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卫生法的概念
在中国的社会与文化语境中,卫生与健康原本具有明显区别,在现代汉语里,卫生指清洁、干净之意;健康则是指没有疾病的状态。牛津大词典中,“Health Law”中的“Health”只有“健康”之意,因此,译为“健康法”似乎更为准确。但“Health Law”传入中国之时便被翻译成“卫生法”,在我国医疗卫生及政策法律领域,“卫生”即“健康”,两个词语表达意思相同,基于语言习惯,我们继续沿用传统表达,在中国,卫生法即健康法。
在卫生法学语境下,卫生是指为维护和保障人体健康而进行的一切个人和社会活动的总和。卫生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卫生是指有关人体卫生健康的一切社会活动,如环境卫生、医疗卫生、劳动卫生、食品卫生等。[1]狭义的卫生指医疗卫生活动,包括公共卫生、医疗保健和医疗保障、药品保障等医疗卫生活动。
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旨在调整在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卫生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卫生法指医疗卫生法。卫生法调整在人体生命健康相关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主要包括调整生命健康权益保障关系、国际国内对公共卫生管理中形成的法律关系、医疗行为法律关系、医疗新技术应用与发展所形成的新型关系及医药卫生和资源配置关系等。
(二)卫生法的属性与特征
1.卫生法与社会法的属性关联
卫生法以“健康权”为权利基础。从健康权的发展历史来看,健康权即有自由权成分,也有社会权成分。健康权不仅仅是公民的民事权利,也是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公法权利。健康权兼具私法权利与公法权利的这一混合性质,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并在2000年国际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所给出的健康权定义中有所体现。从卫生法的演进过程看,卫生法是社会生长而非逻辑建构的法律,以健康权为中心的人文关怀是卫生法的社会属性的本质反应。从卫生法的发展历程看,卫生法呈现出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的趋势,其法律调整方法兼具公力和私力色彩。而社会法是公法与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是公法与私法之外带有公私法属性的法律,调整维护自然人基本权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社会法的主要理论基础之一为“社会团结连带”理论。所谓社会团结连带,指的是一种社会关系,即社会中人们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的关系。社会团结连带理论对医疗卫生法律制度产生直接的影响,为其奠定了理论基础。如中国卫生法突出了社会生活的“公共性”和社会成员彼此之间的连带关系。如公共卫生法上的群防群治、医事法上的医生紧急救助义务,医疗保险的全覆盖等制度。从卫生法立法发展状况及该领域现存的社会危机可以看出,卫生法是为应对现实的社会危机而实现其内容扩张和功能勃兴的新兴法,与社会法的理论基础、价值追求和调整方法高度契合。
2.卫生法具有科学性和技术规范性特征
卫生法是法学与医药学的交叉学科。卫生法是依据医学、生物学、卫生学、药物学等自然科学的基本原理和研究成果而制定。卫生法囊括了大量的医疗卫生技术规范。是法律规范与技术规范的融合,是卫生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显著特征。医乃仁术,医生守密原则、救死扶伤等许多医学伦理规范上升成为卫生法的法律规范,彰显了卫生法的伦理道德性。
(三)卫生法的价值
卫生法的本质是以生命健康、社会卫生公益为法益的法律。卫生法的根本宗旨是对人类健康权的维护。每个公民都依法享有改善卫生条件,获得基本医疗保健和保障的权利,以增进身体健康,延年益寿,提高生命质量。保护人体健康,使人人享有医疗卫生保健是社会的基本责任,也是一切卫生工作和卫生立法的最终目的。卫生法以追求人的生命健康为最大利益,此乃卫生法所要达到的最大法益。卫生法的价值在于使卫生服务更加公平和公正。在此背景下,公平是指卫生资源和服务分配与卫生需求相适应,对人类健康权的保护,就是建立一个有效的、综合的根据需要作出反应的卫生法律制度,保证公平对待每一个社会成员,不因贫富贵贱而区别对待,赋予其医疗卫生平等权。
(四)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卫生法的立法精神、指导思想和依据的基本准则。卫生法的基本原则,能够反映卫生法的基本理念、解释卫生法的本质特征,具有高度的抽象性、权威性和稳定性。根据卫生法的本质特点、价值目标及功能,卫生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保护人的健康的原则、符合医学规律原则、公平原则、全社会参与原则。
1.保护人的健康的原则
健康权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保护人的健康是卫生法存在的基础。保护人的健康的原则要求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要以保护人的健康为宗旨。卫生立法和执法,应以保护人的生命健康为宗旨,科学立法,严厉打击危害人的健康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各类司法机关在审理涉及生命健康损害的案件时,应以保护人的健康为原则,严格适用卫生法律规范,依法追究各类侵害公民健康权的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2.符合医学规律的原则
卫生法是法学与医学的交叉学科,是保障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法律工具。将好的成熟的医学行为固定在法律文本中,使之上升为法律规范,即尊重了医学的特点,又体现了法律的优先选择。如“大医治未病”,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本是医学行为规范,已上升为卫生法的基本准则,我国现行法中许多关于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国境卫生检验等的法律规范,均体现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好的医学技术+好的法律技术=好的卫生法”,卫生法应遵循医学规律,好的卫生法与好的医学殊途同归,其最终的目标都是为维护人的健康和健康权。(www.xing528.com)
3.公平原则
