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是现代慈善事业的核心,其规范运作事关慈善事业的良好运行,特别是在设立环节放松限制的情况下,慈善组织的管理运作有必要接受外部的严格监管。结合我国《慈善法》第十章以及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我国已基本建立起的包括行政监督、行业监督、社会监督在内的监督管理体系。
第一,行政监督。《慈善法》的颁布和实施改变了对慈善组织实施的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双重管理体制,民政部门成为最重要的行政监督部门,其对慈善组织的监督贯穿了设立、运营和退出的全过程。具体而言,民政部门是指国务院民政部、省级人民政府所设的民政厅(局)、市级人民政府与县级人民政府所设的民政局。民政部设有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司,负责全国慈善事业的政策制定与业务监督;同时,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全国性慈善组织的登记;省级以下民政部门依此设置。此外,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海关等根据法定职责分别参与监督管理。
第二,行业监督。行业监督主要是指行业协会、行业联合会、公益机构等保护组织等对其成员或被保护组织实施的自律监督和约束。《慈善法》第19条、第96条的规定比较全面地反映了我国慈善行业组织的职责,即慈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同时应当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在国际上,高度重视行业自律是普遍经验,美国的慈善协会、法国的慈善宪章委员会、英国不同慈善领域行业组织等对其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www.xing528.com)
第三,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是指媒体、公众等对慈善组织的监督。根据《慈善法》第97条的规定,社会监督的方式有投诉、举报违法行为、媒体报道违法行为等。此外,要求慈善组织向公众公开信息也是一种社会监督方式,并且是最为有效的社会监督方式。关于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义务,我国《慈善法》第69条第3款规定,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人民政府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当然除了在法律规定的信息平台公开慈善信息外,慈善组织也可以在自己的官方网站或其他网络平台公开慈善信息。慈善组织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章程、内部治理机构的成员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举行公募的慈善组织还应在捐赠前、捐赠中和捐赠后公开募捐信息和项目实施信息。公开募捐周期和项目实施周期超过6个月的,至少每3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和实施情况。一定程度上,社会监督能够促进慈善组织行为透明化,引导慈善组织自律。
第四,利益相关者的监督。利益相关者的监督是指与慈善组织有直接法律关系或主要利益关系的慈善活动的主体,出于对慈善目的的关心而对慈善组织的运作进行监督。这里的利益相关者包括:①慈善组织的管理者与职工;②慈善组织的捐赠者,包括慈善组织的初始捐赠者(设立者)和慈善组织设立后对慈善组织捐赠的一般捐赠者;③慈善组织的志愿者;④慈善组织的受益者。不过,因利益关系者并非立场中立者,法律应在利益相关者的权利行使与慈善组织的独立运作之间加以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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