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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北洋政府货币主导权增强的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清政府在北京和各省设立铸钱局,并对每年的铸钱数量和银钱比价作出规定。从清末开始,中国对于货币统一的需求,急剧增加。清末国家财政极度困窘,整顿财政,急需统一货币。国家主权与收回利权的呼声,日益高涨,而改革币制正是重振主权和收回利权的重要举措。与此同时,各国先后采用金本位,白银需求减少,因此白银价格大落。银元与铜元之外,清廷准备限制民间私票,更可说明政府货币主导权的增强。

清末北洋政府货币主导权增强的研究成果

清初中国经济交易媒介,主要是白银铜钱。当时政府曾经发行少量纸币,唯时间不长,仅仅十年即全部收回[1]。在18世纪下半叶之前,私人绝少发行纸币。所以清初货币可分两大部类:白银和铜钱。白银主要以银锭和银块形式流通市面,民间可以铸造。在1833年之前,清廷也无明文禁止白银出口,白银可以自由流动[2]。与白银不同,清代禁止民间铸造铜钱。清政府在北京和各省设立铸钱局,并对每年的铸钱数量和银钱比价作出规定。清代官方所定比价为:白银一两合制钱一千文。不过清政府既不控制白银供给,而民间私铸、私销铜钱又难杜绝,所以官定比价根本无法维持。真实的银钱比价,总是根据二者供需不断波动。18世纪至19世纪上半叶,中国人口日益膨胀,陆续从已开发地区迁至开发中地区。国内外贸易大为扩张,市镇逐渐兴起,农产品趋于商品化。这都说明当时经济在持续发展。经济的持续发展,需要相应增加货币数量。18世纪白银大量进口,国内铜矿也在增加产量,但是货币供应仍然远远不足。官方对此无所作为,民间遂起而创造货币。私票和其他信用工具从无到有,流行渐广。鸦片战争前的一百年内,民间所创的新型信用工具,主要有四:银票或钱票、庄票、汇票和过账银。银票和钱票由银号、钱庄、当铺或其他商户发行。庄票是一种期票,由钱庄应顾客之需而发,一般五到十天兑现。汇票用于汇款业务,明末即已流行。山西票号兴起之后,汇通天下,汇票更为重要。过账银制度为宁波银钱界所创,其具体做法是:商家在钱庄开立存款户头,交易之时,买卖双方向开户钱庄发出指令,将买方相应款项过入卖方户头,商业交易以过账方式完成[3]。上述三种货币,白银和私票都由民间自由发行,只有铜钱由政府垄断发行。但是这种垄断也不彻底,民间私销、私铸铜钱从未断绝。所以在清末之前,中国币制的一大特点是:政府与民间分享铸币权,各获其利。比之同时期的西方,中国民间享有更多铸币自由。

从清末开始,中国对于货币统一的需求,急剧增加。乾嘉之后,各地制钱的重量、成色,屡有变更,各地白银也是参差不同,私票、外国货币各式各样。清末各省督抚学习西方币制,仿铸银元,铸造铜元,创办银行,发行纸币。但因缺少通盘筹划,旧制未去,又添新制,新旧混合,币制益发淆乱。货币式样各殊、成色不一,最为商民之累。清末国家财政极度困窘,整顿财政,急需统一货币。甲午海战和庚子之乱以后,民族主义爱国主义观念日盛。国家主权与收回利权的呼声,日益高涨,而改革币制正是重振主权和收回利权的重要举措。1870年之后,世界白银产量剧增。与此同时,各国先后采用金本位,白银需求减少,因此白银价格大落。中国对外赔款,镑亏问题非常严重。不同货币比价波动,也给外商在华投资带来风险。故而外商屡相劝告,使图改革[4]。凡此诸多因素,都使统一货币势在必行,而要尽快统一货币,则需政府出面。正是在此背景下,民间的货币自由,逐步缩小。政府的货币主导权,逐步增强。

清末政府开始发行银元和铜元。1910年,清廷发布《币制则例》。宣统皇帝在上谕中提到[5]

