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增毅指出: “在坚持本土资源的同时,立法机关对社会法的定义并非无懈可击。该定义仅仅指明了社会法的范围,社会法的价值目标和核心范畴并不清晰。”[95]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对社会法的认识并不一定成为我国社会法学界对社会法研究认识的唯一依据,但可作为其研究认识的重要参考。
前文“社会法概念外延暨定位学说”提及,我国社会法学界曾经的通说对社会法概念外延暨定位的认识仅包括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目前的通说对社会法概念外延暨定位的认识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社会福利法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法,它们同我国最高立法机关目前社会领域立法的工作任务范围都不吻合或者不十分吻合。我们对社会法概念外延暨定位的认识为:可与社会领域法对应存在,同我国最高立法机关目前社会领域立法的工作任务范围基本吻合,但因主张具体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社会组织法与慈善法、卫生法、教育法、特殊群体保护法等,人们就此还具有一定争议。卫生法、教育法立法工作是归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还是社会法室,在内部有不同意见:有的观点认为这些都主要属于社会福利法,立法工作应归口社会法室;有的观点则认为卫生法、教育法的立法内容也并非都属于社会福利法,还包括其他的内容,如涉及营利性私立医院、私立学校的管理等。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另设立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其中社会建设委员会负责研究、拟订、审议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事务、群团组织、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有关议案、法律草案,开展有关调查研究,开展有关执法检查等。全国人大设立社会建设委员会后,参与本教材编写的几位学者讨论过是否以该委员会的职责范围界定社会法的概念外延,有学者认为,不宜将卫生法、教育法纳入社会法范围,因为全国人大设立的社会建设委员会的职责范围不包括卫生、教育,这两项归属于教科文卫委员会的职责范围。经过研讨,本教材倾向性的意见认为:
首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立法工作具体归哪个室负责,全国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包含什么等问题,只是国家机关内部工作职责分工问题,不涉及学术研究的科学性,我们也没有必要一定以这些机构过去、目前及未来归口负责的立法等工作范围作为学术研究上界定社会法概念外延暨定位的唯一或主要依据。在这一点上,滕炜主任与我们的认识倒是有某种程度的契合性。他在《学习“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 推动社会法立法向前发展》一文中指出:社会的概念是近几年才提出来的,法理研究上才刚刚开始。社会法的概念不能局限于满足工作现实需要的考虑。由于立法机构成立的时间不长,立法也主要是在大家有共识的范围之内进行,但法理上还是要不断发展。[96]我们将社会法概念外延暨定位界定为具体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社会组织法与慈善法、卫生法、教育法、特殊群体保护法等,实际还略大于目前归口社会法室负责的立法工作范围,与社会领域法对应存在,是一种应然而不是实然界定。藉此,社会法础理论研究对我国社会法概念外延暨定位的准确把握,可以为我国社会法立法工作提供一定的理论指导。
