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
行为是人们通过身体、言语或意思表示而表现于外的举动。
2.手段
手段是行为人为达到预设的目的而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方式和方法。
3.结果
结果是行为的完成(结束)状态,结果是评价行为法律意义的依据。
[案例]王某杀人案[4](www.xing528.com)
被告人王某,21岁,系郑州成功财经学院学生,因考研压力大,无心学习。2017年9月12日,王某在郑州成功财经学院图书馆借阅了《心理罪教化场》《十宗罪》《中国十大变态凶杀案》等书籍,后又观看了与杀人题材相关的电视剧,并在网上搜索了杀人案例,为追求刺激,遂产生了杀人的犯意。9月14日,王某购买了铁锤、单刃刀、衣帽、口罩等作案工具。9月27日20时许,王某在郑州成功财经学院东院南侧一树林内,趁被害人王某甲同女友聊天之机,持铁锤朝王某甲后脑部击打,致王某甲头部受伤。经巩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甲的损伤为因外伤致头部创口累计长10.6cm,已构成轻伤二级。2017年10月11日,王某向郑州成功财经学院投案。
巩义市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王某持铁锤朝被害人后脑部击打,造成轻伤二级,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王某没有杀死被害人动机的辩护意见,经查,王某在实施犯罪前通过查阅相关书籍和观看电视剧了解如何将人致死,且准备了作案工具,后用锤子砸被害人的要害部位,应认定为其有杀人的动机,故此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河南省巩义市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要求判令被告人王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151 263.71元的请求,法院未予全部支持,仅支持了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为人民币1 563.62元。
此案中,从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看,王某考研压力太大,无心学习,在看了和犯罪有关的图书和影视剧后,为寻求刺激,遂产生了杀人的犯意。王某是一个意志健全的成年人,他完全知道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其杀人的心理过程符合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
从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看,王某产生杀人的动机后,即着手购买了铁锤、单刃刀、衣帽、口罩等作案工具,随后采取“持铁锤朝被害人后脑部击打”的方式,致被害人王某甲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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