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件敦煌“放妻书”的出土便可以印证“和离”须订立书契的推测。而且有七篇的标题为“放妻书样文(文样)”,样文(文样)自是可以广泛传抄的,可见订立“和离”书契是普遍的做法。
从“愿妻娘子相离之后”“相隔之后,更选重官双职之夫”等言,且唐朝仍是男尊女卑,可知“放妻书”应由夫书写。然张艳云认为“和离”以男子为主来决定夫妻关系是否存续,[28]笔者以为从文书由夫书写便得出如此结论,太过轻率。男方书写有当时社会理念的影响,且表示其亦同意,并不能直接认为“和离”由其主导。
但以上还不能有力证明“和离”必须制定“放妻书”。从另一点看,既有样文,“和离书”有其规范的格式,内容不可随意书写,需得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被称为“放妻书”。除此之外,还有四点印证了制作“放妻书”是“和离”的必要程序,接下来对此进行详细阐述。
1.“放妻书”具有格式
放妻书样文(S.0343V)[29]
某专甲谨立放妻手书
盖说夫妇之缘,恩深义重,论谈共被之因,结誓幽远。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年结缘,始配今生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怨家,故来相对。妻则一言十口,夫则販(反)木(目)生嫌。似猫鼠相憎,如狼犬一处。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迁本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扫娥媚,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时△年△月△日谨立手书
放妻书样文(S.6537(1V))[30]
盖以伉俪情深,夫妇语义重,幽怀合函邑(卺)之欢,欢念同牢之乐。夫妻相对,怀似鸳鸯双飞,并膝花颜,共坐两德之美。恩爱极重,二体一心。生同床枕于寝间,死同棺椁于坟下。三载结缘,则夫妻相合。三年有怨,则来傩隙。今已不和,想是前世怨家,反目生嫌,作为后代增嫉。缘业不遂,见此分离。聚会二亲,以俱一别。所有物色书之。相隔之后,更选重官双职之夫。弄影庭前,美逞琴瑟合韵之态。械(解)想(怨)舍结,更莫相谈。千万永辞,布施双喜,三年依(衣)粮,便献柔仪。伏愿娘子千秋万岁。
时△年△月△日,△乡百姓△甲放妻书一道
由这两件“放妻书”样文,我们便可看出“放妻书”内容的一般程式:首先,论述成为夫妻是宿世因缘,应当恩爱情深,表达幸福美满的希冀或追忆。其次,描述夫妻间不和产生了巨大的矛盾和恶劣的影响,已经无法相处。再次,表明聚众见证“和离”。最后,表述分开后不再相互埋怨指责,及分开之后双方生活更加幸福的美好祝愿。(www.xing528.com)
其余几篇的内容也是基本如此,在这个框架里略有改变。S.6417V和Дx.3002少了最后对双方的祝愿,S.6537(6V)、P4525、P3212和Дx.11038-3这几件则在最后增加了双方“和离”不许反悔的内容,如“故勒手书,千万永别。忽有不照验约,倚巷曲街,点眼弄眉,思寻旧事,便招解脱之罪”。[31]
敦煌出土的“放妻书”整体都是这种风格,若只是民间如此约定,难免不可思议,毕竟各村县都有自己不同的风俗,亦有不同的实情。况总共只有十二件,应来自不同的时间和地区,其范围较大,但内容的程式却惊人地相似。另外每篇“放妻书”的措辞都显得极其文雅,若是平民百姓很难会有如此文化水平,就算找人代笔,亦有一些大段语句重复,不免让人想到一种可能性:“放妻书”的格式和措辞由官方制定,民间百姓自由采用,王岩华和刘文锁认为这具有格式合同的特点,[32]笔者亦以为可取。