其次,社会法基础理论研究为我国社会法立法工作提供一定的理论指导,主要还不是告诉立法者哪些立法属于、哪些立法不属于社会法的范围,理论指导更主要还在于提供一套社会法基础理论思维模式。如此看来,社会法学者无论对社会法概念外延暨定位采狭义说、中义说、大中义说还是广义说,其实都并不十分关键,因为这些或小或大范围的社会法都只是学者们研究社会法基础理论所取的“素材”。但取材范围大小将影响理论抽象出来的质量和适用的范围。取材范围太小,如狭义社会法将社会法的外延理解为仅包括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对其理论抽象出来的质量则不能有太高期待,其适用范围也太有限——还是仅仅适用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前文论及,其实这两个法也没有多少共性,从两者中抽象不出多少共同的法理。取材范围适中,如中义社会法说,则理论抽象出来的质量和适用范围都还算中规中矩,对研究者理论抽象能力的要求相对也不是很高;取材范围大,如广义社会法说,则不影响理论抽象出来的质量和适用范围,但对研究者理论抽象能力的要求相对更高一些。故本教材虽不采中义社会法说和广义社会法说,但对这两个学说的研究成果还是有所期待的。这也正是我们不赞同有学者质疑以董保华为代表的广义社会法说暨社会法(不真正)第三法域肯定说的理由之一。
最后,社会法学者无论对社会法采狭义说、中义说、大中义说还是广义说,其实都不甚重要,因为这些或小或大范围的社会法都只是学者们研究社会法基础所取的“素材”,取材不是为了圈地或者将或小或大范围的社会法立法拼合在一起搞实用大拼盘,而是从它们中抽象出有学术价值的社会法基础理论,否则将毫无意义。至此,本教材对社会法概念外延暨定位为大中义社会法,具体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社会组织法与慈善法、卫生法、教育法、特殊群体保护法等,主旨并非欲将这些不同的法律拼合在一起,而是欲从它们中抽象出有学术价值的社会法基础理论,再返回来滋养与它们相关的学术研究及立法和实践,它们作为社会法大家庭的一员,也相互滋养。
迄今我国社会法学界总体上对社会法的认识,仍停留在社会法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社会福利法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法的阶段,甚至大部分人依然将社会法理解为仅包括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在社会法领域中确实非常重要,但如果我国社会法学研究队伍依然由主要研究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学者构成,则无法胜任研究社会领域法法理的重任,且仅仅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无法抽象出真正有重大学术价值的社会法基础理论。
学术的成长必须要有相应的积累。短时间内社会法基础理论研究还难以摆脱幼稚,只有通过时间的积累加上学者们共同努力“在路上”以及有利的学术氛围,才能缩短学术成长的路径。[97]我国距离社会法基础理论的成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注释】
[1]本部分主要是赵红梅教授在其撰写的《第三法域社会法理论之再勃兴》(载《中外法学》2009年第3期)一文的基础上,补充新的文献资料编写而成。
[2]参见Hermann Rosler,Deutsches Verwaltungsrecht,Bd.,Ⅰ,Dassociale Verwaltungsrecht,1872.参见[德]Hans F.Zacher(ハンス·F·ツァハー): 《ドイツ社会法の构造と展开:理论、方法、实践》,藤原正则、多治川卓朗、北居功、佐藤启子译,日本评论社2005年版,第6页。
[3]参见[德]汉斯·F.察哈尔: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社会法的编篡工作》,李兆雄译,载《国外法学》1983年第2期;[德]汉斯·F.察哈尔: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社会保险立法》,孙常敏、孙汇琪译,载《法学评论》1984年第1期。
[4]参见[日]小学馆编: 《万有百科大事典11·政治社会》,小学馆1973年版,“社会法”词条,第247页。
[5][德]拉德布鲁赫: 《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77页。
[6]可参见[日]丹宗晓信、伊从宽: 《经济法总论》,青林书院1999年版,第52~59页。
[7]参见Schmid,Sozialrechtund Rechtdersozialen Sicherheit,1981,Berlin,S.91.
[8]参见郭明政: 《社会法之概念、范畴与体系——以德国法制为例之比较观察》,载《政大法学评论》1997年总第58期。
[9]参见Schmid,Sozialrechtund Rechtdersozialen Sicherheit,1981,Berlin,S.94.
[10]参见Schmid,Sozialrechtund Rechtdersozialen Sicherheit,1981,Berlin,S.95.
