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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法的角度谈健康权实现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公民健康权的维护,不仅是国家公权力的责任,也是社会权的义务。以下以艾滋病防治法为例具体阐述健康权的实现。健康权是一项人的基本权利,健康权具有自由权和社会权的混合权性质。从全社会参与视角研究和处理健康权领域相关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方法,而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往往多从政府行政监督和民事侵权角度来规范卫生健康事务。

艾滋病防治法的角度谈健康权实现

在丰富且纷繁的健康利益诉求面前,政府的资源、能力与信息有时显得“捉襟见肘”,在大健康背景下,一些社会健康领域,如母婴围产期护理、老龄人口的社区医疗照护、临终关怀精神病人的社区康复,政府权力甚至鞭长莫及,留下了一些健康投入、管理和运行上的“空缺”,而社会组织则可以发挥补强功能,协助政府承担公民的生老病死的健康义务。此外,政府的过度干预,也可能导致官僚主义和腐败等问题而给国家带来危机。在历史上,可以看到迫使政府在法律上作出让步的通常不是社会成员个人,而是社会组织、社会集团或阶级。[6]“普通公民联合起来,也可能建立非常富裕、非常有影响力、非常强大的社团。”[7]个人主义国家主义浪潮中,个人、国家以及介于两种实体之间的各种群体是分不开的。纵观健康权的历史,人们的健康权利意识是社会生长而非逻辑建构,健康权的获得一直是社会运动推进立法,在全球卫生法上,全球抗击艾滋病社会运动便是一个最好的注脚。对公民健康权的维护,不仅是国家公权力的责任,也是社会权的义务。健康权既具有自由权的成分,又具有社会权的成分,在维护健康的活动中,国家、社会和个人互相渗透,人们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依赖,是一种“社会团结连带”的社会法法律关系,对于健康权的维护,必须构建一种新的治理结构,在这种治理结构中,国家公权力、社会权力、个人意志被组合进一个层级秩序明确、功能分化清晰的系统中,是一种国家干预、社会共治及个人意思自治的新型的合作治理,这也正与社会法的调整手段相吻合。实际上,关于健康权的社会法法治化体现在诸多医疗卫生法律中,如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2条规定: “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这种公共卫生法领域的群防群治原则及医事法领域的医师救死扶伤义务、医患和谐的价值追求、药事法领域的基本药物保障及医疗保障法领域的社会共同体关系建构等都闪烁着社会法学的智慧。而医疗卫生领域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立法本意也是更加突出社会生活的“公共性”和社会成员彼此之间的连带关系。中国卫生法所释放的这种公正和友爱价值观无不渗透着强烈的社会团结连带思想,而这又与医学人文精神中的“医乃仁术”“大爱无疆”“救死扶伤”等的价值追求殊途同归。以下以艾滋病防治法为例具体阐述健康权的实现。

健康权是一项人的基本权利,健康权具有自由权和社会权的混合权性质。从全社会参与视角研究和处理健康权领域相关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方法,而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往往多从政府行政监督和民事侵权角度来规范卫生健康事务。而从社会动员视角探索健康权问题,无论学界还是实务界还关注不多。艾滋病(Acquired Immune Deficiency Syndrome,AIDS),即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是由艾滋病病毒引起的,艾滋病病毒又称为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HIV)。自从1981年在美国同性恋人群中首次被证实以来,在很短暂的几年里,艾滋病覆盖到了整个世界,截止到目前,艾滋病造成3500多万人死亡。2017年,全球有3690万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全球有94万人死于艾滋病病毒相关病症。[8]艾滋病成为人类历史上最具灾难性的疾病。艾滋病是21世纪人类的瘟疫,是全球中突出、引人担忧的健康威胁之一。在人类共同面对艾滋病这一灾难时,全社会乃至全球团结的抗击艾滋病运动对艾滋病人群健康权的推进是卫生法发展史上的最为成功经验。

(一)全球动员:国际社会的考察[9]

