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社会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行政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对这类争议申请行政复议。根据国务院2007年5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0年3月16日颁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等法规规章,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点:
(一)行政复议主体
1.申请人
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申请人。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名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并提交全体行政复议申请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全体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参加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的应当提交《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书》,该申请书应当列明其参加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并且应当对其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负举证责任。行政复议机构通知或者同意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制作《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送达第三人,并注明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日期。申请人、第三人可以通过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1名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3.被申请人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13、14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被申请人。作出复议决定的是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的期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二)行政复议范围
第一,根据《社会保险法》第63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用征收机构可以向用人单位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可以实施罚款、责令补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行为。用人单位可就此类行政行为提起复议。
第二,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把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障权益的行政活动提起复议。
第三,已复议、已诉讼事项不接受复议。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8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同一事项向其他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且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行政相对人不能申请复议。
(三)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www.xing528.com)
2.申请形式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对采取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充提交证明其身份以及确认申请书真实性的相关书面材料。
(四)行政复议受理
1.受理期限与处理
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①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的条件的,依法予以受理,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和《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②对符合行政复议范围,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③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该决定书中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④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将有关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
2.受理监督
申请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并且制作《责令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必要时,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也可以直接受理。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查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另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期间,又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应当予以受理。
(五)行政复议审查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职权调查主义,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另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33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①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对于案件事实的陈述有争议的;②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之间相互矛盾的;③第三人提出新的证据材料,足以推翻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的;④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情形。另外,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六)行政复议决定
1.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过复议机关批准可延长至90日。
2.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可以有以下几种:①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③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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