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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学前沿问题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最高立法机关于社会法部门确立之初对社会法的认识确实将社会法界定为仅限于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社会福利法的领域。党的十七大特别是十八大以后,我国最高立法机关社会立法的工作任务有了新的变化,逐渐转向社会领域立法。这时,我国最高立法机关的社会立法工作任务与其对社会法的认识就出现了不统一。

社会法学前沿问题研究成果

我国最高立法机关社会法部门确立之初(2001年)对社会法的认识确实将社会法界定为仅限于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社会福利法的领域。2001年3月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首次将社会法界定为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关系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后来(2011年)又加入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法等。2011年国务院新闻办发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对社会法的论述为: “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该白皮书还指出: “突出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坚持以人为本,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在促进社会事业、健全社会保障、创新社会管理等方面,逐步完善劳动就业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以及社会组织等法律制度,不断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机制,深入推进社会事业建设。”在此,该白皮书对社会法概念的解释与对社会领域立法范围的说明出现了不一致。

党的十七大特别是十八大以后,我国最高立法机关社会立法的工作任务有了新的变化,逐渐转向社会领域立法。随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负责的立法工作的范围也得到调整,不再仅仅限于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社会福利法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法领域的立法工作。201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等立法工作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具体承担的,这些都超出了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社会福利法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法的范围,只能归入“等”里面。这时,我国最高立法机关的社会立法工作任务与其对社会法的认识就出现了不统一。2017年,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的滕炜在所撰《关于社会领域立法的几个问题》一文中认为:加强社会领域立法,主要是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期间针对立法工作提出来的,当时它着眼于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总体布局上的社会建设,是指属于社会建设范围的立法。关于社会建设的内容,党的十七大报告第八部分“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所确定的范围是:教育、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管理六个方面。在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增加了生态文明建设,但社会建设的内容仍然没变。社会领域立法的基本内容或者其基本含义,应当是围绕着六个方面的立法。从工作考虑,用社会建设来界定社会领域立法的范围,能够较好地使立法活动紧密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展开。[92]滕炜主任认为:值得一提的是,社会领域立法,比法律体系意义上的作为与民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并列的法律部门的社会法,目前含义还是要宽一些。社会法与有的部门法之间界限不是很清楚,或者说也有交叉,有的在划分上还有必要进一步推敲。这些都还需要进一步研究。[93]滕炜主任撰写的另一篇文章《学习“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 推动社会法立法向前发展》,其提法和思路有了一些变化——力争将其对社会法的认识与社会立法工作任务统一起来。滕炜主任指出:社会法体系中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作为支架性法律:一是劳动保护(包括就业保护)方面的法律,二是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三是社会组织方面的法律,四是基本公共服务主要指义务教育和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方面的法律。第四个方面目前习惯上还没有全部列入社会法行列,这值得进一步研究,其列入社会法范畴很有必要。除了这些基础性法律之外,还有一些方面,如对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等一些社会群体专门保护的法律,以及其他一些关于社会治理方面的法律,共同构成法律体系中的社会法。总之,社会法立法是社会建设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社会建设法治保障的基础,加强社会法法律研究,对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完善法律体系,都有很重要的意义。[94](www.xing528.com)

可见,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对社会法的认识与相关社会立法工作任务的关系,经历了从统一到不统一,再到经过调整提法和思路有了一些变化,力争将两者尽量统一起来的发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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