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应将冒用他人花呗侵财的行为按照用户本人是否已开通花呗作区别认定,究其原因,是因为是否已经开通花呗业务决定了蚂蚁小贷公司是否需要对取款人的身份进行核实,这一身份验证的步骤对定罪量刑至关重要——是否需要对取款人身份进行实质性审查,其实质是程序是否需要对事实的真实性具有认识,这一要件决定了花呗公司是否会产生认识错误并处分财产,从而成为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关键因素。
当行为人冒用用户已开通的花呗消费转账时,只要输入正确的账号密码即可获得系统的通过,此时的侵财行为与本文第二部分论述的盗取他人支付宝内财产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同样是通过秘密登录他人账号,将他人的财产转移至自己或第三人占有。两者所不同的只是侵财的客体,支付宝中的财产是账户所有人本身现实享有的所有权,而蚂蚁花呗中的信用额度是面向未来的账户所有人可获取的财产性利益。与支付宝公司相同的是,花呗服务商对该已开通的花呗账户的操作并不进行实质审查,已经开通花呗业务的客户,若非本人设置了“刷脸”这样的手段对每一次支付都进行身份验证,只要输入正确的账户密码就可以进行信用额度内的转账和消费。对于花呗服务商而言,能输入正确账户密码的就是“本人”,根本不存在是否被骗的问题。因此笔者在此否定了诈骗罪的可能性,该类案件虽然看似行为人有“欺骗”的行为,实则并未使财产处分人花呗公司陷入任何认识错误。当系统不需要对借取花呗的操作人的身份进行实质性审查时,花呗也就不需要对正确账号密码背后的事实真相具有任何认识,因此并不存在“认识错误”的可能性。行为人冒用用户已开通的花呗是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违背账户所有人的意志,将蚂蚁花呗内的信用额度转移至自己或第三人占有,可据此认定为盗窃财产性利益,构成盗窃罪。
若行为人冒用用户的名义开通花呗并予以使用,应认定为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构成合同诈骗罪。花呗实际上是用户与“蚂蚁小贷”及“商融保理”签订的用于规范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消费信贷合同。[16]行为人获取了他人未开通花呗的支付宝账户信息开通花呗,此时,基于交易安全的需要,蚂蚁花呗公司需要通过“刷脸”的方式对操作者的身份进行验证,以确保与其签订合同的人是账户的真正所有人,而冒用被害人身份的行为构成对花呗公司的欺诈,使其对操作者的身份产生认识错误,并与行为人签订了小额贷款合同,这一类型的侵财犯罪符合“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方式,成立合同诈骗罪。反观第一种情况,因已经开通了花呗业务,即被害人已经与花呗服务商签订了消费信贷合同,故行为人在使用时并不需要与花呗服务商再次签订合同,也就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所要求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这一要件,不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www.xing528.com)
综上所述,应将冒用他人花呗的行为按照用户本人是否已开通花呗作区别认定:行为人冒用用户已开通的花呗盗取账户内财产性利益,构成盗窃罪;行为人冒用用户的名义开通花呗并使用的,应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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