[11]德国编纂社会法典的情况可参见[德]Hans F.Zacher: 《德国社会法典计划》,郭明政译,载《政大法学评论》1998年总第60期。
[12]参见郭明政: 《社会法之概念、范畴与体系——以德国法制为例之比较观察》,载《政大法学评论》1997年总第58期。
[13]桥本文雄有关社会法的代表性作品参见[日]桥本文雄: 《社会法と市民法》,有斐阁1957年版。
[14]加古祐二郎有关社会法的代表性作品参见[日]加古祐二郎: 《理论法学的诸问题》,有斐阁1935年版。
[15]菊池勇夫早期有关社会法的代表性作品参见[日]菊池勇夫: 《经济统治法》,有斐阁1938年版。
[16]沼田稻次郎有关社会法的代表性作品参见[日]沼田稻次郎: 《市民法と社会法》,评论新社1953年版。
[17]丹宗晓信有关社会法的代表性作品参见[日]丹宗晓信、伊从宽: 《经济法总论》,青林书院1999年版;[日]丹宗晓信、厚谷襄儿编: 《新现代经济法入门》,法律文化社2007年版。
[18]参见[日]丹宗昭信: 《日本社会法理论的展开》,载《法律时报》1958年总第335号。
[19]参见王为农: 《日本的社会法学理论:形成与发展》,载《浙江学刊》2004年第1期。
[20]参见王为农: 《日本的社会法学理论:形成与发展》,载《浙江学刊》2004年第1期。
[21]参见[日]末弘研究所编集: 《法律时报》1958年总第335号。
[22][日]菊池勇夫: 《社会法の基本問題:劳働法·社会保障法·経济法の体系》,有斐阁1968年版,第89~90页。
[23]我们曾于2008年11月19日在中国国家图书馆·中国国家数字图书馆联机公共目录查询系统进行检索,检索字段为正题名,检索数据库范围为“外文图书”,时间为1980年以后出版。以“劳动法”为关键词,共检索出日文图书299本。以“社会法”为关键词,共检索出日文图书19本,其中与本书研究的社会法理论有关联的仅3本,最接近的仅1本,即[德]Hans F.Zacher(ハンス·F·ツァハー): 《ドイツ社会法の构造と展开:理论、方法、实践》,藤原正则、多治川卓朗、北居功、佐藤启子译,日本评论社2005年版。但该书系日本学者翻译的察赫教授关于德国社会安全法——狭义社会法论证的译著。我们曾于2009年1月检索查阅了日本权威的法学理论刊物《法律时报》,自1980年总第628号至2008年总第1000号,未发现有专门研讨社会法理论的论文专刊或专栏,甚至此方面有价值、有分量的单篇论文也未寻见。而针对土地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教育法、少年保护法、高龄社会法等具体问题开辟专刊或专栏刊登系列论文的现象比比皆是。
[24]参见[日]小林昌之编: 《アジア诸国の市场经济化と社会法》,日本贸易振兴会亚洲经济研究所2001年发行,目次。
[25]林纪东: 《行政法》,三民书局1988年版,第20~22页。
[26]参见郝凤鸣: 《社会法之性质及其在法体系中之定位》,载《中兴法学》集刊第10期。
[27]参见郭明政: 《社会法之概念、范畴与体系——以德国法制为例之比较观察》,载《政大法学评论》1997年总第58期;郝凤鸣: 《法国社会安全法之概念、体系与范畴》,载《政大法学评论》1997年总第58期;蔡茂寅: 《社会法之概念、体系与范畴——以日本法为例之比较观察》,载《政大法学评论》1997年总第58期。
[28]我国台湾地区现今比较权威的六法全书参见林纪东等编: 《新编六法参照法令判解全书》,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6年版;日本现今比较权威的六法全书参见[日]法务省大臣官房司法法制部职员监修: 《六法全书》(1~6分册),新日本法规出版2005年版。
[29]参见我国台湾地区政治大学法学院劳动法与社会法研究中心: 《研究领域与开设课程》,载http://www.law.nccu.edu.tw/Research/research_01.asp?item=6,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3月6日。
[30]参见郭明政: 《社会法之概念、范畴与体系——以德国法制为例之比较观察》,载《政大法学评论》1997年总第58期。
[31]系本教材根据代表性学者的前期相关研究成果初步整理并归纳概括出其学说名称、基本观点。
[32]参见[日]江口公典: 《经济法研究序说》,有斐阁2000年版,第290、296页。
[33]参见[日]丹宗昭信: 《日本社会法理论的展开》,载《法律时报》1958年总第335号。
[34]参见[日]江口公典: 《经济法研究序说》,有斐阁2000年版,第290页。
[35]参见[日]江口公典: 《经济法研究序说》,有斐阁2000年版,第295页。
[36]蔡茂寅: 《社会法之概念、体系与范畴——以日本法为例之比较观察》,载《政大法学评论》1997年总第58期。
[37]蔡茂寅: 《社会法之概念、体系与范畴——以日本法为例之比较观察》,载《政大法学评论》1997年总第58期。
[38]参见[日]江口公典: 《经济法研究序说》,有斐阁2000年版,第300页。
[39][日]江口公典: 《经济法研究序说》,有斐阁2000年版,第300页。
[40]参见[日]四宫和夫: 《日本民法总则》,唐晖、钱孟珊译,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5年版,第21~24页。
[41][德]弗朗茨·维亚克尔: 《近代私法史——以德意志的发展为观察重点》,陈爱娥、黄建辉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523页。
[42][日]星野英一: 《私法中的人》,王闯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50页。
[43][日]星野英一: 《私法中的人》,王闯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81页。
[44][日]星野英一: 《私法中的人》,王闯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82页。
[45][德]卡尔·拉伦茨: 《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0页注释8。(www.xing528.com)
