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播种期(1990年之前)
1.民国时期
中国法学在20世纪30年代从德国、日本引进了“社会法”概念。陆季蕃于1936年即发表了《社会法之发生及其演变》一文可兹证明。该文指出:
社会法在现代法制中,可谓为最新之法律,其历史虽已有一世纪之久,然其发达成长则自战后始,逮至最近乃益扩张,从“个人法到社会法”……口号中,即可表现今日社会法发展之情况。同时,亦可知今后民法之趋势。现代社会法内容及系统,仍未达于完备境地,但与民法已立于对等地位,在最近将来,纵不能取民法之地位而代之,至少与以极大限制,则可断言。[58]
近期我国有学者对民国时期社会法理论的知识谱系进行了非常精细缜密的溯源性的梳理和总结,其可以为当下社会法学的知识积累和传承提供若干基础性助益。民国时期,以法律社会化思潮为端绪,我国法学界出现了一批社会法基础理论相关著述。这些著述对社会法的概念、产生及演进、内容、地位和特质等诸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理论阐发,其对中国近代社会法基础理论的构建,起着某种奠基性作用。[59]
2.1949年至1979年
我们在研究过程中,在中国知网上以“社会法”为篇名进行检索,然后按发表时间先后为序,在显示的第1篇文献中就找到了珍贵文献资料——《日本社会法学家菊池勇夫作“劳动法和社会法”学术讲演》 [60]。这是一篇学术动态报道,内容为: “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六月十日(应为1955年6月10日)请日本学术会议访华代表团团员菊池勇夫先生作了一次学术讲演,题目是‘劳动法和社会法’。菊池先生是日本九州大学教授,日本著名的社会法学家,研究社会法已有三十多年。演讲内容包括三个部分:第一,劳动法和社会法的概念;第二,劳动法和社会法在法律体系中所占的地位;第三,社会法的发展情况。听众有法律工作者一百余人,均表示对这个讲演有极大的兴趣。”可见当时中日法学界已就劳动法和社会法开展了学术交流,并且劳动法被排除在社会法概念以外。
3.1980年至1990年
我们在研究过程中,在中国知网上以“社会法”为篇名检索,按发表时间先后为序,随后找到的有价值的文献都是关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进行社会法学术研究中外交流合作的。其中主要是联邦德国察赫,在这个时期与我国学者合作,将联邦德国以及欧洲和世界的社会法理论及立法和实践介绍到中国,并出版相关翻译作品。[61]这一时期进行的社会法学术研究中外交流合作,播下了我国社会法基础理论研究的种子,并等待时机逐步在我国学术土壤中萌芽破土。
(二)萌芽破土期(1991年至2001年)
这一时期,我国社会法基础理论研究学术幼芽破土而出并露出尖尖角的标志是,北京大学法学院著名经济法学者张守文教授发表了我国社会法基础理论研究首篇真正意义上的学术论文《社会法论略》。这篇论文在当时成为我国社会法基础理论研究的指路明灯,其所提出的某些学术观点[62],我们今天读来依然为深刻的洞见。
这一时期,我国社会法基础理论研究学术幼芽破土而出长成一颗生机盎然的学术新苗的标志是:其一,我国著名社会法学者华东政法大学董保华教授与郑少华副教授合作撰写我国社会法基础理论研究第二篇真正意义上的学术论文《社会法——对第三法域的探索》。[63]其二,董保华教授与他的硕士研究生朱晓喆同学合作撰写并出版了我国社会法基础理论研究的首部学术专著《社会法原论》[64]。《社会法原论》可谓石破天惊,董保华教授为我国社会法基础理论研究做出了巨大贡献,他也成为我国社会法基础理论研究的开拓者。
(三)爆发成长期(2002年至2005年)
这一时期虽然时间很短暂,却名副其实成为我国社会法基础理论研究中第一次突然出现的爆发式成长期(这与2001年社会法成为我国最高立法机关确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七大法律部门之一密切相关),先后发表了十几篇有影响力的论文(大部分发表于核心期刊)。[65]这些论文主要对中外社会法的概念和定位及其学说加以研讨。
这一时期,汤黎虹教授撰写的我国第二部社会法基础理论学术专著出版。[66]
(四)反思后的再次成长期(2006年至2011年)
这一时期,史探径教授等撰写的我国第三、四部社会法基础理论学术专著出版。[67](www.xing528.com)
这一时期,赵红梅副教授提出了完全不同于董保华教授所倡导的将公私交叉混合融合法视为“第三法域之社会法”学说的“(真正)第三法域之社会法”新学说,她撰写的我国第五部也是迄今为止最为厚重(60万字)的社会法基础理论学术专著[68]以及系列学术论文[69]出版、发表。
这一时期,马金芳讲师作为主持人获得立项并完成了社会法基础理论研究领域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社会民生、社会和谐与社会法基础理论研究”,于2008年立项,已结项。
这一时期初期,有社会法学者发表论文对上一时期将广义社会法暨公私交叉混合融合法视为“第三法域之社会法”的学说提出了反对或质疑。[70]
这一时期,有社会法学者发表论文从其他方面对社会法进行了有价值的思考或综述。[71]
(五)再次反思后的蓬勃发展期(2012年至今)
