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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合伙人除名制度的含义及特征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学界对合伙企业合伙人除名制度的含义没有十分明显的分歧,只是对个别要素的归纳取舍有所不同,例如,“就是不问其本人意愿如何,而由其他合伙人作出决议,取消其合伙人资格”[1],“除名则是多数合伙人因某一合伙人的某种过错而解除与其合伙关系的强制行为”[2]。第一种定义着重强调了“不问其本人意愿”,而第二种定义则还强调了被除名人的过错要素,但是这些定义都没有完整体现该制度的所有要点。

合伙企业合伙人除名制度的含义及特征

学界对合伙企业合伙人除名制度的含义没有十分明显的分歧,只是对个别要素的归纳取舍有所不同,例如,“(合伙除名,笔者注)就是不问其本人意愿如何,而由其他合伙人作出决议,取消其合伙人资格”[1],“除名则是多数合伙人因某一合伙人的某种过错而解除与其合伙关系的强制行为”[2]。第一种定义着重强调了“不问其本人意愿”,而第二种定义则还强调了被除名人的过错要素,但是这些定义都没有完整体现该制度的所有要点。根据实定法规定并结合立法目的,合伙企业合伙人除名制度的含义的完整表述是:在合伙企业中,由于某个(些)合伙人违反法律或约定之严重事项,在无视其本人意愿的情况下由其他合伙人一致决定通过某种程序解除其合伙人身份的行为。

了解一项制度,需要明确其特征如何,方能知晓其要点并与其他制度相区分。根据以上定义,可以归纳得出该制度具有四个主要特征:第一,单方性,也即强制性。当特定除名事由发生,只需其他合伙人一致达成除名决议并通知被除名人,除名决议即生效。在整个除名过程中,不顾被除名人本人的意愿如何,而仅仅取决于其他合伙人对除名的态度。被除名人只在事后享有异议起诉的救济权利。第二,人身性。除名决议的效力仅仅是解除了被除名人的合伙人身份,而在财产方面仍然需要对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被除名人的财产份额,即除名不对其固有财产产生任何消极影响。第三,程序性。根据法条之规定,除名决议的得出需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更甚,作出的决议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除名人,否则除名决议无法生效。第四,最后性。历史上,罗马法中的合伙人之间的关系被类比为兄弟之间的关系[3],且最初的合伙被限定于一定的血缘关系之内[4]。而即使是在当今的非熟人社会,合伙企业相关重要事务决策仍然需要得到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由此可见,合伙人之间的关系相较其他企业形式更具紧密性。立法上规定的各项除名事由均是严重损害了合伙企业以及其他合伙人的利益的行为,暗含立法者认为非严重事项除名并非首选。因此无论是从历史源流[5]还是法律规定来看,作为强制将某个合伙人驱逐出合伙企业的除名制度是不得已之选择,故其自然具有除解散合伙外最后适用的特征。(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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