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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代理人:军都法学(第5辑)

更新时间:2025-01-13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论证机器可以被骗,部分学者提出了“机器代理人”的观点,试图通过引入民法中代理的理论来解释机器与其背后的自然人之间的关系,以此来对自己的观点进行证成。“机器代理人”看似将机器拟制为代理人从而赋予了其“被骗”的可能性,实际上最终仍落脚到机器是犯罪工具而非犯罪对象上。

为了论证机器可以被骗,部分学者提出了“机器代理人”的观点,试图通过引入民法中代理的理论来解释机器与其背后的自然人之间的关系,以此来对自己的观点进行证成。

“机器代理人”的观点认为:“机器能够替代行为人作出身份识别的场合下,机器实质上是被骗人甄别其身份的工具,针对其进行的诈骗行为欺骗的不是该机器,而是其背后依据机器提供信息作出反应的拥有判断能力的主体”,“机器充当的角色类似于三角诈骗中的被骗人,而冒用人使用机器的行为并非诈骗机器的行为,而是通过向机器提供正确的账号和密码,使得其背后的主体陷入错误认识的一种手段,机器在这种行为中扮演的角色属于犯罪工具而非犯罪对象”。[1](www.xing528.com)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在逻辑上有一定的问题。“机器代理人”看似将机器拟制为代理人从而赋予了其“被骗”的可能性,实际上最终仍落脚到机器是犯罪工具而非犯罪对象上。若要论证机器可以成为诈骗类犯罪中被骗的对象,关键是解释机器是否有认识及如何产生认识错误并处分财产的可能性,在这一过程中,机器作为与犯罪行为人之间产生直接行为互动的对象绝对不能仅仅作为犯罪工具存在。“犯罪工具”更多指向的应是盗窃犯罪中的间接正犯而非三角诈骗中的受骗人,这种一方面认为机器可以充当“类似于三角诈骗中的被骗人”,同时又认为机器只是“犯罪工具而非犯罪对象”的逻辑本身是自相矛盾的,无法以此证明“机器可以被骗”。但“机器代理人”的理论可以通过变换受骗者的主体身份,将传统的“机器被骗”解释成机器背后具有财产处分权的人受骗,此时机器代理人处分财物的行为就可以被看作“基于其权利人的默认所作出的,欺诈行为的实际对象是机器代理人的权利人”。[2]通过这样的解释路径,虽不能对机器是否可以被骗作出逻辑严谨的论述,却可以从侧面肯定对于机器的欺骗行为可以成立诈骗类犯罪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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