这一时期,有关部门举办了一次重要的立法研讨活动:2015年8月29日由中国机构编制管理研究会主办的“社会领域立法问题研讨会”,小型研讨会由华建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滕炜(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彭高建(时任国务院法制办社会管理法制司副司长)、郑功成(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保险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福利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秉文(时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所长、研究员)、马怀德(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时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于安(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教授)、薛刚凌(时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以及社会法学者叶静漪教授和赵红梅教授等出席,以及会后由中国机构编制管理研究会组织与会者于《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杂志)和《社会体制改革构想》发表系列文章[72],关注我国社会建设和社会领域立法的关系这一重大主题,对社会领域立法、社会建设和社会体制改革决策产生了重要影响。
这一时期,举办了三次重要的专题学术研讨活动,对社会法基础理论研究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在全国社会法学界产生很大影响:
(1)2014年12月21日至22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在合肥主办了“中国社会法学科基础理论问题研讨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20余所研究单位、高校的40余位专家学者与会。本次研讨会以自由发言、自由讨论等方式,就社会法的基本范畴、性质和发展社会法的基本问题等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增进了对社会法学科的认识,有效地推动了社会法学基本问题的研究。
(2)2016年11月6日,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主办了“首届‘社会法基础理论探索’高端论坛”,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等的50位专家学者与会。
(3)2016年12月3—4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社会法研究所和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联合主办了“‘社会法部门中蕴含的基础理论探索——社会法与私法的碰撞’学术研讨会”,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浙江大学、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中国法学》杂志社、《法学研究》杂志社等的30位知名专家学者与会。
这一时期,社会法学者作为主持人先后获得立项并完成了社会法基础理论研究领域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叶静漪教授: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社会法的中国理论:比较视野与本土构建”,2011年立项,已结项;汤黎虹教授: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社会法理论基础与制度体系研究”,2011年立项,已结项;余少祥副研究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社会法总论重大理论问题研究”,2014年立项,已结项。其中汤黎虹教授、叶静漪教授结合项目研究已经出版了有重要价值的学术专著、教材。[73]
这一时期,几位社会法学者发表论文对将广义社会法暨公私交叉混合融合法视为“第三法域之社会法”的学说进一步提出了质疑[74],董保华教授对其中冯彦君教授的论文给予了回应。[75]
这一时期,几位资深或青年社会法学者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背景下,围绕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推出了几篇带有争鸣性且有分量的学术论文[76],从这个独特的视角大大推进了我国社会法基础理论研究向纵深发展。
这一时期,我国重要的法学核心期刊《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于2019年第4期,集中刊载了五篇中外社会法基础理论评述文章,大大推动了社会法基础理论研究的发展。具体包括:乌尔里希·贝克尔著、王艺非译的《社会法:体系化、定位与制度化》;沈建峰的《社会法、第三法域与现代社会法——从基尔克、辛茨海默、拉德布鲁赫到〈社会法典〉》;郑爱青的《法国“社会法”概念的历史缘起和含义》;田思路《日本“社会法”:概念·范畴·演进》;吴文芳的《我国社会法理论演进与研究路径之反思》。
这一时期,几位资深或青年社会法学者先后发表了一批有一定分量的其他社会法基础理论研究学术论文。[77]
总之,我国社会法基础理论研究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已经处于再次反思后的蓬勃发展期。在这一背景下,社会法学界若对我国社会法基础理论研究进行再次全面深刻反思,在经过若干年的深入思考、潜心研究,必将产出更加丰硕的学术成果,促进其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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