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除名制度的性质与合伙企业法律行为相关

除名制度的性质与合伙企业法律行为相关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除名制度的性质,学理上存在着争议。而根据前述对除名制度的特征分析,除名具有单方性、强制性,只需合伙企业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完全符合单方法律行为的本质。“公司合同”包括公司章程,甚至可以涵盖公司内部规章、股东协议等体现股东自治理念的规范性文件。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从不同主体间关系的角度揭示了除名制度的性质,是对同一制度在不同当事人关系维度上的解读,均具有合理性。

除名制度的性质与合伙企业法律行为相关

对于除名制度的性质,学理上存在着争议。[6]争议源于从不同角度对除名制度的性质进行了解读,即从合伙企业的角度与其他所有合伙人的角度予以解读。从合伙企业与被除名人间关系的角度来看,除名的本质是合伙企业的单方法律行为。如果类比于“公司将股东除名实质上是在行使公司作为社团组织所享有的一种对作为社员的股东纪律性权能”[7],那么在合伙企业中可将其视为合伙企业对作为社员的合伙人的一种“制裁”。除名决议一旦生效,被除名人作为合伙人的身份便被解除,即除名的效果是结束合伙企业与被除名人之间的关系。而根据前述对除名制度的特征分析,除名具有单方性、强制性,只需合伙企业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完全符合单方法律行为的本质。按照《民法总则》第102条规定,合伙企业作为非法人组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除名作为合伙企业的单方法律行为也完全符合法律之规定。

另一种观点从其他合伙人与被除名人间关系的角度出发,除名实际上是被除名人根本违约后须承担的违约责任。该观点来源于有限公司股东除名制度中的“公司合同”理论。“公司合同”包括公司章程,甚至可以涵盖公司内部规章、股东协议等体现股东自治理念的规范性文件。[8]而在合伙企业中,无论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除名事由均为被除名人事先所明知,可以视为所有合伙人就除名事由所规范的某些行为达成了协议,而除名后果正是根本违反该协议的违约责任。作出除名决议的过程正是该协议的其他当事人判断确定被除名人是否存在根本违约的行为,又是否应当承担被除名这一根本违约的违约责任的过程。(www.xing528.com)

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从不同主体间关系的角度揭示了除名制度的性质,是对同一制度在不同当事人关系维度上的解读,均具有合理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