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边市场中,平台企业为形成双边市场所实施的独家交易策略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合理的范围内,反垄断法没有必要干预。但是超出合理的界限之外,反垄断法就要对其予以规制。
双边市场中的产品往往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其销售模式与传统单边市场中的产品销售模式有很大不同。例如微软为了推广其开发的Windows 系统而向计算机制造商免费预装该系统,这样就使得用户在购买计算机后可以直接使用Windows 系统。由于计算机操作系统具有典型的双边市场特征,即使用该操作系统的用户越多,就能吸引越多的软件开发商基于该平台开发软件,这又将激励更多的用户倾向使用该操作系统,计算机制造商也就更加愿意在计算机中预装该系统。由于交叉网络效应的影响,微软就无形中引导计算机制造商排斥其他操作系统产品,例如业界普遍认为性能更优的苹果公司开发的OS2 操作系统。这其中,微软并未与计算机制造商签订独家交易协议,而是通过倾斜性的价格结构非常隐蔽地实施了独家交易行为。因此需要借助主观目的分析来进行辅助认定。
虽然实施独家交易行为的经营者的主观状态并非行为认定的构成要件,但是作为辅助判断的参考,对判断其违法性有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平台企业实施独家交易行为在客观上对市场竞争造成的正面和负面效果大体相当时,主观状态往往左右着独家交易未来作用的走向,从而影响着该行为的合理性程度。[18]如果有确切的证据可以认定行为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就是为了阻碍竞争对手的进入,则可以认定独家交易行为具有违法性。由于独家交易行为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实施,双方主观目的是否一致也会影响限制竞争效果。如果进行独家交易的双方当事人的主观状态是一致的,则说明双方当事人将会基于共同的目的将独家交易行为稳定地进行下去,这样就会对市场竞争产生较大的限制。如果独家交易行为仅是处于一方的目的,另一方并无此种需要,则独家交易行为持续实施的不确定性较大,因为另一方当事人有摆脱独家交易义务的动机,对市场竞争的限制相对较小。由于双边市场中的独家交易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主观目的的判断有一定的难度。对此,可以借鉴后芝加哥学派的“超越经济理论”,通过法律证据与经济数据相结合,分析互联网企业是否对其交易对象规定了独家交易义务。[19]这样可以通过客观证据来反证行为人的主观目的。(www.xing528.com)
我国持续多年的电商大战屡屡涉及“二选一”,就是电子商务领域的独家交易问题。每年的11 月,以阿里和京东为代表的电商巨头就会争夺“双十一”期间的客户资源,2015 年天猫胁迫商家“二选一”再次成为电商大战的主角。[20]天猫作为电商平台,要求其入驻商家不得参与京东的促销活动,否则产品就会从天猫下架,实质上就是强迫入驻商家只能在天猫平台上进行交易。这种独家交易行为显然损害了入驻商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对于这种明显的平台企业独家交易行为,反垄断法应予以果断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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