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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军都法学(第5辑)》:规范权益归属说的基础标准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支持统一说的学者也许未留意到统一说对“无法律上原因”的解读偏重于定义,而非解决实际适用。易言之,笔者支持对“无法律上原因”作统一的说明,再通过类型化的方法裨益法律的理解与适用。权益归属说符合不当得利法的规范目的。规范权益归属说乃指联系它规范对权益内涵进行限缩。笔者的观点是以权益归属说为基础,加入规范作为限制要素,创立规范权益归属说,作为贯穿各类型之“无法律上原因”之判断的基础标准。

论述《军都法学(第5辑)》:规范权益归属说的基础标准

通过上述探究可知,单独适用统一说可能造成的结果是不当得利制度要么因为缺乏明确之要件限制滥觞于司法领域,要么因为要件难以把握被束之高阁,最终的结果都是无法正确适用不当得利规范,发挥其规范机能。非统一说虽也有不足之处,但瑕不掩瑜,在发挥不当得利制度机能上,是目前比较适当的选择,但其并非不能得以完善。

笔者试图把视野转回统一说与非统一说学说争端之伊始,衡平理念作为促进不当得利制度化、规范化的原因,长久以来一直指引着立法、司法与学说的发展。初始的不当得利法依凭于公平正义,相关立法材料和司法判例稀薄,难为非统一说。在随后的发展过程中,判例逐渐累积,立法也在修订中慢慢完善,理论建构也日臻成熟,这些都为非统一说提供了萌芽的土壤。似为了一矫统一说为主导的天下,支持非统一说的学者大肆批判统一说之缺漏,迅速将统一说逼入了进退维谷之境地。于是,也给人们留下了二者非此即彼,只能择一选择的印象。然而,笔者认为,统一说与非统一说其实是不当得利法发展的两个阶段。细言之,前者目的为奠定不当得利之基础,明确其机能,试图用规范的语言去描述制度之目的,后者目的为解释不当得利之要件,实现其机能,尝试用规范的类型去建构一个可操作的制度之适用方法。支持统一说的学者也许未留意到统一说对“无法律上原因”的解读偏重于定义,而非解决实际适用。支持非统一说的学者为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作出非凡努力,却没来得及为各类型之基础作一个统一的说明。即便是明确主张支持非统一说的王泽鉴教授也承认,给付不当得利及非给付不当得利的区别,并非法律逻辑的当然,乃是基于目的性的考虑,不能因此而否认不当得利制度具有一个统一的原则。[105]类型化在于突显各种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作用,及明确其要件,使问题的呈现更为透明,裨益法律的适用,以实践不当得利制度的规范功能。[106]一个是制度基础的问题,一个是制度适用的问题,难谓二学说存在绝然的对立。

因此,拙见以为,二学说并非不兼容,甚至应该认为只有二学说结合在一起,方能完整地揭示不当得利法的规范功能,发挥其制度机能。易言之,笔者支持对“无法律上原因”作统一的说明,再通过类型化的方法裨益法律的理解与适用。然类型化的方法已在第一部分作出说明,那么现在所面临的问题便是如何对“无法律上原因”作统一说明。统一说中,权利说最为合理,但“权利”这一概念可能需要违背原意的解释方能与类型化相融,[107]“箱庭说”虽说是权利说的细化,但实质是披着统一说的不完全类型化的非统一说。从现有的学说中找不到合理选择,笔者大胆借鉴非给付不当得利中的权益归属说,辅以“规范”的限制,称之为“规范权益归属说”,现说明于下。

(1)权益归属说可作为不当得利各类型判定“无法律上原因”的统一标准。笔者前面说明了,非给付不当得利中的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支出费用型不当得利、求偿型不当得利与事件变动型不当得利,这四类型的“无法律上原因”的判断标准都采权益归属说,后提及因法律规定而作特别调整的情形时,也是以权益归属说为原则进行说明的。其实给付不当得利中的“无法律上原因”也可以由权益归属说进行说明,“给付行为”是该类型财产权益流动的样态,而“给付目的”为“给付行为”提供了正当性根据,“给付目的”又来源于当事人之意思。私法三大原则之一便是意思自治,意思自治原则予以权利人对自己财产极大的处分权利,符合权利人自主意思的处分行为为法律所尊重,其造成权益变动的结果获得法律之保护。意思自治原则在给付行为中表现为法律保护具备给付目的的权益变动结果。权益归属指法律(规范)保护的权益归属秩序,即具备给付目的的给付行为所达成的新的权益归属秩序是符合权益归属的,反之则违背了权益归属,因此成立给付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此,以“给付目的”作为判断“无法律上原因”的标准的实质也属权益归属说。(www.xing528.com)

(2)权益归属说符合不当得利法的规范目的。无论是在矫正欠缺法律关系的财货变动或保护财货的归属,不当得利法的规范目的均乃取除“受益人”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108]权益归属说的内涵是违反权益归属的受益须依不当得利返还以恢复原权益归属秩序,这点与不当得利法的制度目的相符。权益这一概念具有广泛性,虽不意味着不需对其进行限制,但与“权利”相比其更能灵活契合不当得利法所欲调整的利益范畴

(3)规范权益归属说乃指联系它规范对权益内涵进行限缩。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适用离不开与它规范的有机联系。规范限缩权益至少有两层意思,一是权益是法律评价的权益,结合它规范,可证明什么权益受法律保护; 二是权益归属秩序也是由它规范确定的,综合案件事实与它规范规定,可窥探应然的权益归属秩序为何。规范到底如何限制权益内涵将在下文具体说明。

笔者的观点是以权益归属说为基础,加入规范作为限制要素,创立规范权益归属说,作为贯穿各类型之“无法律上原因”之判断的基础标准。当然,这种观点并不否认应根据类型不同确立更具功能指向性的具体标准,[109]但必须承认这些具体标准的源泉都为规范权益归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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