著度支部一面责成造币厂迅即按照所拟各项重量成色花纹铸造新币,积有成效,次第推行,所有赋税课厘必用制币交纳,放款亦然。并责成大清银行会同造币厂,将新旧交换机关筹备完密,一面通行各省,将先铸之大小银铜元一律停铸,并知照京外各衙门,按照单开折合标准及改换计数名称各条,依限妥办。将来新币发行,地方所有生银及从前铸造各项银铜元,准其暂照市价行用,由部饬币厂银行逐渐收换,并酌定限期停止使用。迨新币通行以后,无论官私各款,均以大清银行收发交易,不得拒不收受,亦不准强行折扣。至于伪造制币大干例禁,缉拏惩治均属地方之责。

上谕言之甚明,铸币权需从民间收归政府,需从地方收归中央。当时各省政府滥发铜元,民间同样私铸不断。清廷准备整顿圜法,首先就要打击民间私铸。为此清廷颁定整顿圜法章程十条,对于铜元特别强调[6]

铸币乃国家特有之权,中外古今,均不准商民随便铸造。今商人见铜元利巨,多生觊觎,往往请集商款铸造,名为报效银若干万两,实欲侵夺国家固有之利,而分其少数以为报效,其心唯在余利,何能顾及大局。若准其铸造,必至争竞掺杂,其弊有不可胜言者。今各省官局,既不准添设分厂,更无转准商办之理。拟请饬下中外各衙门,凡有商民请铸铜元者,一律议驳,并由财政处户部随时查访。如有银铜元局暗掺商民股本者,虽业经奏准之局,亦饬令登时停办,以保利权。

章程认为商民自铸铜元,“其心唯在余利,何能顾及大局”,因此严厉禁止。银元与铜元之外,清廷准备限制民间私票,更可说明政府货币主导权的增强。1910年,度支部尚书载泽在《厘定兑换纸币则例奏折》中称[7]

发行纸币固属国家特权,而政府要不可自为经理,近世东西各国大都委之中央银行独任其事。诚以纸币关系重要,倘发行之机关不一,势必漫无限制,充斥市廛,物价因之奇昂,商务遂以不振,贻害于国计民生何堪设想。现拟将此项纸币一切兑换发行之事,统归大清银行管理。无论何项官商行号,概不准擅自发行,必使纸票于纷纭杂出之时,而立收集权中央之效。

清末《通用银钱票暂行章程》也规定:新设官商银钱行号一概禁止发钞。旧有行号发钞,只能按照现在数目发行,不能逾额增发。并且自宣统二年起,每年收回二成,五年全部收回[8]。(www.xing528.com)

上述上谕、章程和奏折,都可说明政府意欲增强货币主导权。唯时间不久,清祚告终,很多计划未获实施。不过也有一些计划得到实施。如清廷建立大清银行和交通银行,明确两行钞票可以照数兑换国币,凡官款出入和一切商民交易,与国币一律行使,不能贴水折减。同时各省官银钱号也在增发各种纸币。这些都使民间私票受到挤压。

民国成立之后,币制改革继续推进。1914年,《国币条例》颁布,其首条即规定:国币铸发权专属政府。其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凡在中国境内以国币授受者,无论何种款项,一概不得拒绝[9]。《国币条例》颁布之后,币制局计划整理币制,拟先统一主币,分为两步:首先统一南北洋及各省杂色银元的市价;其次发行新主币,改铸旧银元,销毁中国流通的外国银元。随后统一辅币,亦分两步:首先发行新辅币,使与旧辅币并行市面;其次收回旧辅币,使其市价等于新辅币,定期交换,全数改铸[10]。至于纸币,民初财政部已有统一纸币计划。《时事汇报》对此曾有刊文[11]

