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类型化的成果可提供筛选规范之指引
前面提到了“无法律上原因”并非一个可以单独演绎的概念,在具体案件中,欲确定其具体内涵须将之置于一个与事实相符合的法律环境中,若穷尽可能的法律上原因,再消极承认该案例事实中确无法律之原因。然而,欲在庞大的法律规范中筛选出与事实对应的规范,并非一个容易的过程。此时,类型化的成果为我们提供了便利的指引,譬如在给付不当得利中,若先确定了案件事实对应的可能为给付不当得利类型,在探究其权益移转是否具有法律上原因时,我们只需明确给付目的所指向的法律关系为何,再寻找规定该法律关系的规范即可; 在权益侵害不当得利中,关键在于判断受损人权益的有无及内容,此时,可参考“侵权法”所列权益之范围,以处理许多问题。简言之,类型的区分为“无法律上原因”的判断提供了功能指向性的标准,同时这些功能性标准又为我们选择理解“无法律上原因”的规范提供一定的指引。
2.规范保护目的的引入
规范须得解释方能显现其真意,[114]在联系它规范具体判断法律上原因有无时,其基本标准在于规范所确定的权益归属秩序是否因此被违反,而所谓“规范确定的权益归属秩序”也是解释之结果。
(1)法律解释方法简述。萨维尼提出四种法律解释方法:文理的或语言学的解释; 伦理的或体系的解释; 主观的或历史的解释; 客观的或目的论解释。[115]日本学者伊滕正己认为法律解释的诸方法有:文学解释、文理解释、扩张解释与缩小解释、类推解释与反对解释、当然解释。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郑玉波教授将法律解释方法分为两类,即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其中,又将论理解释分为: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反对解释、类推解释。我国台湾学者杨仁寿进一步将法律解释方法区分为三类:文义解释、论理解释和社会学解释。其中论理解释包括:体系解释、法意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合宪解释。[116]
探究法律解释方法内容及分类,是法学方法论需解决的问题,笔者对此只作简述。规范权益归属说要求对关联的它规范进行解释。法律解释的根本出发点应是文义解释,文义解释限定了法律可能意思之边界。随后将进入论理解释之范畴,不能根据自己的品位喜好来选择这几种论理解释方法,只有将这些方法统合起来,解释之目的才能实现,即既要坚持“在将所有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连接成一个庞大的内在关联体系来考察”[117]的体系化解释,又要关注规范之客观目的所在,同时考虑历史的、沿革性的立法者意思解释。其中,笔者更关注目的解释。(www.xing528.com)
德国学者耶林曾指出:“目的乃系一切法律的创造者。”[118]我国学者陈金钊教授亦称:“目的是恰当适用法律的校正器。”[119]法律之目的可能指整部法律之目的,也可指某单个法条之目的。这里所说的目的,是规范之客观目的,可能与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所预期该法律发挥的目的有所出入,但应认为当法律被制定出来时,它便脱离了立法者们,成为一个独立的存在,因此可以适用不同时代语境下对客观目的之解读。笔者认为,解释规范之目的对确定它到底规定了怎样的权益归属秩序是十分重要的,然目的之概念太宽泛,仍须限缩。
(2)规范保护目的的优势。规范权益归属之内涵,其实是各法规范对某特定权益归属的保护,它们共同构建了完整的权益归属秩序。譬如我国《物权法》第39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条保护的便是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物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益,若破坏了这一权益归属秩序,即违反了规范权益归属秩序,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得有使用之空间。然而,有些规范所保护的权益归属很容易领会,而有的规范却需要进一步解释,才能得到答案。
规范保护目的指规范所保护的范围,属于规范目的中的一种,它关注于规范所直接调整保护的权益或维持某种秩序的目的,而非诸如政策目的、经济目的等所有的规范目的。权益归属乃财产法规范所直接关注之目的。因此笔者认为,从规范保护目的出发,可以更准确地得知该规范所保护的权益归属。当然,规范保护目的的探究有赖于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解释方法的有效使用,此处提及规范保护目的对规范权益归属确定的便利,只是笔者初步之构想。规范保护目的应如何获得,还须依靠法律解释学者的努力。
3.小结
以规范权益归属说来判断是否具有法律上原因,乃统一说与非统一说之综合,一方面以规范权益归属说为所有类型的“无法律上原因”之判断原则,另一方面,鼓励发挥非统一说之优势,在不同类型中,构建具体的、功能性的“无法律上原因”判断标准。该说特别注重联系其他法规范对权益归属秩序进行判断,并强调对法规范的解释。其中,通过找寻规范之保护目的,以探求该规范所保护的权益及权益归属秩序。另外,规范权益归属说并不排斥非统一说的类型化理念,反之,透过类型化更有利于法官找到相关的其他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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