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政治体制中最为关键的基础性概念是主权,这种最高的、独立的统治权的归属者和行使者决定了国家权力的分配和行使对象,进而决定了国家的政体形式。因此,麦迪逊进行联邦体制创新的困难根源在于主权理论的创新。
但传统的主权理论并不能完全解决美国的问题,这使得麦迪逊对主权理论的创新成为必要。传统的霍布斯式的主权理论认为每一位主权者都有独享的、无限的、不可剥夺的、不可分割的统治权,如果以这样的单一主权观为基础,则不可能建立一个允许地方自治存在的国家。在这种主权理论基础上建立的联合体往往会滑向两个极端:专制和邦联。前者过于集权,毋庸置疑地会被美国民众的民主观念所排斥; 后者过于松散和无力,仅仅是多个有着完整主权的成员的联合,中央政府的权力会受到极大的限制,这种体制的缺陷,在《邦联条例》签署数年后广受诟病的情况中也可见一斑。
除了财政、关税、商贸问题和无力抵御各州的侵犯外,对于邦联的弊端,麦迪逊还特别强调了各州的弊病对邦联的影响。麦迪逊指出,“在阐释合众国政治制度的弊病时,不仅应考虑在各州内发现的弊病,如州法律存在的立法繁多、朝令夕改和有失公正等问题。在提出一个完整的纠正方案时,不能忽视这些弊病,因为它们对邦联产生间接的影响”。[6]由于缺乏协调各州的权力,邦联政府脆弱不稳,受制于敌对党派和利益团体的对抗和法令的变动。这种对抗依靠多数人的强大力量压制少数人和公众的利益,背弃公正原则。因此,中央政府与各州政府的权力划分亟待解决。这便是麦迪逊对政府性质理论进行发展的现实原因。(www.xing528.com)
孟德斯鸠在提出邦联共和国的构想时,对主权理论的讨论极不充分。显然,他在提出这个粗略的政体设想时,并没有清晰地意识到主权理论是它的基础。孟德斯鸠认为,“可能同时有不只一个政府运作,以致一个按共和原则组织起来的民主社会也许既和一个小的政府单位又和大的政府单位有关”。[7]实际上,这样的邦联理论——即各个主权国家联合而成的另一国家——更像是一种“主权中的主权”的叠加结构。麦迪逊形式上虽继承了孟德斯鸠复合共和国的概念,但他指出理想中的联邦政体既不是“各自享有主权的州的邦联(confederation)”,也不是“各州的合并(consolidation)”,[8]由此将这种联邦理论与无限的单一主权政府区分开来。而后他从政府与权力来源、行使、范围及修宪权角度分析得出,政府之性质既不是单纯的联邦性质,也不是单纯的国民性质。因此,我们可以得知,行使有限主权的国家政府与行使有限主权的各州共同构成了麦迪逊联邦理论的重要特征,既不是单一无限之主权,也不是叠加的“主权之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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