决定采纸币统一主义,全国纸币,均由中国银行发行,各省官银行不得再发纸币。其从前各省银行已发出之纸币一律收回,易以中国银行发行之新纸币。……第一层办法,先行筹备发行纸币之准备金,以巩固国家银行之基础;先行商订币制借款,一面发行公债,吸收全国现金,以为将来发行纸币之准备金;更调查全国所需纸币额,应有若干,以为发行新纸币之据准。第二层办法,币制固不容不统一,必先经以上之手续,然后确定银行制度,由国家银行发行纸币。

此后,财政部多次下令,要求各省禁止官私银钱行号私发纸币,通令警察厅严饬石印局、印书馆等处,如有订印纸币者,需经财政部批准,方能承印。1915年,财政部向袁世凯上书,指出各国发钞,多集权于国家银行。即使采用多数银行发行制,也会设法限制,以防流弊。中国商办银钱行号多以发钞架空牟利,若不设法取缔,对市面大局、币政钱途均有绝大障碍。同年,《取缔纸币条例》公布,要求新设银钱行号及旧设而未发钞者,均不得发行纸币。旧设行号如有特别条例批准发钞,则在其营业年限内,仍准发行,限满之后即应全数收回。如无特别条例规定,则以最近三个月的发钞平均数为限,不得增发,并由财政部确定期限,陆续收回[12]。民国政府一面限制民间发钞,一面确立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为国家银行,享有发钞特权。

清末与民初中央政府的种种做法,均是将货币主导权从民间收归政府,从地方收归中央。当时地方势力坐大,中央政令不能完全贯彻。然而货币国家化的趋势,却是清晰可见。国民政府实施法币改革之后,这一历史转变最终完成。中国币制可以法币改革为界,分为两个阶段:法币改革之后是“垄断货币”阶段,之前则是“自由货币”阶段。而在“自由货币”阶段末期,政府货币主导权逐渐增强。

政府一旦完全垄断货币,其影响在一国之内,几乎无远弗届。因为人人都要使用货币,以致有经济学家称货币犹如一个圆环,穿鼻而过。人人都在不知不觉之中,被控制鼻环者所牵引[13]。政府垄断货币之后,就是这个控制鼻环者。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诺斯,认为可用两种理论解释政府:一种是契约理论,一种是掠夺和剥削理论。按照契约理论,不同个体均受契约限定,活动各有边界。政府用其强制力,建章立制,监督契约执行。此时政府对于推动经济增长、提高社会福利具有正面作用。而按掠夺或剥削理论,政府只是某一集团或阶级的代理,一味追求权力集团的自身利益,对于社会整体福利漠然置之。诺斯认为两种理论并非此疆彼界,而是有其交汇之处。其交汇之处就是“暴力潜能”(violence potential)的分配。契约论者假定民众之间势均力敌,“暴力潜能”分配均等;而掠夺和剥削理论则假定民众之间强弱悬殊,“暴力潜能”分配不均[14]。其实契约论的实质,就是政府权力受到制约,不能为所欲为;而掠夺或剥削论的实质,则是政府权力不受或少受制约,可以任性妄为。诺斯称政府是经济成长的关键,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在经济发展中,政府是一把双刃剑。契约论者重视此剑有利之处,掠夺和剥削论者则重视此剑有害之处。

诺斯探讨政府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并未过多涉及货币。清末和北洋时期政府货币主导权的增强,也可运用诺斯所论予以某种解释。在货币制度的演变过程中,存在“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所谓“诱致性变迁”,就是一种自发式变迁,而“强制性变迁”则由政府法令引起[15]。清末和北洋时期,中国内外多忧,急需货币制度进行“强制性变迁”。而要进行“强制性变迁”,政府作用必不可缺。不过货币问题远比其他经济问题复杂。契约论者重视政府对于经济的促进作用,但就货币问题而言,即使在契约论框架之下,人们是否应该让渡货币权力,经济学家也有不同看法。哈耶克就不主张政府垄断货币,认为即使政府权力受限,也会产生各种问题。当然,清末和北洋时期中国各级政府的权力,更接近掠夺和剥削论者所说的情况。此时政府垄断货币,无疑会使问题加重。清末和北洋时期天津的多次金融风潮,都与政府运用货币掠夺民间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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