[46]星野英一在此介绍:关于日本社会法理论的发展,请参照丹宗昭信: 《日本社会法理论的展开》,载《法律时报》1958年总第335号,第44~47页。参见[日]星野英一: 《私法中的人》,王闯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73页注释116。
[47][日]星野英一: 《私法中的人》,王闯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72~73页。
[48]参见赵红梅: 《私法社会化的反思与批判——社会法学的视角》,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
[49][日]桥本文雄: 《社会法と市民法》,有斐阁1957年版,第294~295页。
[50][日]桥本文雄: 《社会法と市民法》,有斐阁1957年版,第294页。
[51]参见王为农: 《日本的社会法学理论:形成与发展》,载《浙江学刊》2004年第1期。
[52]参见[日]法务省大臣官房司法法制部职员监修: 《六法全书》(1~6分册),新日本法规出版2005年版。
[53]蔡茂寅: 《社会法之概念、体系与范畴——以日本法为例之比较观察》,载《政大法学评论》1997年总第58期。
[54]参见程延园、[德]Barbara Darimont: 《中德社会保障争议处理制度比较研究》,载《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55]参见[德]哈特穆特·毛雷尔: 《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4页。
[56][德]汉斯·F.察哈尔: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社会法》,于李殷译,载《国外法学》1982年第1期。
[57]参见[德]Hans F.Zacher: 《德国社会法典计划》,郭明政译,载《政大法学评论》1998年总第60期。
[58]陆季蕃: 《社会法之发生及其演变》,载《法律评论》1936年第15期。
[59]参见蔡晓荣: 《民国时期社会法理论溯源》,载《清华法学》2018年第3期。
[60]参见《政法研究》编辑部: 《日本社会法学家菊池勇夫作“劳动法和社会法”学术讲演》,载《法学研究》1955年第4期。
[61]参见[德]汉斯·F.察哈尔: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社会法》,于李殷译,载《国外法学》1982年第1期;[德]汉斯·F.察哈尔: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社会法(续)》,于李殷译,载《国外法学》1982年第2期;[德]汉斯·F.察哈尔: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社会法的编篡工作》,李兆雄译,载《国外法学》1983年第2期;[德]汉斯·F.察哈尔: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社会保险立法》,孙常敏、孙汇琪译,载《法学评论》1984年第1期;[德]汉斯·F.察哈尔: 《国际与欧洲社会法》,孙汇琪译,载《现代外国哲学社会科学文摘》1986年第6期;邱小平: 《联邦德国的社会法和社会立法》,载《政治与法律》1989年第2期。
[62]如以下: “三元论看到了国家、个人和社会三者的不同,认识到了社会法法域的诸法确实更偏重于社会方,但这只是社会法独立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主要原因。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社会法,它与公法和私法并非同一层次的概念,并且,社会法自身的发展与公法、私法的发展本来就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张守文: 《社会法论略》,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6期。
[63]参见董保华、郑少华: 《社会法——对第三法域的探索》,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
[64]参见董保华等: 《社会法原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5]参见董保华、周开畅: 《也谈“从契约到身份”——对第三法域的探索》,载《浙江学刊》2004年第1期;董保华: 《试析社会法的调整模式——对第三法域的探索》,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董保华: 《社会基准法与相对强制性规范——对第三法域的探索》,载《法学》2001年第4期;林嘉: 《论社会保障法的社会法本质——兼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载《法学家》2002年第1期;陈海嵩: 《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之我见》,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S2期;朱晓喆: 《社会法中的人——兼谈现代社会与法律人格的变迁》,载《法学》2002年第8期;王为农、吴谦: 《社会法的基本问题:概念与特征》,载《财经问题研究》2002年第11期;王全兴、管斌: 《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初探》,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2期;郑尚元: 《社会法的存在与社会法理论探索》,载《法律科学》2003年第3期;郑尚元: 《社会法的定位和未来》,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5期;李昌麒、单飞跃、甘强: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考辨——兼与董保华先生商榷》,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5期;竺效: 《关于“社会法”概念探讨之探讨》,载《浙江学刊》2004年第1期;竺效: 《“社会法”意义辨析》,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2期;王为农: 《日本的社会法学理论:形成与发展》,载《浙江学刊》2004年第1期;赵红梅: 《社会法代表性学说之评析与展望》,载《法学杂志》2004年第5期;竺效: 《祖国大陆学者关于“社会法”语词之使用考》,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4期;竺效: 《法学体系中存在中义的“社会法”吗?——“社会法”语词使用之确定化设想》,载《法律科学》2005年第2期。
