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私”无“隐”,是信息隐私保护需要面对的机制性困境。“机制”是指有机体的构造、功能及其相互关系。在互联网环境中,隐私保护所缺少的正是这样一种隐藏机制。
在互联网时代,有关于“透明人”的感叹,也有关于“隐私已死”的惊呼,莫不在提醒着人们,隐私保护正在变得越来越困难。这固然与法律制度的滞后有关,但更为直接的原因在于,隐私保护的物理屏障发生了明显的弱化。
在传统线下世界里,保护私人空间的物理屏障是可以依赖的。比如,一场具有私密性质的谈话,人们会选择在比较隐蔽的房间里,关上门、锁上窗就能阻断声波和光线的传播,从而起到隔绝外界的效果。但在互联网环境中,信息的传递形式不再是声波和光线,而是电子符号,其传播过程所依赖的物理介质是一张“网”。在这张网上,分布着若干个节点,每一个节点之间都是互相联通的。在没有任何干预机制的情况下,信息在网上的传播是畅通无阻的。
基于互联网的特点,人们意识到需要在网上修“墙”装“门”,来控制有害信息的传播,比如,线上有“防火墙”“保护盾”等。但这些方式主要是比喻意义上的,并不能彻底阻断有害信息的传播。“漏洞”常常出现,出现一个补上一个……而在线下世界里要想破门推墙,成本与风险都是很高的。且不论找到破坏工具本身就不太容易,仅仅是行为后果就难以承受——因破坏财物、擅闯民宅而被追究法律责任。而线上的攻击行为却不像线下蛮干这样容易被发现,即便能发现也不那么容易立即就能锁定行为人。所以线上的破坏行为具有隐蔽性,也进一步弱化了防护效果。
在互联网环境中,如果说物理屏障的弱化体现了防守上的不足,那么信息的获取与移动得到强化则意味着信息内在的传播性、动态性得到了释放,这是对信息“隐藏”需求的挑战。
首先,信息变得易于获取。在线下世界里,“听墙根”能获得的最多是只言片语,偷窥能看到的也常常只是整个事情的某些片段。虽然照相机、录音机等早期信息捕捉设备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人类感官的局限,但这些信息获取活动仍然受限于时间和空间,仍然依赖于人的操作。在互联网时代,传感技术能够实现信息的自动获取,这意味着人与人、物与物以及人与物之间的普遍联系将可能成为一种常态。因为自动获取信息的过程极大地减少了对其他条件的依赖,而且这些传感器大多都与日常设备融合在一起。比如,智能家电,可以实现自动监控环境,用户可以在遥远的办公室对家里的空调发出指令,调节空气质量;用户也可以提前对冰箱发出指令,到家时食物已完成解冻……在这里,时空的局限似乎正在被打破。在这些自动获取信息的过程中,必然会生成许多个人信息。比如,到家时间、温度偏好、家里有没有需要照顾的人,等等。
其次,信息的存储能力增强,长期滞留信息成为隐私泄露的隐患。互联网环境中的存储能力已经实现了若干倍的增长,数据计量单位继“MB、GB、TB”之后,已经出现了“PB(拍字节)、EB(艾字节)、ZB(泽字节)、YB(尧字节)”,最大的尧字节相当于280个字节,其含义超出想象。强大的存储能力直接导致信息在网络上的长期滞留。这无异于为信息掘取者提供了一个资源库,使其取之不尽,用之不竭。旧的信息被取走了,新的信息又生成了,一直存储在那里,不被删除。一旦出现漏洞,就是大量信息的成批量泄露。在关于个人信息不当使用的民事案例中,不乏将搜索引擎服务商作为被告的情况。我们动一动手指,就能够以某个人的姓名为关键词搜索到关于这个人的一系列信息,足以构成一整套档案。这里面有新近产生的信息,也有许多年前的新闻报道。也许信息主体早已忘记了自己在多年前犯过一些小错误,但互联网却一再“往事重提”,“被遗忘权”应时而生。
最后,信息具有易复制性。同有形财产相比,信息是无形的。信息在本质上是一种符号,其呈现和转移只需要借助较少的物质载体,易于复制。这就产生了信息转移的隐蔽性,信息泄露与信息盗取都不那么容易被发现。丢失一辆汽车与泄露一份数据,在监管能力上,无论是对于失主还是对于管理者来说都是极为不同的。就前者而言,汽车丢失了,车库就空了,失主或管理者很快就发现了;就后者而言,数据泄露了,数据还在那里,直到收到银行的短信提醒,或者发现推销电话越来越多,推销者也越来越了解自己,人们才开始意识到个人数据可能泄露了。所以,信息自身的可复制性也对信息泄露带来了一定的迷惑性和隐蔽性。
界限的模糊化也是互联网的一个重要特点。在线下生活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一些“指示牌”。比如,草坪前面有“爱护生命”的木牌,餐馆里总有一些地方拉着“非请勿入”的门帘,公园里也有“游客止步”的告示……这些指示牌的后面通常都是主人或管理者不愿意其他人进入的区域,有的是需要爱护的东西,有的是工作人员的办公区……各种各样的指示牌,实质上就是一种界限划分的标识。这些标识有时候还会以更委婉的形式出现,比如,去别人家里做客,有些房间始终是锁着门的。在这里,无论是什么形式的指示牌,都能够有效地起到告知他人“这里是界限,请止步”的作用,因为线下世界里的界限是明确的、稳定的。
然而,在互联网环境中,通过指示牌标识界限的机制遇到了困难,主要体现在界限本身的模糊化。比如,一个医生与几个患者建立了一个微信群以便交流,最初进群的几个患者之间也彼此熟悉,大家都不介意在这样一个人数有限的群里讨论自己的病情和生活。但在一段时间之后,群主和部分成员开始拉群外的人入群,这里面有患者,也有家属,还有医学院的学生。这个微信群的成员数量在不断增加,但并不是每个人都意识到了这里的变化。他们中有些最初进群的成员,尤其是那些没拉人入群的成员,还在肆意地谈论着自己的病情以及家庭情况等比较敏感的信息。直到有陌生人在群里说话,这些最初进群的成员才意识到已经有很多新人加入群聊。他们本能地感觉到不舒服,觉得这样一个原本自带私密性的空间变成了公共空间。但是,微信群是私人空间还是公共空间?在多少人的群里传播信息算是公开传播?曾经讨论过的内容算不算已经公开?这里的界限在事实上很难被界定。如果借用“指示牌”机制,这块牌子要立在哪里呢?
界限的模糊还表现在对“个人信息”概念的界定上。目前的通用概念是把“个人信息”定义为“可直接或间接识别到具体个人的信息”。按照这样的定义,个人信息的范围就应当包括所有信息。因为信息与信息之间具有互证的作用,即便是那些看起来跟识别某人毫无关系的信息,只要放在一起,并达到足够的数量,就能够最终指向具体的个人。这个时候,是不是个人信息,就变成了其所依赖的数据量有多大、识别时间需要多长的问题。那么,这里的“个人信息”的界限又在哪里?虽然法律文件将“无法再复原”作为一种信息被排除在个人信息之外的一个条件,但是无法再复原本身的标准又在哪里?
各种界限的模糊化,也是互联网空间去物理化的一种表现。没有有形的物体作为各种领域的界限标识,人们就失去了保护信息隐私的有力工具。隐私之“隐”失去了所依赖的“山坡”,这不仅弱化了保护屏障,也淡化了界限标识,使互联网上的信息传播伦理问题面临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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