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军都法学(第5辑)》填补《民诉法解释》

《军都法学(第5辑)》填补《民诉法解释》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行法律规范对“同一法院”受理的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不同的诉讼是否可以合并审理,在上述普通共同诉讼、反诉等制度中有所规定。在其基础之上,《民诉法解释》第221条对客观合并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进一步的明晰和规范,对基于“同一事实”的诉讼给予了法院更多的控制权。在厘清《民诉法解释》第221条与既存的客观合并制度间的关系后,还可以发现该法条同时也解决了部分之前无法律根据的诉的合并问题。

《军都法学(第5辑)》填补《民诉法解释》

现行法律规范对“同一法院”受理的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不同的诉讼是否可以合并审理,在上述普通共同诉讼、反诉等制度中有所规定。在其基础之上,《民诉法解释》第221条对客观合并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进一步的明晰和规范,对基于“同一事实”的诉讼给予了法院更多的控制权。在厘清《民诉法解释》第221条与既存的客观合并制度间的关系后,还可以发现该法条同时也解决了部分之前无法律根据的诉的合并问题。在解释修订之前,对于当事人向同一法院分别提起的诉讼标的为不同种类的诉,是否可以合并审理并无规定。修订后,在“基于同一事实”的前提条件下,对前述情况的各诉,法官也可以予以合并审理。

基于篇幅考虑,本文仅对原告为单一主体时的不同情形进行讨论,并将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也视为单一主体。多主体原告的情形可以进行类推分析。那么,原告方单一时,当事人分别提起的诉讼标的为不同种类的诉,主要有以下几种案件类型。

第一种类型为原告和被告分别提出不同种类诉讼标的的诉,如基于同一个合同关系,合同甲方请求支付价款,合同乙方主张履行不符合约定,甲方应赔偿损失。对于此类型,在反诉部分已经进行过讨论,在此不再赘述。

第二种类型为双方当事人均为单一主体时,基于同一事实,原告对被告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可以提起本质不同的诉讼请求。如离婚诉讼中对离婚关系、子女抚养关系以及财产分割关系的审理。在侵权案件中,单一的受害人可以对单一的侵权人拥有多项不同的实体请求权。如在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诉椰树集团有限公司一案中,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上诉,称本案包含侵犯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两部分,应分别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法院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的“椰汁”标识及包装、装潢,侵害被上诉人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提起诉讼,系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34]该案中,被侵权人既可以依据侵犯商标权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请求损害赔偿。有观点认为此时该两项请求权发生竞合,当事人仅能在立案时择一进行诉讼。但是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57条、第58条以及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可能并不能完全被侵犯商标权所涵盖,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二者在事实认定和责任承担上可能产生部分竞合,但是两项请求权基础并非非此即彼的关系,应允许当事人就两项请求权同时提起诉讼。

第三种类型为原告对于多位被告,基于同一事实,但由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不同的实体法请求权。如第三人担保时,借款担保中的借款合同纠纷和担保合同纠纷,债权人可以依据两份合同同时起诉债务人与担保人。又如合同履行过程中,第三人侵权时,债权人可以基于合同关系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同时基于侵权关系请求第三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以土地承包合同为例,某村十八户村民分得承包土地近2.7垧,村委会与原告协商,取土3年后复垦耕种,但镇政府将待复垦还田的取土坑作为垃圾场,且村委会3年过后并未复垦,村民起诉村委会复垦并继续履行承包合同的同时,要求镇政府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清除垃圾并承担损失。[35]

除此之外,各诉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不真正连带之债也是该类型的典型案情。产生不真正连带之债是因为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但基于同一损害事实,数个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同一给付义务。不真正连带之债的责任形式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且该类债务在诉讼中也存在很多困惑,其发生常常基于同一生活事实或者关系紧密的系列事实。不真正连带之债本身就极具争议性,其主要形成于侵权案件中。本文便以该类不真正连带之债展开讨论。杨立新教授将侵权案件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进一步分为四类:典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先付责任、补充责任和并合责任。[36]后三种责任类型因其责任人之间并不产生内部求偿权,所以其是否为不真正连带之债,学理上存在争议,笔者在此暂且不予讨论。(www.xing528.com)

