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虽然我国设有预算工作委员会,但由于是常委会下设的工作机构而非实权机构,职能仅仅是协助财经委完成各项工作,独立性不强,所以我们认为在人大增设专门的预算委员会是理想的选择。而且与欧美不同的是,我国的预算委员会应参与到预算的编制中。[39]通过预算委员会的提前介入与实质审批监督,实现更能体现民意、经过更充分讨论的预算。
财政收入民主原则的根本在于发挥人大在审议预算案中的作用,这要求做大量的审查工作,而我国人大会期短,那么人大提前介入编制自然是理想选择。虽然我国设有预算工作委员会,但由于是常委会下设的工作机构而非实权机构,职能仅仅是协助财经委完成各项工作,独立性不强,所以我们认为在人大增设专门的预算委员会是理想的选择。[37]而且预算委员会的职能不仅在于审批预算案,也要参与到预算案的编制中去,使预算案中的财政收入有更高的民主参与度。
预算案从编制到审批是一个极长而复杂的过程。以美国为例,联邦预算的编制,大约从每年的一月底或二月初开始,此时距预算草案提交国会还有一年左右的时间,距该财政年度开始还有十八个月左右的时间,仅是国会审议的过程就有半年之久。[38]因为美国国会将预算当做立法来看待,不同于我国人大仅是将其作为一个审批程序。所以,我国若想落实财政收入民主原则,就要完善我国的预算编制程序,那么基于预算编制的专业性、过程的复杂性,建立一个专业的预算委员会理应是一个自然选择。而且与欧美不同的是,我国的预算委员会应参与到预算的编制中。虽然按照传统的经验来看,预算编制权掌握在政府手中,议会拥有的是预算批准权,我国法律亦是如此规定。但这是基于分权制衡的考量,而我国不是像美国一样三权分立的国家,人大对政府的约束与监督是单向的,那么人大也应该参与到预算的编制中,以实现对政府更好的监督。[39]通过预算委员会的提前介入与实质审批监督,实现更能体现民意、经过更充分讨论的预算。诞生于此过程中的预算案,实际上能起到更好规划财政收入,以此引导政府合理征税的作用。(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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