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以上各位学者的理论没有受过任何宪法裁判案件的检验,因此我们很难作出评价。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斯卡利亚(Justice Antonin Scalia,1986~2016年在任)也是一位原旨主义者,秉持与伯克的“原初理解主义”类似的“文本主义”(Textualism)。为了阐释自己的理论立场,他发表论文《原旨主义:更小的罪恶》[21],并出版著作《联邦法院如何解释法律》[22],其判决、论文、著作完整地展现了一位原旨主义者的理论立场与审判实践。如果有哪一种原旨主义理论可以被认为有效地指导了司法实践,非斯卡利亚的“文本主义”莫属。因此,在用实际案例检验原旨主义之前,我们首先探查斯卡利亚是如何构建自己的理论的。
1.解释的目标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法律解释的目标。在与德沃金(Ronald Dworkin)的交流中,斯卡利亚对立法者能给我们留下的材料做出了区分:
(1)期待意图:立法者希望通过制定法令达到的社会效果,即立法者想做什么;
(2)语义意图:立法者使用这样的语词想要表达的语言含义,即立法者想说什么;
(3)法律文本:立法者实际写下的法条文字,即立法者实际说了什么。[23](www.xing528.com)
斯卡利亚认为,原旨主义解释的目标是,排除法律文本中“词不达意”问题后所发现的语义意图,而不是期待意图。这是因为,统治社会的应当是法律本身,而非法律背后的立法者意图,若通过法律意图的内容而非法律表述的内容决定法律的含义,如此做法同样是暴政。[24]因此,解释的目标不应是当今社会哲学家,甚至道德准则变幻莫测的后世子孙期望法条具有的含义,更不是法官们用“未经表达的立法意图”精致包装的个人意见。[25]
2.解释的方法
接下来,原旨主义的解释方法是“文义解释”与“时代语境探寻”。斯卡利亚解释道,“文义解释”不是严格的解释,不是宽泛的解释,而是合理的解释,[26]它不超出法律用语相对固定的含义,包含词句应当具有的意义,且并非不考虑立法的目的、社会适应性,并非过分拘泥于词句。文义解释也包括文本解释原则,如明示其一则排斥其他的原则、文理/语境/上下文解释的原则、列举个别以代表同类的原则,等等。[27]“时代语境探寻”则指的是阅读立法年代的思想资料,以便用当时的一般理解对语义意图做出更好的探求。但斯卡利亚特别强调,阅读史料只是为了获得理解词句的语境,而非探求立法者当时的期待意图。[28]
对于原旨主义学说,本文提出三个疑问:第一,各位学者探求“立宪者意图”“批准者意图”“文本原初含义”,目的就在于寻找一个不受法官主观意愿左右而客观稳定存在的宪法“原旨”,然而宪法原旨是否真实客观存在?第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是否真的能逻辑连贯、言行一致地严格按照各位学者提出的要求,考查宪法的原初意图或者原初含义,进而对判决理由的写作与裁决结果的形成产生建设性的指导作用?第三,如果法官真的能按照要求完成这一套高难度体操动作,又能在多大程度上促进社会整体福利的发展?
形而上的理论争执永远不能讨论出令人信服的依据。以下通过赫勒案检验原旨主义是否能令人信服地回应以上三个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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