[66]参见汤黎虹: 《社会法通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67]参见史探径: 《社会法论》,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年版;李宁等: 《社会法的本土化建构》,学林出版社2008年版。
[68]参见赵红梅: 《私法与社会法——第三法域之社会法基本理论范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69]参见赵红梅: 《私法社会化的反思与批判——社会法学的视角》,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第三法域社会法理论之再勃兴》,载《中外法学》2009年第3期;《个体之人与集体之人——私法与社会法的人像区别之解析》,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2期;《自私利己之人与克私利公之人——私法与社会法人性区别解析》,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
[70]参见谢增毅: 《社会法的概念、本质和定位:域外经验与本土资源》,载《学习与探索》2006年第5期;郑尚元: 《社会法语境与法律社会化——“社会法”的再解释》,载《清华法学》2008年第3期。
[71]参见林嘉: 《社会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使命》,载《法学家》2007年第2期;雷兴虎、刘水林: 《矫正贫富分化的社会法理念及其表现》,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2期;王广彬: 《社会法上的社会权》,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余少祥: 《社会法基础理论研究述评》,载《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10年第2期。
[72]参见滕炜: 《关于社会领域立法的几个问题》;滕炜: 《学习“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推动社会法立法向前发展》;彭高建: 《社会法建设的现状、问题及展望》;彭高建: 《社会立法的进展与前瞻》;郑功成: 《社会法建设的滞后与发展》;郑功成: 《对社会法建设的思考》;郑秉文: 《社会立法问题的五点思考》;郑秉文: 《社会立法和社会政策的八个问题》;马怀德: 《中国社会立法现状分析》;于安: 《强调社会法在社会领域中的优先地位》;薛刚凌: 《社会法建设要关注中国社会转型中自身的问题》;叶静漪: 《社会法立法迫切需要理论研究支持》;赵红梅: 《准确认识我国社会法的定位》。以上均载黄文平主编: 《社会体制改革构想》,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
[73]参见汤黎虹: 《社会法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汤黎虹主编: 《社会法学》(第2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叶静漪主编: 《比较社会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
[74]参见汤黎虹: 《对社会法理论基础的再认识》,载《东方法学》2012年第4期;冯彦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法学理论研究》,载《当代法学》2013年第3期。
[75]参见董保华: 《社会法研究中“法律部门”与“法律理念”的关系——兼与冯彦君先生商榷》,载《法学》2014年第2期。
[76]参见郑尚元: 《雇佣关系调整的法律分界——民法与劳动法调整雇佣类合同关系的制度与理念》,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谢增毅: 《民法典编纂与雇佣(劳动)合同规则》,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4期;董保华: 《雇佣、劳动立法的历史考量与现实分析》,载《法学》2016年第5期;战东升: 《民法典编纂视野下的服务合同立法——日本立法经验及其借鉴》,载《法商研究》2017年第2期;沈建峰: 《劳动法作为特别私法——〈民法典〉制定背景下的劳动法定位》,载《中外法学》2017年第6期;刘绍宇: 《劳动合同法与民法适用关系的法教义学分析——以〈劳动合同法〉修改与民法典编纂为背景》,载《法学》2018年第3期。
