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是慈善事业发展的载体和具体实施者,是现代慈善活动中最重要的主体。对于什么是慈善组织,各国在相关法律中的规定不尽相同。根据2006年《英国慈善法》第1条的规定,慈善组织是指仅为慈善目的而设立,并且属于英国高等法院司法管辖范围之内的组织,2011年《英国慈善法》延续了这一定义。[22]在美国,慈善组织的界定和税法密切相关,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条的规定,慈善组织可以界定为专为宗教、慈善、科学、公共安全实验、文学或教育等目的设立,其任何净收益都不得使股东或者个人受惠,所从事活动不得是政治宣传、试图影响立法(符合规定情况除外)或者参与、插手代表任何政治候选人的竞选活动的组织,可分为私有基金会和公共慈善组织两大类。[23]在日本,法律上并没有慈善组织这一概念,与之最相近的概念是公益法人和认定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暂认定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以及学校法人、社会福利法人、更生保护法人、其他公益法人。[24]公益法人与公益认定制紧密相关,根据《日本公益社团法人及公益财团法人认定法》第4条的规定,从事公益目的事业的一般社团法人或一般财团法人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认定为公益社团法人和公益财团法人。[25]
在我国《慈善法》颁布实施前,地方性法规中已有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如《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2条的规定,慈善组织是指依法登记成立,以慈善为唯一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慈善法》从国家立法层面对慈善组织的定义进行了统一,根据第8条的规定,慈善组织是指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www.xing528.com)
一般认为,和慈善法的性质相一致,慈善组织具有以下主要特征:公益性、非营利性、财产独立性和公共性、自治性、民间性或非政府性、非政治性等。[26]作为慈善法的重要调整主体和慈善活动的开展主体,慈善组织的上述特征本质上也正是慈善法非私法性、非公法性、非营利性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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