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可将权利和义务分为应有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
本章所讲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从法律视角来讲的。但这种权利和义务的分类实际上已超出了法律的界限,这是从社会层面来理解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分类。
应有权利和应有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是从社会关系的本质出发,应当由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应有权利和应有义务一般体现为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如在公交车上,年轻人应当给老人让座,这是年轻人的应有义务或道德义务,相应地,被让座对老人来讲,就可以推定为一种应有权利或道德权利。应有权利和应有义务由道德、社会舆论保障实施,更多地是体现为人们的自愿行为,如公交车上,是否给老人让座通常主要取决于年轻人的道德素质,老人不能“倚老卖老”强令年轻人给他让座。
习惯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的或从先前的社会传承下来的转化为群体内的一种习惯和传统的权利和义务。乞讨权以及中国人在清明、冬至等时节祭祀祖先的祭奠权,就属于习惯权利;中国封建时代,无地农民租种地主土地,除了给地主交租之外,还得义务为地主干活,其中义务为地主干活就是习惯义务。
法定权利和义务就是法律规定或由法律推导出来的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就是本章重点探讨的权利和义务,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现实权利和义务是法定权利和义务在现实中的表现形态。现实权利是主体实际享有并行使的权利。现实义务是由主体实际承担和履行的义务。
2.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将权利和义务分为基本权利和义务与普通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和义务一般指宪法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普通权利和义务一般是指宪法之外的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3.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将权利和义务分为一般权利和义务(绝对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和义务(相对权利和义务)。
一般权利是无特定义务人与之相对的权利,如人身权、财产权。一般义务是无特定权利人与之相对的义务,如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特殊权利是有特定义务人与之相对的权利。特殊义务是有特定权利人与之相对的义务。一般合同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即属于特殊权利和义务。
[案例](www.xing528.com)
周某有一家传的古董青花瓷,经专家估价价值人民币20多万元。古董商董某得知后,与周某协商以人民币25万元买下青花瓷。2006年4月1日,董某支付人民币25万元给周某,周某将青花瓷完好地交给董某。
周某在转让青花瓷之前对青花瓷享有的所有权是一般权利,无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在周某与董某的青花瓷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权利的义务人、义务的权利人都是特定的,因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属于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即周某有要求董某支付25万元人民币的权利、董某享有取得青花瓷的权利均是特殊权利,周某向董某给付完好的青花瓷的义务、董某向周某支付25万元人民币的义务均是特殊义务。
4.根据权利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可将权利和义务分为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第一性权利是直接由法律赋予的或由法律授权的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创立的权利,如财产所有权、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第一性义务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或由法律关系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设定的义务,如法律规定公民纳税的义务、服兵役的义务。
第二性权利是在第一性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权利,如诉权、恢复合法权益的请求权。第二性义务是在违反了第一性义务而产生的一个新的义务,第二性义务实际上就是法律责任。
[案例]
甲乙为同事。甲买了只玉镯,价值5万元。乙从甲手中拿过观赏,不慎摔落,将玉镯摔碎。甲要求乙赔偿,乙百般推诿。甲无奈,遂将乙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
此案中,甲对玉镯拥有所有权,这是第一性权利。对乙来讲,她有一个不得损坏他人财物的义务,这是第一性义务。甲由于对玉镯的所有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要求乙赔偿的权利、向法院起诉的权利(诉权)是第二性权利,乙因违反了不得损坏他人财物的义务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到法院应诉的义务均是第二性义务。
5.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可将权利和义务划分为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与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
行动权利是主体有资格做某事或以某种方式采取行动的权利,如选举权。消极义务就是不作为的义务,如不得损害他人财物的义务。
接受权利是主体有资格接受某事物或被以某种方式对待的权利,如被选举权。积极义务就是作为的义务,如纳税的义务、服兵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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