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卡利亚在法庭意见中开门见山指出:“在解释第二修正案的文本时,我们受到以下原则的指引:宪法的遣词造句应该为选民所能理解; 它对于单词和词组的使用是规范的、平常的、有别于专业性的意思。”也就是说,18世纪受过一般程度教育的美国公民对文本字面意思的理解,才是经验意义上修正案的真正含义,才是规范意义上宪法解释的应然目标。
该案宪法解释中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导言条款”(Prefatory Clause)与“操作条款”(Operative Clause)之间的关系。宪法修正案第二条可以分为前半部分的导言条款,即“管理良好的民兵组织,为保证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须”(A well-regulated militia,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以及后半部分的操作条款,即“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shall not be infringed)。那么导言条款的意图与宣示能对操作条款的效力范围作出限制吗?斯卡利亚认为:“前者(导言条款)并不能在语法上限制后者(操作条款)的含义,而是只宣示一个目的。”[33]也就是说,“导言条款既不限制也不扩张操作条款的含义范围”。[34]
解释中的第二个争议为:“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是否仅限于和军事用途有关?即该条修正案是否仅保护正式民兵组织的持枪权利,而不保护一般大众的持枪权利?
斯卡利亚借助史料逐字解释操作条款的含义,以回答这一疑问。(www.xing528.com)
持枪权的保护范围到底有多大,关键是对第二修正案里“人民的权利”(the right of the people)的含义到底如何界定。斯卡利亚指出,宪法第一修正案的集会请愿条款与第四修正案的免受搜查条款都使用了“the right of the people”的措辞,这一用法明显表示“人民的权利”是个人的权利,而不是通过参加某个集体才能获得的权利。[35]通过翻阅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的词典,斯卡利亚认为“持有和携带武器”(keep and bear arms)中的“武器”(arms)也包括非战争用途的武器,且可以涵盖在18世纪还没有出现的现代武器; [36]根据词典的定义,“持有(武器)”(keep)是与民兵组织无关的一般表达; 而“携带武器”(bear arms)是“为了在与人对峙时采取进攻或防御行为,而在衣物或口袋里装载、携带武器”; [37]在没有与介词against 搭配时,“携带武器”(bear arms)没有“被压迫进而反抗暴君”的军事意图,因此同样与民兵组织无关。[38]
如果操作条款保证的是与民兵组织无关的个人的持枪权利,那为何导言条款还要特别提到民兵组织呢?逐词解读过操作条款的含义之后,斯卡利亚再回到导言条款考查其含义,认为它唯一作用就是宣示“禁止取缔民兵组织”,以便人民可以随时组织武装抵抗联邦政府的暴政或者外来国家的入侵,而这与操作条款保卫个人持枪权利的含义正好契合。斯卡利亚解释道:“如果要取缔民兵组织,暴君不会直接禁止这个组织的存在,而会通过以下间接的方式:剥夺人民持有武器的权利,建立特选民兵(selected militia)或常备军来压制政治异己。这样的事情曾经在英格兰发生,进而推动了英国《权利法案》将持枪的权利写入法典加以保护。”[39]由此,导言条款的目的与操作条款的效力契合,斯卡利亚清楚地论证了宪法第二修正案保护的是:与是否参加民兵组织无关的个人持枪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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