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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理学导读-法理学导读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除宪法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凡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协定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属于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但是该退学处理决定并未得到实际执行,即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的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最终田永胜诉,该案引起法学界乃至全社会的关注。

当代中国法理学导读-法理学导读

1.正式渊源

(1)宪法。作为法的渊源存在的宪法,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部规范性法律文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国家的性质、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根本性问题。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是其他一切法律的立法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除宪法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我国作为法的渊源存在的法律又分为两类:一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二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的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1]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其效力范围仅限于本行政区域内。

(5)自治法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是一种综合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单行条例是有关某方面事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自治法规只在本自治区域内有效,其内容必须符合宪法,也不能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

(6)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所发布的各种行政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部门规章的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同它们相抵触。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2]、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方政府规章除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同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7)国际条约与协定。凡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协定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属于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www.xing528.com)

(8)其他法的形式。

2.非正式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包括习惯、政策和判例。

[案例]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3]

田永是北京科技大学1994级学生。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田永中途去厕所,纸条掉出,被监考老师发现。监考老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以田永违反该校制定的《关于严格考试纪律的紧急通知》为由,决定对田永作出勒令退学的处理。但是该退学处理决定并未得到实际执行,即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的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在此后约两年中,原告田永继续在该校以一名正常学生的身份参加学校的学期注册,交纳学费,继续享受学校补助金和使用学校的各项设施。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各科的考试,修完了所有的学分,并参加大学生毕业设计,先后领取了英语、计算机毕业设计等成绩的合格证书。1998年临近毕业,北京科技大学以田永已作退学处理,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和派遣证等,也没有将田永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终田永胜诉,该案引起法学界乃至全社会的关注。

通常认为学校作为事业单位几乎与行政诉讼被告无缘。在实践中,众多的法院依据《教育法》第42条“受教育者有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这一条的规定,对学生因为学籍管理方面的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而直接起诉高等学校的不予受理,而是告知学生只能向学校的主管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实际上,根据我国《教育法》《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有进行学籍管理、奖励或处分的权力,有代表国家对受教育者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职责。高等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属于教育行政管理关系,受教育者对高等学校涉及受教育者基本权利的管理行为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高等学校是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而海淀区人民法院直接以高等学校作为行政诉讼被告来受理田永案实属全国首创,成为该领域的判例,受此案影响,一些法院也开始受理类似案件。2014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将此案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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