[77]参见陈步雷: 《社会法的功能嬗变、代际更替和中国社会法的定位与建构》,载《现代法学》2012年第3期;陈步雷: 《社会法的部门法哲学反思》,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4期;汤黎虹: 《对社会法理论基础的再认识》,载《东方法学》2012年第4期;李炳安、汤鹏: 《论社会法的产生》,载《法学杂志》2013年第6期;马金芳: 《社会法的未来发展特征》,载《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10期;汤黎虹: 《社会法论纲——基于社会法历史逻辑和理论逻辑的辩考》,载《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汤黎虹: 《中国社会法的理性求变与制度创新》,载《东方法学》2015年第1期;王全兴、唐伟森: 《我国社会法基础理论的研究路径选择》,载《江淮论坛》2016年第6期;余少祥: 《社会法上的积极国家及其法理分析》,载《江淮论坛》2017年第3期;余少祥: 《论社会法的国家给付原则》,载《法学杂志》2017年第4期;张东: 《论社会法体系构建的新路径》,载《法学论坛》2017年第2期;钱叶芳: 《“社会法法域说”证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融合的一个例证》,载《法学》2017年第4期;周湖勇、关今华: 《当今社会法的反思与再认识——兼论社会法与经济法、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载《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
[78]系我们根据代表性学者的前期相关研究成果参照社会法学界的评价形成的基本共识初步整理并归纳概括出其学说名称、基本观点。
[79]参见郑尚元: 《社会法的定位与未来》,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5期。
[80]参见林嘉: 《论社会保障法的社会法本质——兼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载《法学家》2002年第1期。
[81]比如财税法和社会保障法、慈善法和社会保障法、卫生法和劳动法、卫生法和社会保障法的价值理念和部分内容都有紧密关联。
[82]目前合在一起编写出版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教材,也基本都是上篇即前半部分讲解劳动法,下篇即后半部分讲解社会保障法,统领两法的总论则没有。参见林嘉主编: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4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目录。
[83]参见董保华等: 《社会法原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页。
[84]参见董保华、郑少华: 《社会法——对第三法域的探索》,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需要说明的是,该论文作为我国社会法领域有突出贡献的早期作品,不应该以现在的学术观点苛难之。
[85]参见董保华、郑少华: 《社会法——对第三法域的探索》,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
[86]“至于新的路径,近些年来,笔者在研究社会法的理论基础的时候,也着重研究了社会法价值及其取向。社会法的价值取向及由此生成的理论基础与其他部门法(主要是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及由此生成的理论基础是不同的。区别这样一些部门法的理论基础,不仅从根本上将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区隔开来(使它们的区隔乃至独立法部门地位的确立具有理论根据),而且还直接佐证‘扶权论’的合理性。”汤黎虹: 《对社会法理论基础的再认识》,载《东方法学》2012年第4期。
[87]参见[德]哈特穆特·毛雷尔: 《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0~42页。
[88]参见郑尚元: 《社会法语境与法律社会化——“社会法”的再解释》,载《清华法学》2008年第3期。
[89]“社会法的基本特征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保障社会经济安全与可持续性。兼有公法和私法的属性。实效性的实现主要依赖于独立或非独立公共机构的实施,而非仅依赖于私法主体的遵守和司法救济,这是社会法独立于传统私法的标志。实施机构权限广泛,可兼有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调整手段以基准控制、经济诱导、转移支付为主,行政命令为辅,这是社会法独立于传统公法的标志。”钱叶芳: 《“社会法法域说”证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融合的一个例证》,载《法学》2017年第4期。
[90]参见郑尚元: 《社会法的存在与社会法理论探索》,载《法律科学》2003年第3期。
[91]参见冯彦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法学理论研究》,载《当代法学》2013年第3期。
[92]参见滕炜: 《关于社会领域立法的几个问题》,载黄文平主编: 《社会体制改革构想》,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
[93]参见滕炜: 《关于社会领域立法的几个问题》,载黄文平主编: 《社会体制改革构想》,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
[94]滕炜: 《学习“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 推动社会法立法向前发展》,载黄文平主编: 《社会体制改革构想》,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
[95]谢增毅: 《社会法的概念、本质和定位:域外经验与本土资源》,载《学习与探索》2006年第5期。
[96]滕炜: 《学习“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 推动社会法立法向前发展》,载黄文平主编: 《社会体制改革构想》,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
[97]参见郑尚元: 《社会法的定位与未来》,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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