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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法律规定的财产归属及和离的经济补偿规定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财产,唐代法律规定祖父母、父母在世的情况下,不允许分割家产。由此可知,妻子的随嫁财产应是妻子的特有财产,“和离”后,女方可带回其仍存的陪嫁物,男方不得阻止。女子除了陪嫁财物,可有其他财产归属其名下?[54]可见“和离”时男方应根据家境情况,给予女方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这种补偿是一种象征性的,并不能保证女方接下来的生活,而且也没有法律规定强制补贴,应属自愿行为。

唐代法律规定的财产归属及和离的经济补偿规定

关于财产,唐代法律规定祖父母、父母在世的情况下,不允许分割家产。《唐律疏议》中言:“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50]但唐户令又规定“凡弃妻,……皆还其所赍见在之财,若将婢有子亦还之”,[51]《宋刑统》卷十二“卑幼私用财”条引唐开元年间户令云:“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52]白居易亦有一首《去妇词》言:“以比憔悴颜,空持旧物还。”由此可知,妻子的随嫁财产应是妻子的特有财产,“和离”后,女方可带回其仍存的陪嫁物,男方不得阻止。

女子除了陪嫁财物,可有其他财产归属其名下?在敦煌“放妻书”中,有“三年依(衣)粮,便献柔仪”,“所要活业,任意分将。奴婢驱驰,几□不勒”,“所有物色书之”等语句,可见男方可给予女方一定的财物补偿。《齖齒可书》言:“且与缘房衣物,更别造一床毡被。乞求趁却,愿更莫逢相值。”为了庆贺女方离开,公婆更另送了一床毡被。《旧唐书》卷一百三十二《李澄附元素传》载:“初,元素再娶妻王氏……及贵,溺情仆妾,遂薄之。且又无子,而前妻之子已长,无良,元素寝疾昏惑,听谮遂出之,给与非厚。妻族上诉,乃诏曰:‘……访闻不曾告报妻族,亦无明过可书,盖是中情不和,遂至于此。胁以王命,当日遣归,给送之间,又至单薄。不唯王氏受辱,实亦朝情悉惊。如此理家,合当惩责。宜停官,仍令与王氏钱物,通所奏数满五千贯。’”[53]此处所言给予丰厚,并非律法规定,而是朝廷知悉李元素娶时贫贱后贵,反而遣妻时对其待遇甚薄,致王氏受辱的情况,于情于理不合,对其加重了处罚。[54]可见“和离”时男方应根据家境情况,给予女方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这种补偿是一种象征性的,并不能保证女方接下来的生活,而且也没有法律规定强制补贴,应属自愿行为。(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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