艾滋病是社会介质性疾病,因对性工作者、吸毒者和男同性恋、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群体(LGBT)的歧视,导致公众的认知受到了影响。在世界范围内,最初对艾滋病的回应是否认、忽视和沉默,面对绝望和社会排斥,艾滋病群体首先勇敢地站了起来为他们的生命而斗争。最初,由于被迫隔离,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艾滋病病人以及他们的爱人组成了草根网络、建立了支持系统以照顾生病的人,并发起运动来争取科研、平等权利和公平治疗。在美国,一些抗击艾兹病倡导团体,例如,“行动起来”(ACTUP)和“兰巴达法律辩护基金”(Lambda Legal Defense Fund)充分利用其成员以及支持者的专长,这些抗击艾兹病倡导者做了很多工作,并赢得了社会尊重和自己的地位。抗击艾兹病倡导者从仅仅观察政府决策,发展到强烈影响和推动研究议程。抗击艾兹病宣传活动从本地和国家层面转移到了区域和全球动员。“全球艾滋病患者网络”(GNP+)用区域和国家网络将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联合起来进行国际化的抗击艾兹病。其他全球和区域网络,像妇女艾滋病患者的国际群体,通过抗击艾滋病宣传改善了其生活。男同性恋者和艾滋病全球论坛倡导健康和人权,而由健康专家组成的“国际艾滋病协会”(International AIDS Society)则提倡科学研究。

艾滋病运动促成了国际社会对艾滋病的关注,千禧年的发展目标(“抗击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疟疾和其他疾病”)把艾滋病推到了发展的最前沿。更具革新的是,政治领导人开始将艾滋病视为是人类安全和国际和平的威胁。2000年1月,联合国安理会认为非洲艾滋病是一大安全威胁——这是安理会第一次依据《联合国宪章》处理健康问题。基于安理会的决议,联合国大会在2001年6月举行了一个关于艾滋病的特别会议——第一个致力于健康问题的联合国高层峰会。在社会运动的推动下,这次会议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转折点。这次特别会议虽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它对艾滋病预防的宣言承诺,成了政治意志的新象征。2002年,“抗击艾滋病、结核和疟疾的全球基金”(Global Fund to Fight AIDS,Tuberculosis and Malaria,the Global Fund)开始运营,它永远改变了制度的格局。1996年创建的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UNAIDS)动员政治意愿、资金资源和技术资源,团结利益相关者,发展战略和证据,并支持国家领导权,它同时发布年度流行病状态报告和对所需与可用资金进行评估。在艾滋病治理创新的早期例子中,UNAIDS是第一个在董事会拥有非政府组织代表的联合国代理机构。2003年,美国总统乔治·布什(George W.Bush)创建了“总统防治艾滋病紧急救援计划”(PERPFAR)。它将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抗击单一疾病的双边项目。在最初的五年拨出了188亿美元。在上述全球基金成为一个主要的国际资金提供者的同时,较小的多边合作组织,例如国际药品采购机制(UNITAID)也成立了。巴西、智利、法国、挪威和英国在2006年成立了UNITAID,用以降低价格和增加针对艾滋病、结核和疟疾的药品供应和诊断。UNITAID是第一个全球健康机构,它主要通过一个所谓的创新融资机制提供资金让参与国对所有出境航班进行征税,税收的额度由参与国确定。UNITAID大约有65%~70%的资金来自于航空税,到2012年,UNITAID的29个成员中的10个实施了该规定,剩下的预算来自成员的贡献。到目前为止,大多数来自于法国。在最初的五年里,UNITAID筹集了20亿美元。2002年,世界卫生组织在UNITAID内部承担了艾滋病病毒治疗的主要任务。(www.xing528.com)

