已”等。原告认为,该文章的内容完全属于捏造,报纸未经核实就刊登了涉案报道,该报道后被多家媒体转载,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给原告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压力。为此,原告起诉文新集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被告辩称,其所刊登的相关报道是由娱乐圈圈内人士提供的可靠消息,由于爆料人不愿到庭作证,宾馆方面也不肯提供原告的消费记录,故被告现无法举证证明自己所报道内容的来源和真实性。虽然被告的报道会给原告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但被告并无主观恶意,以往对原告的报道大多也是中性或正面的,故原告作为公众人物应对媒体的监督采取宽容态度,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虽然认定新闻报道因证明新闻来源真实性的证据不足而存在不妥,但最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在判决中写下了一段关于明星新闻报道的态度:“自‘超女’大热以来,原告的知名度日益提高,歌迷对于相关艺人的一言一行也有知晓的渴求,被告遵循新闻报道的规律,追逐热点,采写相关报道满足社会大众对‘超女’活动的知情权,本无可厚非,但对于报道新闻来源及内容的真实性显然应加强审核,以免以讹传讹,造成不良影响。而原告作为演艺人士,对于歌迷的热情和媒体的追逐,以及由此可能带来的轻微损害亦应给予适度的理解和宽容,以满足公众需求,并共同促进新闻行业的自律和进步。”

在加州救援过程拍摄案中,各级法院态度上的差异体现出我们在公众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做出平衡的必要。先是多家法院以“公众对本案中发生的事实有巨大兴趣”为由,驳回了“发表私人事实”的诉由;再是由州高级法院指出“陪审团确实能够在这些视频和音频记录中发现,原告提出的侵扰诉讼请求是有效、正当的”。该案最后以庭外和解的方式结案,也是在同类案件中较为理想的结果。有趣的是,两个独立的诉由,在分别受到驳回和支持之后,于庭外实现了两种基本权利的兼顾。

在国内发生的关于明星的诉讼,虽然是以名誉权的诉由提起的,却是因个人信息的不当利用所引发。对于明星来说,隐私权比不上名誉权的支持力度,所以不论是从诉讼技巧上还是心理习惯上,名誉权诉讼更容易获得支持,真正因隐私问题对簿公堂的案例并不多见。其背后的深层原因是明星作为“公众人物”,按照社会的一般认知,他们需要让渡一部分私人领域。

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娱乐新闻并不陌生,比如“锋菲复合”“小贝为子庆生”“文章出轨”等,如果用法律概念去细究这些内容,应该说这些报道都涉及事件主人公的隐私。但“涉及”并不意味着构成了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犯。在曾经被舆论吵得沸沸扬扬的“文章出轨”事件中,不少媒体开辟专题对事件进行追踪报道,但当事人也没有表示需要保护隐私。据报道,事件中的妻子给记者发来感谢短信,事件中的男主人公也在报道公开后向公众道歉。这与我们前面介绍的“死亡博客案”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妻子因丈夫出轨跳楼自尽,遭到“人肉搜索”的丈夫非但没有站出来道歉,反倒把传播事件的网络媒体诉至法院。而法院也只是轻描淡写地说道:“公民的个人感情生活包括婚外男女关系均属个人隐私。”可以试想,假如“文章事件”中的当事人也将媒体诉至法院,判决结果会不会同“死亡博客案”一样?因为在关于隐私权的边界里,一直存在着“公众知情权”这个内容。对于加州车祸中作为普通人的舒尔曼尚且如此,更何况作为公众人物的明星。

在张靓颖诉文新集团一案中,即便媒体报道失实,法院仍然语重心长地劝慰当事人:“原告作为演艺人士,对于歌迷的热情和媒体的追逐,以及由此可能带来的轻微损害亦应给予适度的理解和宽容,以满足公众需求,并共同促进新闻行业的自律和进步。”名誉权诉讼尚且要照顾到公众需求,更何况是隐私权呢?

作为公众人物的明星在隐私权上难以得到支持,也与这个群体的职业性质存在一定关系。当人们对“汪峰上头条也要依靠亿万网众”这样的新闻司空见惯时,谁又能分清公开某位明星的个人信息是坏事还是好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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