健康权的获得,不是指获得健康的状态,而是指获得保证健康的决定因素。毋庸置疑的是,医疗资源的可及性决定了人的生命质量和健康水平。在我国,客观上存在着医疗卫生发展不平衡的现象,比如南方和北方、东部和西部、城市和乡村,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内部构造上,同样存在着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现象。依据卫生法上的公平原则,我国卫生法立法着重需要解决的是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以获得保证健康的决定因素,确保人人达到尽可能高的健康水平。
4.全社会参与原则
全社会参与原则是卫生法调整卫生关系的基本准则。全社会参与原则作为卫生法基本原则的基础,源于卫生活动中卫生关系的特殊性,在卫生关系中,信赖是卫生关系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合作是卫生关系存在的基本形式。卫生关系是一种社会团结连带关系。为维护生命健康,抗击疾病及不健康因素,需要国家、政府、社会、医疗机构甚至患者的共同参与和合作,有关个体健康、群体健康和社会健康,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卫生法的实施,有赖于全社会的广泛参与。这一原则也体现了医疗卫生工作的社会性。
(五)我国卫生法的历史演进
我国的卫生法是中国社会发展的产物,卫生法在中国古已有之,在西周时期就建立了中国最早的医事管理制度。一直以来,中国的卫生法都在回应中国社会的变迁,与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相辅相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的卫生法治进程首先经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恢复卫生立法到“文革”时期的立法停滞,再到改革开放后的卫生立法迅速发展的过程。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以维护人民健康为宗旨的卫生立法进入了一个迅速发展的历史时期,在此阶段,中国的医疗卫生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20世纪80年代,中国卫生法律框架基本得以确立,其中着重加强了公共卫生领域的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198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
1997年我国正式提出依法治国方略,标志着中国的医疗卫生事业正式走向法治化的轨道。20世纪90年代,中国卫生法治以强化医疗服务法律建设为突出特征,其中尤其加强了卫生行政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医疗卫生改革工作全面推进,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了“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的总目标,为顺利实现新医改目标,保障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此阶段中国卫生立法大幅增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2003年中国经历了“非典”疫情,总结SARS防控经验和教训,国务院出台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伴随社会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医疗保障制度正在从公费医疗过渡到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为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立法对新兴医疗保障进行了回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对社会医疗保险进行了专章规定。此阶段卫生法立法激增,出台了大量的卫生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改革开放带来了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中国社会的转型,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社会转型的阵痛在一定程度上波及医患关系,此阶段医患矛盾加剧、社会上医疗纠纷案件数量攀升,由医疗纠纷衍生的“医闹”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和谐,此阶段中国的医疗卫生立法对医患矛盾和医疗纠纷进行了积极应对,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专章规定(2010)。
近年来,根据依法治国的精神,我国卫生法治的发展进入了快车道。2016年《“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明确强调了提高社会福祉——包括平等、正义和健康的原则,而利用法律来提高中国人民的健康和福祉已经成为国家和全社会的共识。为实现建设健康中国的宏伟目标,中国的卫生法治体系的建设正在努力从模式化向中国特色化转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卫生法立法正在从粗放化向细目化发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15~23条对医疗广告的规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为顺应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大量旧法得以修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订)。
截止到目前,我国现行卫生相关的专门性法律15部,卫生行政法规50余部,地方性专门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百余部。这些相关卫生法调整的内容涉及医疗、医药、医保、公共卫生等医疗卫生的各个领域。
(六)我国卫生法的渊源
我国卫生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卫生部门规章、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卫生规章、卫生国际公约。
表5.1 我国现行卫生法法律、主要卫生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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