另外关于“放妻书”的内容,刘文锁认为,文书行文尤其是在最后的祝福中透露男子的幽怨情绪,且措辞表达有损男子尊严,推断是男方入赘所致。[33]笔者不能赞同此种说法,且不提何以看出男子的幽怨情绪,且看“放妻书”的内容格式,其应为官方制定,而唐代虽开放,但毕竟始终是男权社会,女性享有的权利有限。若由官方制订,何以会选择此种表达?退一步讲,即使“放妻书”由民间自行制订,其制订者也应是男子,且其应用广泛,何以无人反对并进行更改?笔者以为,“放妻书”真正体现了那个时代宽容自信的风气,这种健康的心态,体现了大唐盛世的风骨。
2.“放妻书”的定分止争
如果“放妻书”只是一纸文书,写明双方“和离”之事,而无其他功能,则其就会可有可无,但从敦煌“放妻书”来看,其并不是只给双方当事人看的,还具有对世效果。
如S.6537(6V)中写道:“故勒手书,千万永别……为留后凭,谨立”;P4525中言:“恐后无信,勒此文凭,略述尔由,用为验约”; P4001中写:“立此文书者。押指节为凭。押”; Дx.3002中言:“一任执此放书,将□后无凭,书纸为记”; Дx.11038-3中言:“便任将凭官断,则之(知)皂帛(白)”。从这些词句来看,“放妻书”更是夫妻分离的凭证。虽然“放妻书”看似只是夫妻双方分开的证明,但它明显具有官方的色彩,一旦有正式的“放妻书”,则表明夫妻关系已经宣告终结,夫妻双方又回到结婚前的状态。[34]一旦“和离”之后发生纠纷,不管是“和离”后夫妻双方之间的纠纷,还是第三人与夫妻间任一人的纠纷,夫妻双方均可以“放妻书”为凭证,让官府进行决断。“和离”后对方与他人产生纠纷的,他人不能再找己方寻债,若没有“放妻书”,则两人的“和离”无任何证明,是不被承认的。
3.再娶再嫁须有“放妻书”
男子可再娶自不用多说。虽然传统礼教并不允许妇女改嫁,如东汉《女诫》提出“《礼》: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唐人贾公彦为《礼记》作疏,又提出:女子嫁夫,“壹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35]但唐代社会,对妇女再嫁、改嫁其实是一种比较宽容甚至于鼓励的态度。如唐贞观二年二月曾诏令:“男年二十,女年十五已上,及妻丧达制之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婚媾,令其好合。……刺史县令以下官人,若能婚姻及时,鳏寡数少,量准户口增多以进考第。如导劝乖方,失于配偶,准户减少附殿。”[36]而唐代近300年间,公主里再嫁者有28名,其中有3人嫁了三次。[37]在前文中《太平广记》的故事里,提及妇女欲持书再嫁,十二件“放妻书”中也多有提及对双方之后再遇良人的祝福。由此可见,再嫁应是唐代比较普遍的情况。
但唐代对再嫁再娶也有严格的规定,如《唐律·户婚律》中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 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 [38]“妻妾擅自者,徒二年; 因而改嫁者,加二等”。[39]若没有经过合法的离婚程序,没有在官府变更相关情况的前提下进行再嫁再娶,官府会进行严厉的处罚。《太平广记》中《杨志坚》一文载:“颜真卿为抚州刺史,邑人有杨志坚者,嗜学而居贫,乡人未之知也。其妻以资给不充,索书求离。志坚以诗送之……其妻持书,诣州公煤,以求别适。真卿判其赎曰:‘……专学买臣之妇,厌弃良人。污辱乡闾,伤败风教,若无惩诫,孰遏浮冀?妻可答二十,任自改嫁。’……自是江表妇人,无敢弃其夫者。”在这个故事中,男方写了一首意表和离的诗,女方以其诗请求官府认可并改嫁,官府予以驳斥。可见“和离”后欲再嫁,双方需持有正式的离婚文书。
此处可见双方再嫁再娶须有有效的“放妻书”,且似乎从侧面表现了官府在婚姻方面的影响。
综合以上的分析,我们可知“和离”程序中,制作“放妻书”是必不可少且极为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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