联合国在最高政治层面持续对艾滋病表现出关注。在2001年特别会议后,联合国大会于2006年和2011年分别又举行了高层会议。在每次会议上都会宣布政治宣言,重新确认过去的义务并作出新的承诺。2011年的宣言承诺“到2015年有1500万人接受抗逆转录病毒治疗”并强调了艾滋病的预防。安理会采用了2011年的一项决定,呼吁各个国家加强其在维和任务中的预防工作,继续将艾滋病视为一种安全威胁。2010年,联合国发起成立了全球艾滋病病毒和法律委员会(GCHL)。该委员会由代表各个地区的领袖组成,包括前国家元首和法律、人权和艾滋病专家。2012年7月发布的委员会报告中认为,惩罚性法律阻碍了应对艾滋病病毒的工作,浪费了资源,并破坏了人权。该报告敦促各国政府将法律建立在公共健康和人权的基础上,包括禁止歧视和废除将风险行为入罪的法律(如同性关系、性工作和注射吸毒)。该报告要求国家运用法律来结束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抵制因国际压力而优先考虑贸易而非健康的行为。该报告还强调了2011年艾滋病病毒和艾滋病的政治宣言,通过联合国成员的承诺,对艾滋病治疗产生不利影响的国家法律进行审查,创建促进有效政策的法律环境和社会环境。在全球团结抗击艾滋病的浪潮中,艾滋病的侵袭开始放缓,甚至开始逆转。如果没有强大机构的出现,停止艾滋病导致的死亡蔓延就是不可能的。毋庸置疑,抗艾滋病运动已取得极大的成功,它同时又为全球健康带来了益处。抗艾滋病提倡者把全球健康纳入国际日程之中;如果没有抗艾滋病运动,就不可能有对具有历史意义的政治参与及不同的利益相关者的合作关系、国家所有权以及公平获得技术等重要性问题的探索,艾滋病的制度改革为全球健康治理提供了更为广泛的经验。处理其他的健康问题,从癌症、肥胖到酒精和烟草,都从应对艾滋病的行动中获得了经验。

(二)我国艾滋病防治法的成功经验

我国1985年在北京协和医院发现第一例美籍艾滋病病人,国人十分恐慌,并认为这是“外国人的病”,因此,防治时主要是将艾滋病拒于国门之外,如法律规定要求来华外国人提供健康证明,对外国留学生进行艾滋病抗体检测,等等。1989年,我国云南地区在吸毒人员当中检测出了146例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引发社会恐艾情绪蔓延。[10]1995年,我国艾滋病病人数量激增。截至2018年9月底,全国报告存活感染者85万例,死亡26.2万例。估计每年新发感染者8万例左右,全人群感染率约为9.0/万。[11]全国艾滋病疫情整体保持低流行态势,男性同性性行为传播比例上升明显,且艾滋病呈现出年轻化的趋势。艾滋病易感人群指具有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危险行为,容易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人群包括同性恋群体、静脉吸毒者、性工作者。然而近年来,艾滋病的蔓延从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扩散,艾滋病问题变得日益复杂化。面对艾滋病的低流行,我国高度重视对艾滋病的防治。艾滋病防治法是指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艾滋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调整和规范在艾滋病防控过程中各个机构、组织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艾滋病法立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保护公民健康权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科学原则、符合疾病控制理论及全社会参与原则。艾滋病防治法的全社会参与原则要求通过立法营造一个有利于控制艾滋病的社会环境,使所有人,其中包括那些因非主流社会价值的行为或生存方式而遭受社会歧视与道德谴责的人们感染或遭遇艾滋病病毒威胁的可能性降到最低。2006年3月开始实施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2条规定了,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该规定充分体现了艾滋病防治法的全社会参与的原则。截至目前,我国艾滋病相关的各类规范性文件达400余部,同时,我国对艾滋病群体实行了特殊保护措施。2003年国家对于艾滋病的救助从原来的“三免一关怀”增补为“四免一关怀”政策,为艾滋病人群提供了一定的医疗救助。总体上看,我国卫生立法相对粗犷,但是关于艾滋病防治的立法相对密集,且与国际接轨,反映了全社会对艾滋病防治的高度重视。这是我国卫生法领域的典范,为其他部门卫生法立法提供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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