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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法学界的就业权利研究现状及未来研究方向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中国劳动法学界对就业权利的研究偏重于价值分析,尚未从规范分析角度进行系统和深入的研究。就业权利是指在就业市场上的劳动者自主择业、平等就业和获得公共就业服务的权利,即包括工作自由权、平等就业权和就业服务权,其性质分别属于自由权、平等权和社会权。

中国劳动法学界的就业权利研究现状及未来研究方向

(一)劳动就业权利概述

劳动就业权利(以下简称“就业权利”),是指在就业市场上的劳动者自主择业、平等就业和获得公共就业服务的权利,包括工作自由权、就业平等权和就业服务权(包括就业训练权、就业援助权、就业安置权和失业保险权),其性质分别属于自由权、平等权和受益权。就业权利是劳动权最基本的方面,从逻辑结构上来看,就业权是劳动关系中劳动权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劳动就业权,其他后续的劳动权利就无从谈起。因此,就业权利是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生存权利,是公民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

目前,中国劳动法学界对就业权利的研究偏重于价值分析,尚未从规范分析角度进行系统和深入的研究。劳动法教科书中一般会有关于就业促进的一章,但内容比较简略,从权利角度展开论述的更少,但其中王全兴教授所著的《劳动法》 [46]一书将劳动权分为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劳动权利和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劳动权利,后者即为本书研究的就业权利。林嘉教授等2005年出版的《劳动就业法律问题研究》 [47]一书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论述劳动就业法律问题的学术专著,其中专章研究了劳动就业权利,但研究偏重于价值层面,缺乏细致的规范分析。常凯2004年出版的专著《劳权论——当代中国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研究》 [48]、李炳安副教授2006年出版的专著《劳动权论》 [49]对就业权均有论述,但就业权并非其劳动权体系中的重点,相关内容比较简略。李运华副教授2009年出版的《就业权研究》 [50]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论述就业权的学术专著,该书中有一些规范分析的内容,如就业权的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法律责任、救济机制等,但尚不够细致,全书总体上仍偏重于价值层面的分析。王天玉博士2011年出版的著作《工作权研究》 [51]中将工作权置于从就业到职业劳动的全过程中进行考量,将其细化为就业阶段的就业权和职业劳动阶段的职业安定权并进一步予以类型化,还研究了工作权的主体、保障和救济,但仍存在规范分析不足的问题。总体上来说,我国目前对就业权利还缺乏更细致的规范分析,对就业权利在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的保护均没有进行专门研究,未来有必要结合《就业促进法》进行深入细致的规范分析。

(二)就业权利的性质

就业权利的性质十分复杂,其中不同的内容具有不同的性质。就业权利是指在就业市场上的劳动者自主择业、平等就业和获得公共就业服务的权利,即包括工作自由权、平等就业权和就业服务权,其性质分别属于自由权、平等权和社会权。社会权,又称受益权、积极权利或社会基本权利,是一种请求国家积极作为的权利而非消极的防御权,一般不具有可诉性而难以被法院执行。[52]

1.工作自由权

工作自由权是指公民依据自己意愿选择职业的权利,其性质属于自由权。

自由权就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思维和行动,而不受外来约束、控制和妨碍的权利。

2.平等就业权

平等就业权是指公民平等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其性质属于平等权。

平等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意指公民同等地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平等权有以下含义:①所有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②所有公民都平等的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③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所有公民的保护或者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对之最为经典性的表述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就业服务权

就业服务权是公民向国家请求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服务的权利,其性质属于社会权。(www.xing528.com)

我国台湾地区有许多学者认为,有一种积极权利可称之为受益权。受益权又可分为消极的受益权和积极的受益权。刘庆瑞认为: “受益权系人民站在积极的地位,为自己之利益,而向国家要求一定行为之权利。以前,各国宪法多注重于保护人民的自由权,关于受益权,甚少规定。其有规定者,亦仅以保护自由权之受益权为限,例如司法上的受益权。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各国宪法渐趋向于经济上的平等主义,对经济上的弱者,采取种种保护办法。于是教育上的受益权和经济上的受益权,遂规定于宪法之中……受益权可分为司法上的受益权,行政上的受益权和教育上的受益权等。”林纪东认为: “受益权,谓人民为其一己之利益,请求国家为某种行为之权利。”他将受益权分为消极性之受益权和积极性之受益权。救济权即为消极性之受益权。“积极性之受益权,亦有多种,如生存权、工作权、受教育权等。”[53]这里的受益权就是社会权,显然工作权属于社会权。

(三)就业权利的内容

就业权利是指在就业市场上的劳动者自主择业、平等就业和获得公共就业服务的权利,即就业权利的内容包括职业自由权、平等就业权和就业服务权。[54]

1.工作自由权

工作自由权,又称职业自由权、工作自由、营业自由、择业自由、选择职业的自由、自主择业权等,是指公民依据自己意愿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是否从事职业、从事何种职业、何时何地从事职业等方面的选择权,这是近现代国家普遍承认的一项基本人权。在宪法上,该项权利的性质属于自由权,是公民个人意志和行动自由的结果,是“国家所不能侵犯与必须禁止侵犯的基本权利”[55],工作自由权可分为两个层面:其一,普遍意义上的工作自由权,这是每一个公民都享有的选择从事任何一种合法职业的自由;其二,劳动者在形成劳动关系过程中的自主择业权,这可以归入合同自由权之内。

2.平等就业权

平等就业权,又称就业平等权,是指平等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就业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公民宪法上平等权在劳动就业领域的延伸和具体化。维护就业平等权,就必须反对就业歧视。出于形式平等的要求,劳动者不分性别、年龄、出身、种族、民族、宗教信仰等,应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出于实质平等的要求,平等就业并不否定和排除法律对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和少数民族人员等弱势群体所规定的特殊保护制度措施。

3.就业服务权

就业服务包括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就业援助、就业安置、失业保险等内容。[56]王全兴教授指出就业权的内容包括公共就业保障权,即接受为获得就业机会所必要的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和失业保险等公共保障的权利,劳动力供求信息供给、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可以疏通劳动者获得就业机会的渠道,由于公共就业保障具有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应当赋予劳动者免费或低费接受就业服务的权利。[57]我国台湾地区有学者明确提出,对未就业者而言,工作权(学理上称劳动权)包括接受职业训练之权、接受就业服务之权、接受就业辅导之权和接受失业救济之权。[58]就业服务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由公民宪法上的劳动权和相应的国家义务引申出来的权利。

就业服务权包括就业援助权,这一权利是指就业困难人员所享有的、经由国家积极作为获得就业岗位的权利。该权利的实现和保障,依赖于国家公共权力的介入。这一权利是从狭义劳动权(职业获得权)所派生的权利。由于就业困难人员因为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国家如果不承担积极作为的义务援助其就业,就会引起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国家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59]甚至包括对“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就业安置。[60]

就业服务权也包括失业保险权,这一权利也可被视为是狭义劳动权(职业获得权)所派生的权利,国家如果不能为每个人提供一个就业机会,就应当保证每个人在失业的时候能够获得充分的经济保障,由此与社会保障权显然有紧密的联系。现在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已建立了包括失业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失业保险权在内的社会保障权也已成为一项基本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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