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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放妻书原因揭秘-军都法学(第5辑)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十二篇“放妻书”中,除Дx.3002号亲情“放妻书”未曾写明“和离”缘由外,其余皆有提及,我们可从中窥得一斑。虽文书中可能存在夸大的成分,但由此可见,所指的“夫妻不相安谐”须得达到一个比较严重、紧迫的程度,双方才能“和离”。S.5578、S.6537、P4525这三件“放妻书”,虽也提及夫妻不和这一重要原因,但更涉及了家庭贫困的情况。因女方符合“三不去”的情况,故男方不得休弃。

敦煌放妻书原因揭秘-军都法学(第5辑)

十二篇“放妻书”中,除Дx.3002号亲情“放妻书”未曾写明“和离”缘由外,其余皆有提及,我们可从中窥得一斑。

(1)单纯夫妻不和。S.0343V号中言“比是怨家,故来相对。妻则一言十口,夫则販(反)木(目)生嫌。似猫鼠相憎,如狼犬一处”,[15]S.6537(1V)号中言“三年有怨,则来傩隙。今已不和,想是前世怨家,反目生嫌,作为后代增嫉”,[16]S.6417V号中言“今生自从结为婚□,不曾善面相看。猫鼠为傩,参商结怨,二心有异,反目相嫌,定互各自生情,终久难成活道”,[17]P3220号中言“何乃结为夫妻,六亲聚而成怨,九族见而含恨。酥乳之合,上(尚)恐异流,猫鼠同窠,安能见久”。[18]另P.3730V、P4001,Дx.11038-3三件,用语遣词及大意与前四件相类,便不再赘述。十一件中有七件皆是由于夫妻双方情感不和,互生嫌隙,且此种单纯的夫妻不和导致双方近如仇敌,已经严重影响到正常的家庭生活,甚至有可能危及下一代,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所以才“和离”。虽文书中可能存在夸大的成分,但由此可见,所指的“夫妻不相安谐”须得达到一个比较严重、紧迫的程度,双方才能“和离”。

(2)家庭贫困。S.5578、S.6537(6V)、P4525这三件“放妻书”,虽也提及夫妻不和这一重要原因,但更涉及了家庭贫困的情况。S.5578与S.6537(6V)基本一致,只有个别字词有出入,但无伤大雅,便只提及更为全面的S.6537(6V):“更若流连,家业破散,颠铛损脚,至见宿活不残。擎鏊筑瓮,便招困弊之苦。男饥耕种,衣结擎鏊筑瓮,便招困夫若举口,妇便生嗔。”[19]P4525中言:“家资须却少多,家活渐渐存活不得。”[20]可见家庭贫困导致夫妻不和,也是“和离”的原因之一。(www.xing528.com)

(3)不敬长辈。P3212号中言:“今则夫妇无良,便作互逆之意。不敬翁嫁(家),不敬夫主,不事六亲眷属。污辱臬门,连累兄弟父母。”[21]从中可见,离婚原因是互不敬对方父母,又不好好侍奉六亲眷属,招致兄弟父母之间都产生了嫌隙,家族内部不和。在古代宗法制的家族中,这种不睦给双方带来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双方无法再继续生活下去,便要求和离。

但《唐律疏议》卷第十四户婚中有“七出者,依令:一无子,二淫泆,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既妻已有不事姑舅的情形,为何不以不需妻子同意的“七出”出之,而要以需要妻子同意的“和离”离之?笔者猜测原因可能有三:一是女方的不事姑舅情节轻微,未达可“七出”的程度,男方亦有理亏之处; 二是虽家族已不睦,但毕竟旧有情分,不忍出之使女方及其家族没有脸面; 三是虽合“七出”,然《唐律疏议》中又言:“‘虽犯七出,有三不去’,三不去者,谓:一,经持舅姑之丧; 二,娶时贱后贵; 三,有所受无所归。”因女方符合“三不去”的情况,故男方不得休弃。所以最终两方合意而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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