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收入法定原则是随着2018年《预算法》的出台而确立的,“修改前的《预算法》是同其制定时的社会经济之客观情势相适应的,因此整部法律表现出较明显的‘管理法’色彩,预算被作为政府对社会、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进行有效管控的工具”。[33]2018年《预算法》第1条将立法宗旨表述为“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同时删去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等语。[34]“现代预算制度的一个特点就是公共财政预算,指的是财政的职能以及预算所保障的对象就是在更好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的前提下,建设服务型政府。”[35]财政收入法定的背后实际上是转变政府职能尤其是经济职能的理念。政府职能行使具体地受政府的财力资源即预算的约束,将所有预算收入都纳入人大批准的预算案之中,将有助于达到从预算层面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目标。这与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理念是一脉相承的,当前政府从简政放权入手,让“有形的手”该进的进,该退的退。这一理顺政府职能的过程,实际上是把政府想做的与能做的通过财政收入全部纳入民主的直接统制范围。如此,政府征税的过程也会与自己应行的合理职能相适应。
任何一个政府都想干大事,我们对此并不予以反对,“守夜人”式的政府早已是过去时。如果政府能厘清自己的职能,把该为之大事做好,将有力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如克林顿政府时期开始实施的“信息高速公路”计划,花费弥繁的信息网络建设带来的效益远超其投入。而如何去识别这些政府该做的大事,即促进政府职能优化,财政收入法定实际上起到了枢纽作用。就财政领域而言,它通过将财政收入全部纳入预算案之中,实际上起到了督促政府职能转变的作用。因为在理想的预算审议过程中,代议制机构显然不会被动地接受政府提交的预算草案,不会对政府的收入要求照单全收,二者在相互接触中就预算案进行“讨价还价”,以求最优的预算方案。这一过程实际上就将政府不必要的收入需求限制住,督促政府把该发挥的职能放在首位,财政收入的绝大部分又来自于税收,政府扩张财权的天然冲动被遏制住,税收法定与增强国家能力间的张力也能得到缓解。(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