典型的不真正连带之债,例如雇员在进行工作时,因工作原因遭受第三人的人身损害,则其可以基于侵权行为向第三人主张赔偿,同时可以基于雇佣关系,向雇主主张赔偿,雇主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解释出台之前,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在受害人向同一法院同时起诉第三人与雇主的情况下,认为该诉包含了两项实体法请求权,两类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不同种类的诉讼标的,因此不能根据已有规范进行合并。[37]受害人若向同一法院起诉,需择一起诉或分别起诉。但是对于该类诉讼,择一或分别起诉均存在一系列问题。受害人向其中一位被告提起诉讼后,在法院审理期间,其可否向法院以其他侵权人为被告另行起诉?又因不真正连带责任中,侵权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法官是否极可能在两个案件中都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全部损失?若两个诉讼都获得胜诉判决,该如何执行?或受害人在向被告之一提起诉讼并获得胜诉判决后,因被告无偿付能力而实际没有获得全部赔偿,其是否可以再次起诉其他侵权人?当其他侵权人对其损失已经进行填补的情况下,在先前起诉的被告有能力偿付后,其是否能够要求继续执行原先的胜诉判决?可见,不真正连带之债应该进行合并审理而非分别审理,否则就容易出现双重受偿或难以及时受偿的情形。

而在笔者所整理的一百多个案例中,未有典型的不真正连带之债的案例。但遇一案例,供读者参考,能够帮助读者进一步理解“基于同一事实”的合并审理。此案为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六名合伙人在未按照法律规定取得建筑施工资质的情况下组建合伙,共同承揽浇筑混泥业务。事发时受害人周某在三楼楼面施工,其他合伙人在楼下负责操作。过程中吊运水泥材料的吊机突然倒塌导致周某从现浇楼面摔到地面而受伤。[38]法院认定,吊机倒塌既有安装的原因亦有操作的问题,同时周某摔伤也有自身未尽注意谨慎义务的原因。因此六名合伙人在浇筑混泥(即执行合伙事务)时存在过错。受害人周某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39],可以向定作人张某请求损害赔偿。因为张某作为定作人,对没有取得相应资质的六位合伙人的选任存在过失。但对于因该过失,导致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承担的是一般侵权责任还是特殊侵权责任,学理上存在争议。笔者倾向于认为其承担的是因为自己的过错而导致损害的一般侵权责任,即定作人与其他合伙人构成共同侵权,均承担一般侵权责任。但对于其他合伙人,除承担一般侵权责任外,在学理上,周某还可依据合伙关系,或者说合伙人之间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法理基础,要求其他合伙人进行适当的损害赔偿。可以看到,此案件中,受害人周某可以根据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向不同的侵权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赔偿。依据我国诉讼标的理论,此案中诉讼标的并不相同,将之进行分别审理并不具有法理上的障碍。但是在五位合伙人提出抗辩,要求法院将承揽关系与合伙关系分开进行审理时,法院驳回了当事人的申请。对该案进行分析后发现,其并不是对承揽关系与合伙关系的合并审理,而是对一般侵权与合伙关系的合并审理。但即使法院没有对其中的法律关系进行准确定性,也并不妨碍法官因纠纷基于同一事实产生,而对其进行一并审理,从而对当事人责任作出更加合理的分配。

图1 三种类型的诉的当事人情况

我国的诉讼标的理论长期采旧实体法说,只要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不同,就为不同的诉。这是考虑到现实情况下我国当事人的法律知识较为欠缺,时常无法基于一次纠纷,在一个诉中提出全部的实体法请求权。因此采旧实体法说,若当事人有本应于第一次诉讼中提出而未提出的请求时,仍给予当事人再次提出请求的机会,以实现案件的实体公正。[40]但是较小的诉讼标的范围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缺点,如在处理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时会导致一系列问题。《民诉法解释》第221条是关于诉的客观合并的规范,但是从另一角度解读,也许其也是对我国以实体法请求权为诉讼标的的修正。如此处理,既坚持了旧实体法说,又缓和了较小的诉讼标的范围所带来的案情难辨、矛盾判决、诉讼资源浪费等问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